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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尔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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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尔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炒股心态 发表于 2023-9-12 00:00:00 浏览:  42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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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5288 邮政编码:518038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传真(Fax):(0755)88265537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信达再科意字(2023)第001-03号
致: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根据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信达对2023年4月至6月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报告期”)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重大
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对信达已经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说明,并出具
1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未变化的
内容以及已披露过的事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重复披露。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以确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及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二有关内容的修改和补充,须与信达已经为发行人
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一并理解和使用。
7-3-2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发行人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导致其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重新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应满足的实质条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可转债管理办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以下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债券募集办法中已载明具体的转换方法,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健全且运
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五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7-3-3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根据《2020年度审计报告》《2021年度审计报告》《2022年度审计报告》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发行人2020年至2022年三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5756.90万元、5788.72万元和4476.81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5340.81万元。根据《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按募集资金不超过50000万元(含本数),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及《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年产6万吨新能源涂碳箔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不会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4.如本法律意见书“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四)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所述,发行人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确定的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计息),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确定了转股价格,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7-3-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规定了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本次发行完成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规定了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约定转股价格修正
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 A 股
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5.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确定了赎回条款,规定发行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
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6.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确定了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
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发行人,并规定了发行人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7.本次发行约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了可转债持有人
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明确了根据会议规则形成的决议对本次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8.发行人已约定了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违约的相关处理,包括构成可转债违
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争议解决机制,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7-3-5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
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
3.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
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4.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5.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公告信息,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和承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表、无犯罪记录证明,《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3]0500296号)《内控审计报告》、近三年的《审计报告》,中审众环于2023年4月26日出具的“众环专字(2023)0500210号”《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并经查询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网、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公告网公开信息,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下列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7-3-6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4)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根据《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并经核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下列规定:
(1)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4)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7.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8.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9.根据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和2023年上半年,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分别为16.83%、13.63%、
11.36%和11.84%,整体维持在合理水平,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具有合理的资
产负债结构;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上半年,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134.73万元、8012.44万元、7657.52万元和
1737.44万元,经营现金流量正常,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
一款第(三)项规定。
7-3-7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0.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本次发行为发行人首次向不特定对象公司债券,发行人此前未公开发行债券,不存在债券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也不存在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的情形。
综上,信达认为,除本次发行尚需经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外,发行人已具备《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
四、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6月30日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200名明细数据表》,截至2023年6月30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仍为广东特耐尔、范小平和伍仲乾。其中,发行人控股股东为广东特耐尔,实际控制人为伍仲乾,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的股本总数变更为155177929股;持股
5%以上股东未发生变化。
(二)截至2023年6月30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六、发行人的业务
(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就依法登记的业务
无新增资质、证照。
7-3-8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1-6月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情况具体如下:
主营业务占营业收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元)营业收入(元)入的比例
2020年度395638148.11400831591.2398.70%
2021年度446478941.11455042332.4298.12%
2022年度466408650.26475819648.5298.02%
2023年1-6月204907012.91209272104.9697.91%
根据上述内容,信达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四)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经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关联方无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2023年半年度报告》,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与关联方之间新增的重大关联交易如下: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3年1-6月天原施莱特树脂液、树脂、加工服务等8125840.94
7-3-9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3年1-6月广东天瑞德五沙厂房地板销售及装修加工321990.25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表
单位: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3年1-6月广东天瑞德水电、物业、天然气费26411.67
3.关联租赁
根据《2023年半年度报告》和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存在向关联方新承租房产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地址 面积(m2) 租赁期限 租金(元) 履行情况
成都蜀菱科技成都蜀菱科技发展2023.5.1-
四川莱尔7501.35万元/月履行中
发展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厂区库房2024.4.30
4.购买资产2023年4月7日,成都莱尔与成都蜀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菱科技”)签署《蜀菱智港标准化厂房销售合同》,成都莱尔向蜀菱科技购买其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普兴街道云峰村三组、六组,清凉社区四组地块上建设的部分工业厂房,交易对价合计人民币19896244元(含增值税)。
2023年4月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范小平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出具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经核查,发行人2023年度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已履行了回避程序。并且独立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的书面意见,认为2023年预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业务往来,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公司预计
7-3-10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的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
1.四川莱尔以出让方式取得1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于2023年6月6日取
得眉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川(2023)眉山市不动产
权第0017050号)。
河南莱尔以出让方式取得1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于2023年8月3日取得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豫(2023)商丘市不动产权
第0053173号)。
2.根据2023年8月16日查询的《商丘市不动产权登记记载表》《眉山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并经公司书面确认,截至查询日(2023年8月16日),河南莱尔、四川莱尔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未设置抵押等他项权利。
3.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查询日(2023年9月
2日和9月4日),河南莱尔、四川莱尔不存在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诉讼。
因此,信达认为,河南莱尔、四川莱尔的土地使用权已取得了相关权属证书,截至查询日未设置抵押等他项权利,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情形。
(二)在建项目河南莱尔已于2023年6月14日取得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河南莱尔在“豫(2023)商丘市不动产权第0053173号”的土地上进行建设。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河南莱尔新取得如下证照:
2023年9月1日,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河南莱尔核发《建设工程规
7-3-11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划许可证》(建字第 4414002023GG0004318(建筑)号),批准河南莱尔建设“年产6万吨新能源涂碳箔项目”。
2023年9月7日,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向
河南莱尔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11451202309070102),批准前述建设项目施工。
(三)知识产权
1.发行人拥有的专利
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并经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境内新增拥有7项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专利权取得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类别权利人专利申请日专利授权日号期限方式一种具有抗老原始
1 化性能的线缆 ZL202222276870.4 实用新型 莱尔科技 2022/08/29 2023/04/25 10 年
取得结构一种补强板压原始
2 ZL202223374789.6 实用新型 顺德禾惠 2022/12/15 2023/04/07 10 年
机取得一种压延机的原始
3 ZL202223374545.8 实用新型 顺德禾惠 2022/12/15 2023/04/11 10 年
隔音机构取得一种防误割断原始
4 的复合材贴合 ZL202223374606.0 实用新型 顺德禾惠 2022/12/15 2023/04/25 10 年
取得机一种防刮伤产原始
5 ZL202223374790.9 实用新型 顺德禾惠 2022/12/15 2023/04/25 10 年
品的喷码机取得一种用于电池原始
6 包的 FFC 采集 ZL202223374597.5 实用新型 顺德禾惠 2022/12/15 2023/05/12 10 年
取得线原始
7 箱门面板 ZL202230822346.5 外观专利 顺德意达 2022/12/08 2023/04/07 15 年
取得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专利权,上述专利不存在质押等他项权利,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情形。
2.其他知识产权
经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确认,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新增商标、域名或软件著作权。
7-3-12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四)租赁厂房、办公用物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内部租赁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仍在承租的厂房、办公用物业合同如下:
序承租出租面积出租人租赁地址租赁用途租赁期限房产证号
号 人 (m2)粤房地证字第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
佛山 厂房、办 2023.7.1- C6313595 号、部分
1甘月簪百安路北水工业区百19592.76
莱尔公2023.12.31租赁无房屋权属证安路段明深房地字第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
顺德2022.11.11-5000272402、
2朱婴道西侧冠利达大厦1办公151.9
禾惠2023.11.105000272399、
栋1608、1609、1610
5000272397号
珲春东北亚光电产业
珲春国际2022.8.1-
3园2号综合厂房1单厂房498.12合作示范2025.7.31《建设工程规划许成瑞元第1层、2层、3层区天成开可证》(编号:珲电子珲春东北亚光电产业发建设有2023.5.1-合2019-26)4园6号综合厂房(第厂房8807.08限公司2024.4.30
1-3楼)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建设工程规划许研发、生成都智能制造产业园普兴2022.11.1-可证》(编号:选字
5蜀菱科技产、销售、2381
莱尔镇清云南路445号的2025.10.31第办公厂区510132201333018)甘眉工业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6园区管理修文镇进修路8号附1办公//无
委员会号四川《建设工程规划许莱尔材料、原料2023.5.1-可证》(编号:选字
7蜀菱科技蜀菱科技厂区库房存放、设备750
2024.4.30第
调试
510132201333018)
神隆宝鼎豫(2023)商丘市河南神隆宝鼎办公楼2楼至河南莱尔
8新材料有办公20不动产权第
莱尔212房间生产投产限公司0027886号
经核查:
7-3-13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租赁的11778.76平方米厂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
根据佛山莱尔与甘月簪签署的《租赁合同》,其中发行人向其租赁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百安路北水工业区百安路段的4栋建筑物(共计租赁面积
11778.78平方米),经核查,上述四栋租赁物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
就该瑕疵物业事宜,发行人已取得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无违规证明:(1)
2023年8月22日,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出具证明,自2023年4月1日
至2023年6月30日止,未发现发行人及佛山莱尔在顺德辖区范围内因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形;在城乡规划管理职权范
围内尚未发现发行人及佛山莱尔有违反城乡规划方面的情形。(2)2023年8月
22日,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出具证明,自2023年4月1日至
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在顺德辖区范围内未发现因违反国家房产建设管理方
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2.全资孙公司成瑞电子租赁的厂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经核查,成瑞电子承租的租赁物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但出租人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天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就租赁物业已取得主管部门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8月22日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珲合2019-2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租人就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有效。因此,由于出租人就租赁物业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成瑞电子与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
2023年9月8日,出租人出具《确认函》,确认该公司为成瑞电子租赁的珲
春东北亚光电产业园厂房的唯一所有权人。截至目前,租赁厂房所在产业园正在组织竣工验收,待产业园竣工验收完成后,该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3.控股子公司成都莱尔、四川莱尔租赁的物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
7-3-1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经核查,成都莱尔、四川莱尔承租的租赁物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但出租人蜀菱科技就租赁物业已取得新津县城乡规划管理局2013年3月15日颁发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选字第51013220133301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租人就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有效。因此,由于出租人就租赁物业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成都莱尔与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
2023年9月7日,出租方出具《确认函》,确认其有权出租租赁房产,成都
莱尔、四川莱尔的租赁房产虽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但租赁房产未被主管部门列入违章建筑范围内,也未被列入政府拆迁范围内。如因租赁房产的权属存在瑕疵导致成都莱尔、四川莱尔在租赁期内无法正常使用上述租赁房产或因租赁房产的
权属存在瑕疵受到行政处罚的,出租方将对成都莱尔、四川莱尔因此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
就上述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租赁物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如因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承租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而导致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无法继续使用租赁房屋或者被相关政府部门处罚,由此给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其将承担所有相应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搬迁费用等。
综上,信达认为,上述瑕疵物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1.销售合同
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客户新增的正在履行的交易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
7-3-15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销售合同如下:
序合同主体客户名称合同类型签署日期销售产品种类号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
1 顺德禾惠 框架协议 2023.08.10 FFC 产品
公司
2佛山大为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框架协议2023.04.28涂碳铝箔
2.采购合同
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供应商新增的正在履行的交易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
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采购合同如下:
序签署日期/合同主体供应商名称合同类型采购产品种类号执行起始日
RT3611N-3、KY9000-惠州市科域新材
1 发行人 采购合同 2023.05.20 10、KY8000-6M5、料科技有限公司
RT3611N-7A寿光卫东化工产
2发行人框架协议2023.01.01十溴二苯乙烷
品销售有限公司广东建滔积层板
3顺德施瑞框架协议2023.03.01电解铜箔
销售有限公司佛山市宝昱电子
4 顺德禾惠 框架协议 2023.03.10 FFC
科技有限公司
3.金融性合同
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佛山大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浙大支行新签署《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应收 e 贷借款合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权利质押合同(线上版)》,佛山大为就下述借款以其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序借款期限(从合合同签署日借款利率借款金额(元)号同签署日起算)按照合同签订日前一日的
12023.06.14205天2386651.81
1 年期 LPR 加 1.10%
22023.07.18202天按照合同签订日前一日的2754096.90
7-3-16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 年期 LPR 加 1.20%
按照合同签订日前一日的
32023.08.17204天1666231.50
1 年期 LPR 加 1.20%
4.购买资产2023年4月7日,成都莱尔与蜀菱科技签署《蜀菱智港标准化厂房销售合同》,成都莱尔向蜀菱科技购买其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普兴街道云峰村三组、六组,清凉社区四组地块上建设的部分工业厂房,建筑面积为4670.48平方米,交易对价合计人民币19896244元(含增值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蜀菱科技尚未取得该等建筑的房屋产权证书。
根据《蜀菱智港标准化厂房销售合同》,双方约定如下交付期限:在2023年
4月10日前,达到成都莱尔可进场装修条件;在2023年9月30日前,前述厂
房将取得竣工验收;2023年10月31日前,厂房将取得不动产权证。如蜀菱科技因政府政策或自身原因导致成都莱尔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蜀菱科技全额退款,或因蜀菱科技其他原因致成都莱尔未能在房产交付使用后90日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蜀菱科技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成都莱尔有权要求蜀菱科技退回已付购房款,蜀菱科技有义务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综上,信达认为,发行人上述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发行人不存在已经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
(二)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根据《2023年半年度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合计2643285.84元,其中金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具体为:
序占其他应收款2023年6月30日末
款项性质期末余额(元)号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1保证金及押金464000.0017.55%
2员工备用金380000.0014.38%
3保证金及押金352811.1613.35%
4保证金及押金231934.008.77%
5出口退税款104333.923.95%
7-3-17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合计1533079.0858.00%
经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保证金及押金主要为厂房、办公用物业租赁保证金或押金;员工备用金主要是作为员工零星开支的备用款项;出口退税款主要为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出口享受免抵退而产生退税款。
根据《2023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其他应付款合计3124035.38元,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项目金额(元)
1预提费用1417248.57
2保证金、押金619954.00
3销售佣金179663.38
4其他907169.43
合计3124035.38
经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保证金、押金主要为厂区建筑安装及工程、数字化建设保证金及押金;预提费用主要为电费、物流费、运输费以及加工费等;
销售佣金主要为客户销售佣金;其他为装修费用、厂房租金。
基于上述,信达认为,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真实、有效。
(三)侵权之债
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截至2023年6月30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七、(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部分所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或担保事项。
十、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7-3-18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23年4月14日,莱尔科技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变更
公司注册地址、增加注册资本,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条款。
经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前述修改已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信达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在补充报告期内的修改已履行法定程序。
十一、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召开了2次股东大会会议、2次董事会会议、2次监事会会议。经核查发行人该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决议等会议文件,信达认为,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2023年8月23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包强曾担任监事的广州和德数据技术有
限责任公司注销,包强不再担任该公司监事一职。
十三、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根据《2023年半年度报告》和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纳税申报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补充报告期内实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表所示: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
增值税按应税收入计缴13%、9%、6%、5%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缴流转税计缴7%
教育费附加按应缴流转税计缴3%
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应缴流转税计缴2%
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25%、20%、15%
7-3-19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经核查,信达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2023年半年度报告》和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补充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如下:
1.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经核查,莱尔科技、顺德禾惠、顺德施瑞、佛山大为、广东意达在2023年上半年享受了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2.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顺德禾惠、顺德施瑞、佛山大为在补充报告期内持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3.出口退税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发行人和顺德禾惠2023年4-
6月享受免抵退税,顺德施瑞在2023年4-5月享受免抵退税。
4.小型微利企业
根据2023年4-6月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23年半年度报告》并经书面确认,广东晶研、广东意达、成都莱尔、四川莱尔、河南莱尔、成瑞电子、佛山莱尔2023年4-6月按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
经核查,信达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2023年半年度报告》以及发行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补充报告期内未享受20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
7-3-20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的情况序号公司主体内容
1.发行人根据发行人的《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发行人自2020年1月1日至
2023年6月30日,无欠缴税费记录,也未发现其有税务(含社保缴纳)领域的税
收违法违章行为记录。
2.顺德禾惠根据顺德禾惠的《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顺德禾惠自2020年1月1日
至2023年6月30日,无欠缴税费记录,也未发现其有税务(含社保缴纳)领域的税收违法违章行为记录。
3.顺德禾惠深2023年9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出具《税务违法记录证明》
圳分公司(深税违证[2023]25484号),暂未发现顺德禾惠深圳分公司2023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4.顺德施瑞根据顺德施瑞的《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顺德施瑞自2020年1月1日
至2023年6月30日,无欠缴税费记录,也未发现其有税务(含社保缴纳)领域的税收违法违章行为记录。
5.广东晶研根据广东晶研的《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广东晶研自2020年1月1日
至2023年6月30日,无欠缴税费记录,也未发现其有税务(含社保缴纳)领域的税收违法违章行为记录。
6.佛山大为根据佛山大为的《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佛山大为自2020年1月1日
至2023年6月30日,无欠缴税费记录,也未发现其有税务(含社保缴纳)领域的税收违法违章行为记录。
7.广东意达根据广东意达的《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广东意达自2020年1月1日
至2023年6月30日,无欠缴税费记录,也未发现其有税务(含社保缴纳)领域的税收违法违章行为记录。
8.成瑞电子2023年8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税务局出具《无欠税证明》(珲经税无欠税证[2023]40号),证明截至2023年8月18日,未发现成瑞电子有欠税情形。
9.成都莱尔2023年8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新津区税务局出具《无欠税证明》(新津税无税证[2023]129号),截至2023年8月20日,未发现成都莱尔有欠税情形。
10.四川莱尔2023年8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东坡区税务局出具《无欠税证明》(眉东税无欠税证[2023]213号),截至2023年8月20日,未发现四川莱尔有欠税情形。
11.河南莱尔2023年8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税务局出具《证明》,
河南莱尔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经金三系统查询,暂未发现有因偷税、逃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或涉嫌税收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的情况。
12.佛山莱尔根据佛山莱尔的《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佛山莱尔自设立日至2023年
7月23日,无欠缴税费记录,也未发现其有税务(含社保缴纳)领域的税收违法违章行为记录。
十四、发行人的环境保护、质量技术、劳动用工等标准
7-3-21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环保合规情况
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环保合规情况如下:
主体名称覆盖期间合规情况
发行人2023.04.01-2023.06.30
顺德禾惠2023.04.01-2023.06.30
顺德施瑞2023.04.01-2023.06.30在佛山市顺德区均无违反环境保护相
广东晶研2023.04.01-2023.06.30关法律法规情况的记录
广东意达2023.04.01-2023.06.30
佛山莱尔2023.04.01-2023.06.30
成瑞电子2023.04.01-2023.08.25未受到生态环境处罚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处
河南莱尔2023.04.01-2023.06.30罚的记录
经查询生态环境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截佛山大为至查询日(2023年9月4日、9月5日),未查询到佛山大为存在环保方面的行政处罚记录。
经查询生态环境部、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眉山市人民政府网站,截至四川莱尔查询日(2023年9月4日、9月5日),未查询到四川莱尔存在环保方面的行政处罚记录。
经查询生态环境部、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站,截至成都莱尔查询日(2023年9月4日),未查询到成都莱尔存在环保方面的行政处罚记录。
基于上述,信达认为,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总体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和出具的证明文件,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市场监管领域的合规情况具体如下:
主体名称覆盖期间合规情况发行人2020.01.01-2023.6.30“未发现该企业在市场监管领域因违顺德禾惠2020.01.01-2023.6.30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顺德禾惠深圳分2020.01.01-2023.6.30处罚的记录”
7-3-22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公司
顺德施瑞2020.01.01-2023.6.30
广东晶研2020.01.01-2023.6.30
佛山大为2020.01.01-2023.6.30
广东意达2020.01.01-2023.6.30
佛山莱尔2023.06.26-2023.7.23在珲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因违反
成瑞电子2023.04.01-2023.08.23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行为而受到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
四川莱尔2023.01.01-2023.08.16法规而受到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记录无因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成都市
成都莱尔2023.01.01-2023.08.16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有关记录不存在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
河南莱尔2023.04.01-2023.06.30法规而受到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基于上述,信达认为,发行人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补充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劳动保障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劳动用工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花名册等文件并经核查,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有员工742人,均为全职员工。
同时,根据发行人书面说明,广东晶研、成都莱尔、佛山莱尔自成立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未聘请任何员工。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劳动用工合规情况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相关证明文
件和公开信息查询情况,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合规情况具体如下:
7-3-23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主体名称覆盖期间合规情况
发行人2020.01.01-2023.6.30
顺德禾惠2020.01.01-2023.6.30
顺德禾惠深圳分2020.01.01-2023.6.30公司“未发现该企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顺德施瑞2020.01.01-2023.6.30域因违反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广东晶研2020.01.01-2023.6.30行政处罚的记录”
佛山大为2020.01.01-2023.6.30
广东意达2020.01.01-2023.6.30
佛山莱尔2023.06.26-2023.7.23“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法规而被珲春成瑞电子2023.04.01-2023.06.30边境经济合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处罚记录”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被该局
河南莱尔2023.04.01-2023.06.30行政处罚的记录
经查询眉山市人民政府网站,截至查询日(2023年9月4日),未四川莱尔查询到四川莱尔存在劳动方面的违法记录。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花名册、社保缴费交易回单/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住
房公积金缴款凭证,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情况如下:
员工人数主体名称缴纳社保人数公积金缴纳人数(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245232233顺德禾惠320299316顺德施瑞575556广东晶研000佛山大为806530广东意达151111成瑞电子1199成都莱尔000四川莱尔1166河南莱尔322
7-3-2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佛山莱尔000合计742679663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顺德禾惠、顺德施瑞、佛山大为、广东意达、成瑞电子、四川莱尔及河南莱尔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保的原因主要
是该等员工为退休返聘人员,或属于新入职员工,或当月初已离职。
同时,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顺德禾惠、顺德施瑞、佛山大为、广东意达、成瑞电子、四川莱尔及河南莱尔部分员工未缴纳公积金的
原因主要是该等员工为退休返聘人员,或属于新入职员工,或当月初已离职,或自愿放弃公积金。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社保、公积金合规情况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相关证明文
件和公开信息查询,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领域的合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主体名称覆盖期间合规情况
发行人2020.01.01-2023.6.30“未发现该企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顺德禾惠2020.01.01-2023.6.30障领域因违反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
顺德施瑞2020.01.01-2023.6.30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广东晶研2020.01.01-2023.6.30未发现该企业在住房公积金领域因违反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
佛山大为2020.01.01-2023.6.30政处罚的记录”
广东意达2020.01.01-2023.6.30“无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而被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顺德禾惠深圳分理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2023.04.01-2023.6.30
公司未发现该企业在住房公积金领域因违反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欠缴社会保险费而被行成瑞电子2023.04.01-2023.06.30政处罚的记录;
无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情况”
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无欠费
四川莱尔2023.04-2023.07情况;
不存在违反有关住房公积金法律法
7-3-25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或正在被调查的情况经查询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
河南莱尔理中心网站,截至查询日(2023年9月4日),未查询到河南莱尔存在社保、住房公积金方面的违法记录。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安全生产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和相关证明文件,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合规情况具体如下:
主体名称覆盖期间合规情况
发行人2020.01.01-2023.6.30
顺德禾惠2020.01.01-2023.6.30
顺德禾惠深圳分公司2020.01.01-2023.6.30未发现该等主体在安全生产领域因违反
顺德施瑞2020.01.01-2023.6.30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
广东晶研2020.01.01-2023.6.30处罚的记录
佛山大为2020.01.01-2023.6.30
广东意达2020.01.01-2023.6.30
佛山莱尔2023.06.26-2023.7.23暂未发现成瑞电子在2023年4月1日至
2023年8月23日期间因违法安全生产
成瑞电子2023.04.01-2023.08.23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珲春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六)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外汇、海关合规情况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合规情况
经查询“外汇行政处罚信息查询”系统,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2023年6月30日,未查询到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海关合规情况
根据广州海关出具的《企业信用状况证明》,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海关合规情况具体如下:
主体名称覆盖期间合规情况
7-3-26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发行人广州海关未发现该企业有涉及海关
顺德禾惠2023.04.01-2023.06.30进出口监管领域的违法犯罪记录顺德施瑞
十五、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根据发行人《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公告编号:2023-058),截止2023年6月30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情况如下:
(1)2021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单位:元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总额支付的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募集资金专户余额(扣除发行费用后)
353201400.00294836106.50286823559.9513880098.17
(2)2022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单位:元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总额支付的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募集资金专户余额(扣除发行费用后)
120999981.97117475061.5950037108.6969025316.87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具体如下:
单位:元承诺募集资金实际投入募集投资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额差异金额差异原因投资总额1资金总额新材料与电子领域高
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项380000000.00297988949.89268293968.3829694981.51尚在建设中目
晶圆制程保护膜产业50000000.0026626097.8322104301.014521796.82尚在建设中
1根据2022年5月23日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募投项目变更及延期的议案》,拟变更募
投项目“高速信号传输线(4K/8K/32G)产业化建设项目”,将该项目剩余的全部募集资金本息余额投入募投项目“新材料与电子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项目”中,相应承诺募集资金投资总额35970893.05元(本金,不含产生的理财收益、利息收入以及银行手续费、账户管理费)从募投项目“高速信号传输线(4K/8K/32G)产业化建设项目”转移至募投项目“新材料与电子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项目”。
7-3-27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化建设项目高速信号传输线
(4K/8K/32G)产业化 68000000.00 240600.00 240600.00 — —建设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55660000.0029640172.1122943456.876696715.24尚在建设中
12000吨新能源涂碳箔
61340268.6457815348.2623278342.3834537005.88尚在建设中
项目
合计615000268.64412311168.09336860668.6475450499.45—因此,信达认为,关于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发行人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十六、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除《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的行政处罚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虽然发生在补充报告期外但仍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案件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虽然发生在补充报告期外但仍对发行人产生较
大影响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案件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最近三年不存
在刑事处罚记录、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虽然发生在补充报告期外但仍对发行人
产生较大影响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四)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发行人董事长及总经理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虽然发生在补充报告
期外但仍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7-3-28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魏天慧王怡妮劳逸雯林婕年月日
7-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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