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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以下简称“《171号文》”)、《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鉴于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事项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2.同意公司根据《激励计划》回购注销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122512股。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为激励对象辞职,符合《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3.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激励计划》符
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决议合法有效。
4.同意公司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决议合法有效。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8月28日本页无正文,为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签字页
监事签名:
宁静方克增佘京梅钱小华周立峰
2023年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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