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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59证券简称:国风新材公告编号:2023-031
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公告格式规定,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将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11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156526541 股 A 股股票,发行价为 4.5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07499965.32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2236722.51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5263242.81元。
该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20年12月24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12月25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0]42202号《验资报告》。
(二)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年末余额
1截止2023年6月30日,本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381922301.68元,本年度使用83117733.09元,均投入募集资金项目。
截至2023年6月30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349791124.03元,理财产品余额0.00元,累计使用金额人民币
381922301.68元,银行手续费支出83600.21元,与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人民币695263242.81元的差异金额为存款利息36533783.11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情况
本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并修订了《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的变更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进行了规定。
根据《管理制度》要求,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了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20000371339666600000064、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区支行58060078801400000884专项账户,批准全资子公司合肥国风先进基础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风先基材料”)开设了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20010268895066600000011专项账户,仅用于本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2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本公司所有募集资金项目投资的支出均严格
执行《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情况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合肥国风先进基础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四方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止2023年6月30日,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信息如下:存放银行银行账户账号存款方式余额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20010268895066600000011活期存款349791124.03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20000371339666600000064活期存款已注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区支行58060078801400000884活期存款已注销
合计349791124.03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本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对照表见本报告附件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2022年2月10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内容、实施地
3点的议案》,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计划募投项目高性能微电
子级聚酰亚胺膜材料项目建设实施内容、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进行调整。本次募集资金变更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出资全资子公司合肥国风先进基础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用于项目建设,并根据项目变更情况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2月11日披露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2022-011)。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附表2。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已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地披露了本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本公司对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
六、存在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本公司不存在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情况。
附件: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0日
4附件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止日期:2023年6月30日
编制单位: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69526.32本年度投入募
8311.77
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0集资金总额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55646.32已累计投入募
38192.23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80.04集资金总额是否已变更截至期末投资进项目达到预定项目可行性承诺投资项目和募集资金承诺调整后投资总本年度投入金截至期末累计本年度实现的是否达到预
项目(含部度(%)(3)=可使用状态日是否发生重
超募资金投向投资总额额(1)额投入金额(2)效益计效益分变更)(2)/(1)期大变化
补充流动资金否13880.0013880.000.0013892.75100.09不适用否
高性能微电子级聚酰亚胺膜材料项目是55646.320.000.000.000.00不适用否
电子级聚酰亚胺膜材料项目(变更后)是0.0055646.328311.7724299.4843.66建设期
合计:否69526.3269526.328311.7738192.23-
超募资金投向(无)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无因(分具体项目)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无
5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续)
截止日期:2023年6月30日
编制单位: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展情况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有(详见附件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有(详见附件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无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无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无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原因无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投入变更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无
6附件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截止日期:2023年6月30日
编制单位: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变更后项目拟投入本年度实际投入截至期末实际累截至期末投资进度项目达到预定可本年度实现是否达到预计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变更后的项目对应的原承诺项目
募集资金总额(1)金额计投入金额(2)(%)(3)=(2)/(1)使用状态日期的效益效益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电子级聚酰亚高性能微电子级聚
55646.328311.7724299.4843.66建设期否
胺膜材料项目酰亚胺膜材料项目
合计—55646.328311.7724299.48————
根据公司未来聚酰亚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布局,紧抓国内聚酰亚胺行业高速发展机遇窗口期,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拟变更“高性能微电子级聚酰亚胺膜材料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内容及实施地点。项目实施主体由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合肥国风先进基础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实施内容由总投资90220.78万
变更原因、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说明(分具体项目)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55646.32万元,建设6条聚酰亚胺薄膜生产线,产能790吨,变更为总投资87034.53万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55646.32万元,建设5条聚酰亚胺薄膜生产线,产能815吨;项目实施地点由合肥市高新区铭传路1000号变更为合肥市新站区东方大道和颍州路交口东北角。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对外披露《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内容、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9。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不适用。
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不适用。
注:“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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