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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目录
正文....................................................2
一、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批准和授权.......................................2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主体资格.....................................2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实质条件.....................................2
四、发行人的设立..............................................6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7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7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8
八、发行人的业务..............................................8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9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4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5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5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5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15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16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6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7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20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0
二十一、发行人发行申请文件法律风险的评价.................................21
二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21
二十三、结论意见..........................................见书(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案号:01F20233134
致: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安集科技”)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可转债”)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于2023年8月15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次发行的报告期已更新为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以下简称“报告期”或“最近三年一期”),现本所就发行人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前是否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情况,特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相关事项进行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原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原法律意见书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和释义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4-1-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正文
一、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批准和授权未发生变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必要批准与授权;
本次发行的申请尚需经上交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实施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变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且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予终止的情形,发行人股票不存在依法应予终止交易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和《年度报告》,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分别为
5885.07万元、9110.75万元、30045.38万元,最近三年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
为15013.73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按募集资金88000万元计算,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
款第(二)项之规定。
4-1-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根据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和《募集说明书》,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上海安集集成电路材料基地项目”、“上海安集集成电路材料基地自动化信息化建设项目”、“宁波安集新增2万吨/年集成电路材料生产项目”、“安集科技上海金桥生产基地研发设备购置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将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4、根据发行人公司主营业务为关键半导体材料的研发和产业化,目前产品
包括不同系列的化学机械抛光液、功能性湿电子化学品和电镀液及添加剂系列产品,主要应用于集成电路制造和先进封装领域。公司成功打破了国外厂商对集成电路领域化学机械抛光液和半导体领域部分功能性湿电子化学品的垄断,实现了进口替代,使中国在该领域拥有了自主供应能力。同时,公司依靠自主创新,在特定领域实现技术突破,使中国具备了引领特定新技术的能力。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说明,公司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规定的禁止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实质条件”
之“(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所述,发行人具备
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2、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实质条件”
之“(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所述,发行人最近
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4-1-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和2023年6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18.58%、28.17%、
25.69%和17.86%,资产负债结构合理。
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分别为11317.37万元、6110.58万元、23912.21万元和15824.49万元。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正常,具有足够的现金流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
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为0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93055.33万元,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已获准未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公司本次拟发行可转债不超过88000.00万元,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88000.00万元,累计债券余额占最近一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45.58%,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50%。
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根据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
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与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
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毕马威对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内控评价报告》与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并由毕马威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4-1-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7、根据发行人《2023年半年度报告》与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最近一
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
8、根据《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与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
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9、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检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10、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一年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
11、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严重损害发行人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
(四)项之规定。
12、根据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不存在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况,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13、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不存在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14、根据发行人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用于“上海安集集成电路材料基
4-1-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地项目”、“上海安集集成电路材料基地自动化信息化建设项目”、“宁波安集新增2万吨/年集成电路材料生产项目”、“安集科技上海金桥生产基地研发设备购置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根据发行人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本次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紧密围绕科技创新领域和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将促进公司科技创新水平进一步提升,强化公司科创属性,符合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要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15、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
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发行人已委托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信用评级,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安集科技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上述设立情况
4-1-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无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论述了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一)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截至
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数量和比例为: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1 Anji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30623797 31.01
2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55011695.57
3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27125012.75
4全国社保基金四零六组合25608972.5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顺长城
517307871.75
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6上海大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15494091.57
景顺长城基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7-分红险-景顺长城基金国寿股份成长股票12034891.22
型组合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供出售)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顺长城成长龙头
89374350.95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安中证全
9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8205900.83
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顺长城环保
108015770.81
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4844165149.05
(二)发行人主要股东
4-1-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为 Anji Cayman 和国家集成电路基金。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最近两年的控股股东为 Anji Cayman;发行人最近两年不存在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无变更情况。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目前的经营范围和生产方式均在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之内,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和《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相关业务合同的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中国台湾拥有一个全资子公司台湾安集,宁波安集投资在新加坡拥有一个全资子公司新加坡安集,宁波安集投资的全资子公司新加坡安集在法国拥有一个全资子公司 CORDOUAN
TECHNOLOGIES,存在在中国大陆以外区域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
根据台湾理律法律事务所于2023年7月20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台湾安集为依台湾地区法律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之有限公司,未查得存在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CTLC LAW CORPORATION于2023年7月25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新加坡安集为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之有限公司,未查得存在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4-1-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根据 Ernst & Young Société d’Avocats 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CORDOUAN TECHNOLOGIES 为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之有限公司,未查得存在诉讼、仲裁案件。
(三)发行人业务的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历次变更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最近两年的主营业务为关键半导体材料的研发和产业化,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年度2023年1-6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营业收入(万元)57491.03107678.7368666.0642237.99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57464.77107628.9468636.9842221.13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99.95%99.95%99.96%99.96%
根据发行人的上述财务数据,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以主营业务收入为主。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依照法律规定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资质证书,能够支付到期债务,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六)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经营资质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生产经营所需的必要资质证书。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4-1-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的关联方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关联方更新如下: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下:
序号关联方与公司关联关系
关联自然人 Chris Chang Yu(俞昌)控制并
1宁卡赛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2 四川超影药业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 Feng Deng 担任董事的企业
关联自然人 Chris Chang Yu(俞昌)控制并
3安派科生物医学科技(丽水)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其子女最近十二个月内曾担任
董事的企业
注:第2项所列公司系公司名称发生变更,曾用名为四川源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3
项所列公司系关联关系发生变更,均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进行披露,非新增关联方。
2、过去12个月内曾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主要关联方
序号关联方与公司关联关系
1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陈大同曾经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2苏州贝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陈大同曾经担任董事的企业
注:第1、2项所列公司系关联关系发生变化,均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进行披露,非新增关联方。
(二)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年度报告》及相关关联交易协议等文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1、一般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一般关联交易汇总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3年1-6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董事、监事、高级
税前薪酬318.141351.801119.26854.73管理人员
4-1-1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Zhenglong Danny
接受劳务15.4529.0029.0022.00
Shiao
安特纳米采购原料21.68---
钥熠电子接受服务-64.70--
(1)经常性的关联交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1-6月,公司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支付的税前薪酬合计分别为854.73万元、1119.26万元、1351.80万
元和318.14万元。
*接受咨询服务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和 2023 年 1-6 月,Zhenglong Danny Shiao
向公司提供合同项目咨询、监督管理和沟通协调等服务,关联交易金额为22.00万元、29.00万元、29.00万元和15.45万元。
公司上述关联交易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且关联交易金额较小,对公司独立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影响。由于咨询服务具有定制化的特点,因此无同类可比价格。
*采购原料
2023年1-6月,公司向联营企业安特纳米购买原料硅溶胶,关联交易金额为
21.68万元。安特纳米主营业务为硅溶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硅溶胶系公司主
要产品化学机械抛光液的关键原材料之一,公司参与投资设立安特纳米,主要目的是提升硅溶胶的自主可控生产供应能力,上述关联交易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且关联交易金额较小,对公司独立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影响。由于前述采购的硅溶胶具有定制化的特点,因此无同类可比价格。
(2)偶发性关联交易
2022年,公司委托联营企业钥熠电子进行高分子材料的合成,关联交易金
额为 64.70 万元。钥熠电子主营业务为 OLED 材料和器件研发、试产、工艺开发及销售,上述关联交易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且关联交易金额较小,对公司独立
4-1-1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影响。由于委托开发服务具有定制化的特点,因此无同类可比价格。
(三)关联方的应收应付款项余额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应付款项中关联交易的往来余额如下:
单位:万元
2023年2022年2021年2020年
项目名称关联方
6月30日12月31日12月31日12月31日
董事、监事、高
其他应付款-9.172.9811.77级管理人员
预付账款钥熠电子5.305.3050.00-
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均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应制度的规定,对关联交易事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发行人关联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利益输送等现象。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不动产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未发生变化。
(二)房屋租赁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房产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
1、发行人的商标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商标未发生变化。
2、发行人的专利
经本所律师查验,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8项专利,均为发明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4-1-1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别专利权人申请日
一种电子级柠檬酸的制备发行人、华东
1 ZL201711452747.0 发明 2017/12/28
方法及其装置理工大学
2 一种银蚀刻液 ZL201810720411.6 发明 发行人 2018/7/3
3 化学机械抛光液 I805596 发明 发行人 2018/7/13
4 化学机械抛光液 I797223 发明 上海安集 2018/12/26
5 一种碱性化学机械抛光液 I798163 发明 上海安集 2016/12/23
6 化学机械抛光液 I799485 发明 上海安集 2018/12/26
7 化学机械抛光液 I797224 发明 上海安集 2018/12/26
8 化学机械抛光液 I799486 发明 上海安集 2018/12/26
3、发行人拥有的域名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域名未发生变化。
4、技术许可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技术许可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拥有的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清单、本所律师抽查部分生产经营设备
的购买合同、发票和《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研发设备、生产设备、电子设备、办公设备和运输工具,该等设备均由发行人实际所有。
(五)发行人对外投资
经本所律师查验,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新增子公司且已披露子公司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更。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上述财产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且不存在设定抵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4-1-1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正在履行
的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合同或尚在履行中的五大客户供应商的框架合同,或者交易金额虽未超过500万元,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
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存在1项新增的借款,具体情况如下:
序合同名称及编是否借款人贷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号号担保
中 国 建 设 LPR 减银行股份80个基《人民币流动资3000万2023.08.03-
1发行人有限公司点,每十否金贷款合同》元2026.08.03上海浦东二个月调分行整一次
(二)侵权之债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况
1、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2、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2023年半年度报告》《募集说明书》,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296.03万元,款项性质主要由应收利息和其他构成,应收利息来自定期存款,除应收利息外的其他应收款主要为退税款、保证金、代垫款等;
4-1-1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6470.57万元,款项性质主要为尚未验收政府补助。
上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中不存在对发行人5%以上(含5%)股份的关联方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发行人将尚未验收的政府补助作为其他应付款,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均系由正常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往来款,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新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行为,也无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本所律师查验,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对现行章程进行修改。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查验,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召开了1次董事会和1次监事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会议名称会议时间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3年8月30日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2023年8月30日
本所律师审查了上述会议的通知、议案、会议记录、决议等文件资料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的召开程序、授权、会议表决和决议内容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4-1-1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根据《审计报告》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
要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2023年1-6月份的主要财政补贴(金额不低于50万元)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金额(元)补贴依据研磨抛光清洗液的研发与
158403910.62《项目验收专家组意见表》
工艺应用图形化工艺用材料产品开
221900000.00《合作协议》《项目验收证明》
发
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设《项目立项批复的通知》《项目验收
31471212.00备及成套工艺结论书》《集成电路材料基地项目投资协议安集集成电路一期项目补41038628.26书》《关于宁波安集集成电路材料基助款地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说明》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具有相应的法规政策依据,合法有效。
(四)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最近三年一期的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有关税收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包括前身安集有限)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一期能够履行纳税义务,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环境保护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环境保护
4-1-1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有关规定。
2、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仅上海安集集成电路材料基地项目和宁波安集新增2万吨/年集成电路材料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规定的建设项目,需要办理环评手续,前述两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履行了环评手续并取得了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复文件。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产品生产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的要求。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信息报告(替代有无为法记录证明专用版)》并经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获得发行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完成项目备案手续和环保审批手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展将在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的基础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的落实不存在重大风险,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境外投资,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亦不会导致同业竞争,并已经发行人内部批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具体情况更新如下: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结余情况
4-1-1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118063751.01元(含累计募集资金理财产品收益、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净额),
占前次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为24.86%。除“安集集成电路材料基地项目”、“安集微电子集成电路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系统升级项目”已结项外,其他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处于建设阶段,剩余募集资金将继续用于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出。
(2)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的情况
2023年7月28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目“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CMP 抛光液生产线扩建项目抛光液生产线扩建项目”的建设期延长至的建设期延长至2024年7月。
(3)闲置募集资金情况说明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将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截至2023年6月30日,结构性存款余额如下:
单位:万元预计年化存款银行名称产品名称存款方式余额到期日收益率期限共赢智信利率挂中信银行上海结构性存
钩人民币结构性5000.002023-8-302.62%90天五牛城支行款存款36294期
合计-5000.00---
2、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使用及结余情况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167752584.38元(含累计募集资金理财产品收益、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净额),
占前次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为82.39%,前次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尚处于建设阶段,剩余募集资金将继续用于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出。
(2)募集资金先期投入或置换情况说明
4-1-1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3年4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9159375.92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上述投入情况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由其出具了《关于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2301077号)。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前述募集资金置换已实施完成。
(3)闲置募集资金情况说明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将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截至2023年6月30日,结构性存款余额如下:
单位:万元预计年化存款银行名称产品名称存款方式余额到期日收益率期限招商银行点金系招商银行上海列看涨三层区间结构性存
7500.002023-8-92.80%91天
天山支行91天结构性存款款
NSH04452
合计-7500.00---
(4)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情况
2023年4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安排及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在不超过募投项目“宁波安集化学机械抛光液建设项目”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情况下,公司拟通过提供无息借款的方式将募集资金划转至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所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即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宁波安集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借款手续办理以及后续的管理工作。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10年,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到期后可续借或提前偿还。
3、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4-1-1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3年4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38000万元(包含本数)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截至2023年6月30日,除“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结余情况/(3)闲置募集资金情况说明”及“2、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使用及结余情况/(3)闲置募集资金情况说明”中的结构性存款外,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均已到期,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已归还至本公司的募集资金账户。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发行人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发行人不存在未经批准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发行人说明、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示系统进行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根据发行人主要股东出具的声明、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示系统进行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三)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
4-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
公示系统进行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有三起行政处罚,行政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结果,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发行人已就相应的违规事项进行了整改,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法律障碍。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不存在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或仲裁;持有发行人5%以
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受到主管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的情况,但鉴于上述行政处罚未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发行人已就相应的违规事项进行了整改,故该等行政处罚情况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法律障碍。
二十一、发行人发行申请文件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的制作,但本所律师参与了对《募集说明书》的讨论和审阅。本所律师特别关注了《募集说明书》中引用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本所律师审阅《募集说明书》后认为,《募集说明书》不会因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
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本所律师经逐项对照《自查表》的要求,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适用的相关事项更新情况如下:
1-7募投项目备案或审批情况
1、募投项目备案及环评手续
4-1-2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一)本次募集资金项目”所述,发行人已取得募投项目所必须的审批或备案,上海安集集成电路材料基地自动化信息化建设项目、安集科技上海金桥生产基地研发设备购置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无需办理
环评审批,发行人其余募投项目均已按规定履行了环评手续并取得了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复文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要求。
2、募投项目用地情况
上海安集集成电路材料基地项目涉及新增土地实施,其他项目不涉及新增土地;公司将依照“招拍挂”等法定程序取得上海安集集成电路材料基地项目的新增用地。
2023年6月14日,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确认上海化学工业区 F5b-10 地块带产业项目出让的函》,确认上海安集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参加上海化学工业区 F5b-10 地块的带产业项目出让活动。2023 年 8 月 28 日,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发布《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沪告字[2023]第
089 号)》,涉及上海化学工业区 F5b-10 地块交易活动相关安排,公司正在通
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项目地块土地使用权。根据上海化学工业区 F5b-10 地块交易活动时间安排,预计于2023年9月底前签署土地出让合同并支付土地出让金。
本项目用地适用带产业项目招拍挂流程,因为该地块的供地方式为带产业项目挂牌,用地意向人必须凭上海化学工业区出具的认定函才能参加竞买,F5b-10 地块无其他竞标方或参与方,不存在其他竞争对手,公司取得 F5b-10 地块的使用权不存在重大实质障碍。
根据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符合上海化学工业区的产业导向,不属于《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中的
限制类和禁止类。本项目地块的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符合土地管理的要求。
3、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境外投资。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完成项目备案手续和环保审批手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展将在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的基
4-1-2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础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的落实不存在重大风险,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境外投资,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3财务性投资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有关规定:(1)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2)围绕产业链上
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者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拆借资金、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此外,对金额较大的解释为: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不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
截至2023年6月末,发行人资产负债表中可能与财务性投资相关的会计科目及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会计科目截至2023.6.30账面价值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1其他应收款296.03否
2其他流动资产1423.33否
3长期股权投资10069.01否
4其他权益工具投资5939.52否
5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11392.44是
6其他非流动资产6054.76否
7交易性金融资产12540.26否
1、其他应收款
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296.03万元,主要为应收退税款、员工暂支款、押金及保证金等,不涉及财务性投资。
4-1-2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其他流动资产
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其他流动资产金额为1423.33万元,主要为待抵扣进项税、增值税留抵税额、台湾安集已在大陆代扣代缴的待抵扣所得税等,不涉及财务性投资。
3、长期股权投资
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为对联营企业安特纳米、钥熠电子、硅研电子及 SEPPURE 的投资,安特纳米、钥熠电子、硅研电子及 SEPPURE 对公司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被投资截至2023.6.30主营业
对公司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的具体内容企业账面价值务硅溶胶系公司主要产品化学机械抛光液的关键原材料之一,公司参与投资设立安特纳米,主要目的是提升硅溶硅溶胶胶的自主可控生产供应能力,有助于公司获取硅溶胶原的研料;根据《山东安特纳米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协议》,安安特纳米2580.38发、生特纳米生产的硅溶胶产品应当首先满足公司的需求。此产和销外,安特纳米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宁波安集投资有权售。提名1名董事。
因此,公司投资安特纳米,有助于未来获取硅溶胶原材料,提升公司产品的自主可控生产供应能力。
主要从
事 钥熠电子主要从事OLED材料和器件研发、试产、工艺开
OLED 发及销售,其核心技术与公司现有产品研发具有一定协材料和同性,可为公司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持,报告期内钥熠电器件研子为公司提供了少量与公司主要产品相关的高分子材料
钥熠电子3045.28
发、试合成服务。此外,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杨逊担任产、工钥熠电子董事。
艺开发因此,公司投资钥熠电子,有助于提升公司自身材料合及销成技术及未来获取高分子材料。
售。
纳滤膜是半导体制造过程中使用的过滤器产品中的关键耗材,广泛应用于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和高端半导体材料制造工艺过程中,在半导体材料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控制、超高纯化学品的纯化、混合物的分离与回收等方面起着专注于关键作用。过滤为公司产品生产工艺的关键流程之一,特种纳过滤器为公司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关键耗材。在公司产品滤纤维SEPPURE 2443.35 开发环节,需要持续定制高端过滤器产品(关键在于膜膜材料的特殊选型),以面向更高工艺节点的颗粒物控制并实研发与
现抛光液性能的提升;在公司产品生产制造环节,纯水销售。
系统、循环回收系统等工艺控制方面需要使用大量稳定
可靠的过滤器产品,以实现原料和成品的质量控制;在公司下游客户供液环节,需要搭配过滤器产品以去除产品运输储存等过程中的颗粒团聚。根据相关投资协议约
4-1-2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定,本次投资后,公司可优先获取SEPPURE在中国的业务机会。此外,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Zhang Ming担任SEPPURE董事。
因此,公司投资SEPPURE有助于获取纳滤膜领域相关技术,同时布局有竞争力并有广阔前景的分子级纳滤膜材料。
研磨颗粒系公司主要产品化学机械抛光液的关键原材料
集成电之一,公司投资硅研电子主要目的是提升研磨颗粒的自路CMP 主可控生产供应能力,有助于公司获取原料;根据《河研磨颗北硅研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协议》,未经公司事先书硅研电子2000.00粒的研面同意,硅研电子不得协助公司竞争对手开展半导体芯发、生片制造用抛光及半导体表面精细研磨处理业务。此外,产和销硅研电子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公司有权提名1名董事。
售。因此,公司投资硅研电子,有助于获取研磨颗粒原材料,提升公司产品的自主可控生产供应能力。
公司持有上述公司股权,旨在深化公司在半导体材料领域的业务布局,完善并延伸产业链,助力进一步提升关键材料国产化水平并形成自主可控的集成电路产业体系,系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因此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4、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为对湖北三维创新中心、芯链融创及中科同芯的投资,相关被投资企业对公司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截至
2023.6.30对公司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
被投资企业主营业务账面价的具体内容值湖北三维创新中心系由武汉新芯牵公司投资湖北三维创新中心为头,联合国内外半导体领域知名企公司开展三维集成关键技术创业与科研院所发起组建,致力于突新提供了平台支持,并为相关破“超越摩尔”三维集成制造关键共产品的工艺验证提供了渠道,性技术,向行业提供半导体三维集有助于公司推进三维集成领域成技术服务与支持,推动三维集成化学机械抛光液和功能性湿电制造领域产、学、研、用、资创新子化学品等产品的研发并促进湖北三维
564.38资源聚合与产业链协同创新,已建相关产品在三维集成领域的应
创新中心
成共性技术研发、产业综合服务、用,巩固了主要客户资源渠道,成果转化与企业育成三大平台。该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较强的相中心是湖北省落实国家“制造强国、关性和协同性,符合公司主营网络强国”建设重大部署,加强半导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报告期体制造创新平台建设,提升半导体内,公司三维集成用系列抛光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应对液在与多个客户进行合作开发国际竞争的重大举措,也是全国半和测试验证,进展顺利。此外,
4-1-2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截至
2023.6.30对公司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
被投资企业主营业务账面价的具体内容值导体三维集成制造领域首个省级创公司为中国半导体三维集成制新中心。湖北三维创新中心采用“公造产业联盟理事单位,报告期司+联盟”的方式运营。内定期向湖北三维创新中心缴纳联盟会费。
公司投资芯链融创并间接投资
北方创新中心,有助于推进前沿技术及产品的研发验证,并巩固主要客户资源渠道,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较强的相关性
和协同性,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一方面,北方创新中心旨在与创新单位合芯链融创由中关村芯链集成电路制作,联合开发有市场潜力的新造产业联盟牵头,联合包括公司在型芯片产品,开展新器件、新内的25家集成电路产业链企业出资
材料、新工艺、新架构的制造设立,旨在打造集成电路设备、零技术研发,探索集成电路的前部件和材料产业链融合平台。芯链沿技术路径,重点建设创新技融创(持股50%)与中芯国际、北
芯链融创369.47术产业化开发的战略能力。
京亦庄(分别持股25%)共同投资
2022年度,公司向北方创新中于北方集成电路技术创新中心(北心销售化学机械抛光液和功能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创新性湿电子化学品等产品金额合中心”),拟借助集成电路产业链资计35.25万元。另一方面,北方源优势推进国产化设备、零部件和创新中心系公司客户的联营企材料的验证进程。
业,公司通过投资芯链融创间接投资于北方创新中心,能够帮助公司巩固主要客户资源,并助力未来产品的客户验证和
产能消化工作,提升新产品在客户的验证效率,加速产品验证及落地,提高为下游客户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锐立平芯作为集成电路制造厂商,聚焦于打造FDSOI特色工艺量产平台,实现FDSOI技术成熟并产业化,是公司FDSOI中科同芯仅投资于锐立平芯微电子工艺应用领域重要的潜在客(广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户。公司作为国内关键半导体中科同芯5005.67“锐立平芯”)之公司股权,锐立平材料代表性供应商之一,通过芯是采用FDSOI平面工艺的先进制投资平台中科同芯间接投资锐程晶圆代工厂。
立平芯,将从业务及资本双层面与锐立平芯形成紧密联系,建立全方面长期战略合作关系,有助于拓宽客户渠道。
公司上述投资均属于在集成电路领域或产业链上下游的产业投资,系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
4-1-2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略发展方向,因此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5、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系所投资嘉兴红晔、合肥溯慈、徐州盛芯、聚源振芯等产业基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截至被投资企
2023.6.30约定的投资范围
业账面价值“6.1投资策略及投资范围合伙企业将主要对针对中国境内和境外半导体产业的私募股权
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未上市企业的股权、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或嘉兴红晔2451.13
交易的股票、可转债、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类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资产)进行股权或准股权投资。”专项用于认购“石溪产恒二期”有限合伙人份额,石溪产恒二期的投资领域(投资方向)为“半导体集成电路及显示、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和新材料等。重点关注:(1)半导体集成电路及显示产业链,聚焦新材料、设备、部件、工艺并包括设计、封测、合肥溯慈4712.39
维护、技术服务以及信息产品、制造、应用环节的关键技术和产品等;(2)宽禁带半导体材料、新型显示材料等产业关键材料;
(3)新一代移动通信核心芯片、器件、系统及设备;(4)人工智能芯片支撑技术及应用。”
“第七条企业宗旨产融结合,以融促产,助力中国半导体材料产业发展。”徐州盛芯2104.67
“第八条投资准则
1.投资方向:对泛半导体材料及相关产业进行投资。”“3.1投资范围
3.1.1在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合伙企业将围绕在集成电路、半导体及其上下游产业(包括但不限于由5G及Al的发展所带动的移动通信、汽车电子、消费电子、安防监控、物联网、聚源振芯2124.25云计算、智能制造等相关细分领域)相关领域的业务成熟、已形
成一定规模和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企业,专注于并购整合投资(“主要方向”),从而实现合伙企业资产的资本增值,包括但不限于参与控股型并购、协助其他并购主导方参与对被投资企业的整合重组、为并购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等。”公司上述产业基金投资为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
的产业投资,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考虑公司对嘉兴红晔、合肥溯慈、徐州盛芯、聚源振芯等产业基金不具有实际管理权或控制权等原因,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将对该等产业基金的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该等财务性投资账面价值11392.44万元,占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5.90%,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4-1-2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6、其他非流动资产
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金额为6054.76万元,主要为预付的设备工程款、长期保证金等,不涉及财务性投资。
7、交易性金融资产
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金额为12540.26万元,均为购买的结构性存款等短期理财产品,具体明细如下:
购买金额预计年化存款发行机构产品名称产品类型到期日(万元)收益率期限中信银行上海保本浮动
结构性存款5000.002.62%90天2023/8/30五牛城支行收益招商银行上海保本浮动
结构性存款7500.002.80%91天2023/8/9天山支行收益
公司购买上述理财产品系进行短期现金管理,旨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该等结构性存款产品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收益波动小,不属于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综上,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财务性投资账面价值11392.44万元,占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5.90%,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二十三、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本次发行人已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上交所的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页以下无正文)
4-1-2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胡家军
负责人: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顾功耘严杰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彭思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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