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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九强生物证券代码:300406
债券简称:九强转债债券代码:123150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二〇二三年九月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声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特别提示一、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而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
为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已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和第四
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部分公司 A 股普通股,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披露《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实施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已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2867000股,最高成交价为18.07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6.82元/股,成交总金额为50004648.00元(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部分公司 A 股普通股,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于 2023 年 9月4日披露《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已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1286600股,最高成交价为19.0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7.9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24094911.00元(不含交易费用)。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累计持有公司股份
4153600股,成交总金额为74099559.00元(不含交易费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414.8016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70%。其中,首次授予381.1693万股,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91.89%,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65%;预留授予33.6323万股,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11%,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
2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总额的0.06%。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
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公司可转债处于转股期,公司股本总额可能存在变动,暂以2023年9月11日公司股本总额588445404股进行测算。
自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的,应当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52人,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4.2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确定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执行。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8.92元/股。
自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的,应当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
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七、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实
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3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激励对象承诺,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者行使权益安排的,将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利益返还公司。
十、本激励计划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正式实施。
十一、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满足授予条件的,公司
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内。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须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目录
声明....................................................1
特别提示..................................................2
目录....................................................5
第一章释义.................................................6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7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8
第四章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9
第五章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情况..............................10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解除限售安排和限售规定.........................12
第七章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价格及确定方法...................................14
第八章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与解除限售条件.................................15
第九章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19
第十章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21
第十一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22
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24
第十三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27
第十四章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29
第十五章附则...............................................30
5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一章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具有如下含义:
九强生物、公司指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指(草案)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限制性股票、
指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达到本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上市流通激励对象指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授予日指日授予价格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每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限售期指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可解除限售的时间段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解除限售期指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预先确定解除限售条件指的条件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业务办理指南》指务办理》
《公司章程》指《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6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为推进长期激励机制的建设,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结合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公司遵循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激励计划。
7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项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
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三、监事会作为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监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就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六、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实际情况与本激励计划既定安排存在差异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七、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8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四章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52人,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二)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确定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执行。
(三)激励对象应当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
内于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含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的基础之上,核查激励对象相关信息,并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激励对象名单出现调整的,应当经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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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自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回购的公司A 股普通股。
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和第四
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部分公司 A 股普通股,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披露《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实施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已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2867000股,最高成交价为18.07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6.82元/股,成交总金额为50004648.00元(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部分公司 A 股普通股,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于 2023 年 9月4日披露《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已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1286600股,最高成交价为19.0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7.9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24094911.00元(不含交易费用)。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累计持有公司股份
4153600股,成交总金额为74099559.00元(不含交易费用)。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414.8016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70%。其中,首次授予381.1693万股,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91.89%,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65%;预留授予
33.6323万股,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11%,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
额的0.06%。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
10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公司可转债处于转股期,公司股本总额可能存在变动,暂以2023年9月11日公司股本总额588445404股进行测算。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数量占授予总量占公司总股本序号姓名职务(万股)的比例的比例
1王建民董事会秘书23.54275.68%0.04%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
2357.626686.22%0.61%(共计51人)
预留33.63238.11%0.06%
合计414.8016100.00%0.70%
注1: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前,激励对象放弃获授限制性股票的,由董事会进行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直接调减或者在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者调整至预留。
注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11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解除限售安排和限售规定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满足授予条件的,公司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内。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须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公司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得在下列期间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自动适用变化后的规定):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
个月内如发生减持公司股票行为的,根据《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其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50%交易日当日止
12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50%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50%交易日当日止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50%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解除限售条件约束,且解除限售之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解除限售。
各解除限售期内,满足解除限售条件但激励对象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
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份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四)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份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其转让公司股份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13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七章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8.92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之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8.92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的 A 股普通股。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司前期已回购
股份均价17.84元/股的50%,确定为8.92元/股。
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和第四
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部分公司 A 股普通股,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披露《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实施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已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2867000股,最高成交价为18.07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6.82元/股,成交总金额为50004648元(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部分公司 A 股普通股,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于 2023 年 9月4日披露《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已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1286600股,最高成交价为19.0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7.9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24094911.00元(不含交易费用)。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累计持有公司股份
4153600股,成交总金额为74099559.00元(不含交易费用)。
为推动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拟以自主定价方式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8.4.4条的规定。充分保障股权激励的有效性是稳定核心人才的重要途径,合适的股权激励比例与价格能够降低公司留人成本、激发员工动力、吸引并留住行业优秀人才,同时是公司保持行业领先地位、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14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本激励计划已设置相应的考核体系,需要激励对象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将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综上,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基础之上,公司已综合考虑激励力度、股份支付费用、出资能力等因素,拟以自主定价方式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已对本激励计划的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发表意见,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www.cninfo.com.cn)的《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
第8.4.4条的规定,定价方式合理、可行,有利于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15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八章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当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各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16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3年-2024年两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具体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业绩考核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出的,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3年-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保持一致。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出的,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具体如下:
17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解除限售安排业绩考核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注2: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未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的,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即为通过考核,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予以全部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即为未通过考核,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考核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体系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是衡量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财务指标,能够反映公司的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具体考核的设定已充分考虑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及市场竞争情况、公司经营状况及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安排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效果,为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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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自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的,应当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 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 为缩股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四)派息、增发新股
公司发生派息或者增发新股事项的,不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自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的,应当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二)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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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缩股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不低于 1。
(五)增发新股
公司发生增发新股事项的,不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三、本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当出现上述情况时,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和/或授予价格;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事项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上述调整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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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人数变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激励成本的确定方法
公司以授予日为基准日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激励成本=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假设公司于2023年10月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381.1693万股,以2023年9月12日作为基准日进行预测算,公司股票收盘价为19.02元/股,单位激励成本=19.02-8.92=10.10元/股。
二、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的预测算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产生的激励成本将按照解除限售安排分期摊销,预计对公司相关期间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激励总成本2023年2024年2025年(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3849.81721.842406.13721.84
注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注2: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经初步预计,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期间的经营业绩有所影响;另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能够有效激发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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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根据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激励对象开展考核工作。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激励对象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按规定办理解除限售事项。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完成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有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含子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
(二)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四)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获得的利益,应按国家税收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五)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
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后,激励对象应当将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利益返还公司。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有关权利义
22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务。
三、其他说明
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并不构成公司(含子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劳动关
系或者聘用关系的任何承诺,仍按公司(含子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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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一、公司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所有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变更;
2、公司合并、分立。
(三)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
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由董事会负责收回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利益。
二、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一)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的职务发生变更,但仍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且不存在因触
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含子公司)利
益或声誉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
2、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含子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发生变更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返还所获利益;公司(含子公司)可就因此遭受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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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偿。
3、激励对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能继续参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的职务的,其已获授且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离职(不含退休、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身故)
1、激励对象离职,且不存在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机密、失职或
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含子公司)利益或声誉的,其已获授且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含子公司)利益或声誉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返还所获利益;公司(含子公司)可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偿。
(三)退休
1、激励对象退休,但接受公司(含子公司)返聘请求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
2、激励对象退休,若公司(含子公司)提出返聘请求而激励对象拒绝或者公司(含子公司)未提出返聘请求的,其已获授且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不作处理,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否则,其已获授且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且已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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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身故
1、激励对象因工而身故的,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是否不作处理,由相应的继承人继承,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否则,其已获授且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激励对象非因工而身故的,其已获授且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
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六)激励对象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的控制权,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且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
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其他说明
有关规定明确须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除外,其他事项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情形的认定及相应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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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之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如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具体如下:
(一)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若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的,应当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作出相应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n 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例; P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n 为缩股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不低于 1。
(二)经上述调整后,对于需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情形,最终回购价格=调整后的回购价格×(1+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议案之日的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公告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距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议案之日的天数/365天)。
注1:央行定期存款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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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自公告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含当日)起计息至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议案之日(不含当日),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照一年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满两年不满三年的,按照两年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依此类推。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一)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之后,应当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的,应当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程序
(一)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之后,方可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实施,且应当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时,应当将相应的回
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再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回购注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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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因执行本激励计划所发生的争议或者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自相关争议或者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若双方未能协商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公司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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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正式实施。
二、本激励计划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发生变化的,适用变化后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2日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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