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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0209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93952762000
名 称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易德伟、王华标、易华荣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35号 主 题 词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易德伟、王华标、易华荣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易德伟、王华标、易华荣:
经查,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2022年度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
2023年2月28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快报,预计公司2022年实现营业利润0.97亿元,利润总额1.24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9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0.74亿元。2023年3月18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度业绩快报更正暨资产减值风险提示公告,修正后预计2022年营业利润0.50亿元,利润总额0.77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0.64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0.29亿元。2023年4月14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经审计的营业利润0.64亿元,利润总额0.78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0.64亿元,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0.31亿元。公司业绩快报披露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数据差异较大,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
二、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关联交易
2021年6月21日,公司向参股公司澳大利亚法玛科营养有限公司增资370万美元(约为2,348.43万元人民币)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70%。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3月17日才对上述关联交易补充审议并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易德伟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华标作为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易华荣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以上两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及易德伟、王华标、易华荣采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对上述问题开展全面自查,严格落实整改要求,切实完善内部治理,履行信息披露和审议程序,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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