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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09证券简称:天奇股份公告编号:2023-075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的相关要求,相应变更公司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相应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适用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三)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6号。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根据16号准则解释的前述要求,公司将确认因租赁业务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解释16号的要求,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如下: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
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
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
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按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因此公司需追溯调整2022年末合并资产负债表及母公司报表项目:
合并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2769623.20元,合并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3652873.59元,合并未分配利润减少782890.30元,合并少数股东权益减少100360.09元;母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346026.38元,,母公司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328757.75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增加17268.63元。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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