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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阳节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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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阳节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散户家园 发表于 2023-9-7 00:00:00 浏览:  46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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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88证券简称:鲁阳节能公告编号:2023-039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项及第2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6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6日(星期三)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6日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期间;通过深交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沂河路11号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John Charles
Dandolph Iv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出席情况:
1(1)总体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92452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8.9755%。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董监高)中小股东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8994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127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
3474475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68.6204%。
(3)网络投票情况: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977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550%。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奇耐联合纤维(上海)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奇耐联合纤维亚太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耐亚太”)对本议案
回避表决,奇耐亚太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268356270股,回避表决268356270股。
表决结果:同意774702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736%;反对3418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6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480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83.6421%;反对3418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16.357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相关方变更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奇耐联合纤维亚太控股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奇耐亚太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268356270股,回避表决268356270股。
表决结果:同意775202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8354%;反对3368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46%;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530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83.8814%;反对3368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16.118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7830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48%;反对14151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静、李明天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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