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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南塔22-31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 a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的会后事项承诺函
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电器”、“发行人”或“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
板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国光电器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已于2023年7月2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于2023年8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83号)。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会后事项监管要求及《上市审核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对自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同意之日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期间(以下简称“会后事项期间”),发行人会后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2023年1-6月主要经营数据情况
发行人于2023年8月30日披露了《2023年半年度报告》,主要经营数据如下:
1承诺函
2023年1-6月/20232022年1-6月/2022年12本报告期比上年
项目年6月30日月31日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2497568722.382620917211.58-4.7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64400735.1062166162.313.59%
净利润(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53880727.2748140663.2211.92%利润(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553034033.6297910694.09464.84%
量净额(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40.140.0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40.140.00%
下降0.16个百分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93%3.09%点
总资产(元)4971252065.845205570325.01-4.5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2280483311.142157263776.115.71%
净资产(元)
注:2023年1-6月/2023年6月30日、2022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023年1-6月,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正常,未出现亏损或业绩大
幅下滑(指扣非前或扣非后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同比下降超过30%)
等重大不利变化情形。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对会后事项的具体说明及承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规定以及发行人的确认,本所对发行人
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自通过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
之日(2023年7月26日)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会后事项期间”)的相关会后事项具体说明如下:
1、发行人前任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20年度、2021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容诚审字[2021]216Z0001 号、容诚审字[2022]215Z0082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审计机构天衡会计师
2承诺函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天衡
审字(2023)0107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发行人没有出现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的情形。
3、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业务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有
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请文件
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
司及保荐代表人、审计机构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
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10、发行人未做过任何形式的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潜在纠纷。
12、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和投资
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3承诺函
18、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实质性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媒体质疑的报道。
19、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分别签署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上述人员在有关申请文件中的盖章、签名属实。
20、发行人不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
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情形。
21、募投项目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综上所述,国光电器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自通过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之日(2023年7月26日)起至本承诺函签署日,不存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本承诺函签署日后,若发生重大事项,本所将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4承诺函(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会后事项承诺函》的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余洪彬
经办律师:
张一鹏
经办律师:
何尔康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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