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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所有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顶立科技签署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独立意见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顶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立科技”)等相关主体与国家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航证科创投资有限公司、长沙工善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湖南顶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程序合法、合规,《湖南顶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内容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控股子公司顶立科技等相关主体签署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事项。
二、关于向控股子公司顶立科技无偿转让共有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的独立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厘清专利权属,公司拟将与控股子公司顶立科技相关的6项共有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无偿转让给顶立科技。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不会对公司现有业务发展构成重大影响,本次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有效,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向控股子公司顶立科技无偿转让6项共有专-1-利权及专利申请权的事项。
三、关于控股子公司顶立科技拟申请新三板挂牌的独立意见公司控股子公司顶立科技拟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利于顶立科技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业务发展,提高治理水平,提升公司行业竞争力,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对公司有一定的积极影响,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上市地位和公司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控股子公司顶立科技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2-(本页无正文,为《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黄启忠柳瑞清胡刘芬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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