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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期: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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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期: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法治 发表于 2023-9-15 00:00:00 浏览:  52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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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或“中国中期”)
拟向中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期集团”)出售中国中期持有的除中国国际期货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期货”)25.35%股份、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00%股权及相关负债之外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中期集团以现金支付。同时,公司拟向
国际期货除中国中期以外的所有股东发行A股股票作为吸收合并对价,对国际期货实施吸收合并并募集配套资金,中国中期持有的国际期货25.35%的股份将在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予以注销(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号)《关于强化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中独立财务顾问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上市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如下: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已聘请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及置入资产的估值机构、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本项目的法律顾问、聘请大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项目的审计机构、聘请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
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项目置出资产的资产评估机构。此外,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了嘉源律师事务所就国际期货香港子公司提供尽职调查等法律服务。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独立财务顾问并不存在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以下无正文)1(此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红兵王镜程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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