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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信东方: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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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信东方: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散户家园 发表于 2023-9-6 00:00:00 浏览:  58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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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81证券简称:恒信东方公告编号:2023-080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6日(星期三)下午14:30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藏经馆胡同2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孟楠先生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股权登记日:2023年8月30日
7、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年9月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6日上午9:15—下午15:00。
8、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共2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43714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83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13704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5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6671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72%。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共1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42493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30%。
19、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汪军民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征集期限为2023年8月31日至2023年9月5日期间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上述征集表决权期限内,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
0名,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等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以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代理人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1217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35%;反对24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2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996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09%;反对24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2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持有公司股份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参与对象及其关联人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2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1217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35%;反对24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2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996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09%;反对24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2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持有公司股份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参与对象及其关联人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1217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35%;反对24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2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996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09%;反对24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2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持有公司股份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参与对象及其关联人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韩泽伟律师、李倩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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