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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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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平淡 发表于 2023-9-13 00:00:00 浏览:  39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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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获授权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均与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2、本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获授限制性股票
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的
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
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并同意公司以2023年9月12日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名激励对象授予2195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会主席(签名):
监事(签名):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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