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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目星_7-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A股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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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目星_7-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A股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再回首 发表于 2023-9-19 00:00:00 浏览:  69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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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录
声明事项..................................................3
释义....................................................4
第一部分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披露更新.............................7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7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7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7
四、发行人的设立.............................................1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1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1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2
八、发行人的业务.............................................1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2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8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合同......................................38
十二、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内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39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39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39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40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4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41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42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43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43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45
二十二、结论性意见............................................46
第二部分关于《审核问询函》核查问题的法律意见...............................47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1.........................................47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8.2.......................................50
7-3-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海目星”)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事宜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7月12日下发的《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173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现为使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能够反映发行人自原基准日2023年6月30日至
新基准日2023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期间”)的变化,本所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7-3-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声明事项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并使用,本所律师在上述文件中声明的事项同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本所律师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7-3-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释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本次发行 指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最近三年一期、报告期指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发行人、公司、海目星指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目星有限指深圳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盛世海康指成都市盛世海康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盐城海合恒辉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海合恒辉一号指
深圳市海目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盐城海合恒辉二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海合恒辉二号指
深圳市深海创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玖瑞懋业商贸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昇海懋业商玖瑞懋业指贸有限公司)
江苏海目星指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
江门海目星指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广州海目星指广州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海星智造指深圳市海星智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鞍山海目星指鞍山海目星科技有限公司
意大利海目星 指 Hymson Italy S.R.L.美国海目星 指 Hymson USA Inc.海目星香港公司 指 Hymson Hong Kong Limited
成都海目星指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成都)有限公司
光显科技指光显科技(广东)有限公司海目星光电指深圳市海目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晟海智创指成都市晟海智创科技有限公司辽宁聚龙海目星指辽宁聚龙海目星智能物流科技有限公司长荣海目星指常州市长荣海目星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蓝海机器人指广州蓝海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海目芯微电子指深圳市海目芯微电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蓝海秦工指陕西蓝海秦工科技有限公司
爱智时代投资指深圳市爱智时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3-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深豫教育指深豫教育科技(河南)有限公司江苏动力指江苏动力及储能电池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蜂巢铃轩指景德镇蜂巢铃轩新能源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蜂巢能源指蜂巢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创新航指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蓝思科技指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蓝思指深圳市国信蓝思壹号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腾泰农业指深圳市腾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添智工艺品指广州市添智工艺品有限公司武汉帝尔指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帝尔(无锡)指帝尔激光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证券
立信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所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指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指派的经办律师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目《律师工作报告》 指 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目《法律意见书》 指 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目《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指 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一》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上交所于2023年7月12日下发的《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审核问询函》指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173号)《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募集说明书》指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7-3-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公司章程》指公司现行有效的《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注册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指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
见第18号》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指《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指《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编报规则》指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目的,不包括香港中国指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报告期末指2023年6月30日
补充核查期间指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计数与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7-3-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正文
第一部分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披露更新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如《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部分所述,发行人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议案及授权董事会办理
相关事项的决议,决议的有效期为12个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本次发行尚待上交所的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主体资格方面未发生变化,发行人仍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如下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股票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
7-3-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票均价的80%,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不会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发行人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对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发行价格等事项作出了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系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实施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情形(1)根据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604 号《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323 号《审计报告》,立信已经就发行人
2022年度财务报表情况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认为发行人
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2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已将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323 号《审计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进行了披露。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不存在被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7-3-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3)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发行人的
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及发行人注册地所属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提供的公
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
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行政公开信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注册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及发
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股票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拟投资总额拟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
1120000.0090000.00
目(一期)
2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70000.0055000.00
7-3-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项目名称拟投资总额拟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3补充流动资金55000.0055000.00
合计245000.00200000.00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
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
八条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5、本次发行限售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7-3-1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截至报告期末,《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均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及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发行人仍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符合《管理办法》有关独立性的要求。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发生变化,具体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总数(股)持股比例(%)
1盛世海康3909555019.38
2海合恒辉一号142912507.08
3海合恒辉二号122340006.06
4国信蓝思31243941.55
5詹珊玉29191521.45
国寿安保基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分红险-国寿安保基金
625366551.26
国寿股份均衡股票型组合单一资产
管理计划(可供出售)
7赵盛宇24604501.22
8聂水斌23974821.19
7-3-1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总数(股)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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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赵盛宇,发行人无控股股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赵盛宇直接持有发行人1.22%的股份,持有盛世海康80.2640%的财产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海合恒辉一号92.3486%的财产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海合恒辉二号90%的财产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因盛世海康、海合恒辉一号、海合恒辉二号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19.38%、
7.08%、6.06%的股份,赵盛宇通过控制上述三个合伙企业间接控制发行人32.52%的表决权。赵盛宇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实际控制发行人33.75%的表决权。除赵盛宇以外的其他股东均不能单独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实质性控制,其相互间亦不存在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实质性控制的关联关系或共同控制关系。赵盛宇对发行人股东大会具有实质性的控制力。此外,赵盛宇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决策、业务运营有重大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赵盛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主体资格,均合法持有发行人股份。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的股本变化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主管机关批准,且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的风险。
7-3-1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发行人上市后的股本演变情况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市后历次股份变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主管机关批准,且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的风险。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质押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经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业务资质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除新增如下业务资质外,发行人及子公司其他主要业务资质均未发生变更。
主体证书名称证书编号颁发/备案日期有效期颁发单位江苏
能源管理体系 01423En20056 华测认证有
海目2023.07.14至2026.07.13
认证证书 R0 限公司星海星国家鼓励的软深深圳市软件
ERQ-2023-029 2023.07.07 至 2024.07.06智造件企业证书0行业协会
(三)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况根据广东省商务厅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N4400202100117 号、境外投资证第 N4400202100116 号)、江苏省商务厅颁发
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3200202300152 号)、深圳市商务局
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者证第 N4403202300679 号)及发行人
7-3-1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说明,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境外下属公司新增一家海目星香港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拥有美国海目星、意大利海目星、海目星金宇株式会社、海目星香港公司四家境外下属公司。除此之外,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其他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上述境外下属公司财务情况说明等资料,发行人境外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各期的营业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均低于1%,占比较低。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境外经营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四)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专业从事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设计、生产及销售,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五)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123868.59万元、183612.66万元、393621.82万元、207077.76万元,主营业务
收入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3.80%、92.53%、95.88%、96.48%。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六)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或解散的事由;发行人的业务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合法开展经营,具备经营所需的资质,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七)财务性投资
发行人财务性投资情况如下:
1、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认定标准及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围绕产业
7-3-1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者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拆借资金、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规定,金额较大是指: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不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
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对类金融业务作出了说
明: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及小额贷款等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密切相关,符合业态所需、行业发展惯例及产业政策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及供应链金融,暂不纳入类金融计算口径。
2、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
性投资情况
2022年9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决议。自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前6个月(2022年3月20日)至今,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投资非主业相关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
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金融业务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投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类金融业务的情形。具体如下:
(1)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自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前6个月(2022年3月20日)至今,公司不存在投资与主业无关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形。
(2)拆借资金
自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前6个月(2022年3月20日)至今,公司不存
7-3-1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在对外拆借资金的情形。
(3)委托贷款
自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前6个月(2022年3月20日)至今,公司不存在委托贷款的情形。
(4)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
自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前6个月(2022年3月20日)至今,公司不存在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的情形。
(5)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自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前6个月(2022年3月20日)至今,公司存在购买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等情形,所购买的该等产品是在确保主营业务日常运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为提高暂时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提高股东回报,在严格保证流动性与安全性的前提下购买的短期、中低风险产品。该等产品具有持有周期短、收益稳定、流动性强的特点。因此,公司购买的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等不具有“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特点,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6)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
自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前6个月(2022年3月20日)至今,公司不存在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的情形。
(7)权益工具投资2023年2月23日,公司公告《关于自愿披露公司参与认购产业投资基金份额暨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的公告》,拟出资3500万元用于认购蜂巢铃轩的份额。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完成对于其的资金出缴。公司对蜂巢铃轩的投资属于战略性股权投资,不以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不打算短期内交易,且公司对其不存在重大影响,因此在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下列报。
蜂巢铃轩专注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和储能电池产业链上下游及智能汽车
相关领域的投资,公司通过该产业基金对储能、新能源汽车产业链进行投资,寻
7-3-1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求锂电新能源领域业务层面的合作或进一步深化战略合作关系,在技术、业务、渠道等上形成协同效应,属于围绕公司业务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开展的产业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蜂巢铃轩出具了关于投资方向的承诺函,承诺如下:本基金未来将按照合伙协议所约定的投资目的及投资范围使用资金,本基金的投资资金将围绕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和储能电池产业链上下游及智能汽车相关领域的投资进行,同时保证相关产业投资将始终围绕海目星及其他合伙人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
或者渠道为目的进行,将投向具有在产业方向、技术、管理或商业模式诸方面具有综合优势并与海目星及其他合伙人具备产业协同的企业。
综上,蜂巢铃轩全部投资将始终围绕发行人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进行,发行人对蜂巢铃轩相关投资是为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不以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具备合理性。
(8)其他投资情况
2023年,公司对长荣海目星补充实缴投资款1029.00万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对长荣海目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931.50万元。长荣海目星主要从事自动化设备零部件业务,包括机架产品及模组等。长荣海目星建成投产后,将具备较强的加工制造能力,能够承接各类装备加工制造业务,与公司在零部件领域的合作将有利于保障相关零部件的质量及供应稳定性和及时性,优化供应链管理体系。
发行人参股长荣海目星系为加强产业链合作及业务协同开展的产业链相关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投资。
2、公司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
的情形
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相关会计项目明细情况具体如下:
7-3-1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项目金额(万元)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1货币资金106529.62否
2交易性金融资产3549.54否
3其他应收款4124.95否
4其他流动资产22363.05否
5长期股权投资3915.64否
6其他权益工具投资3500.00否
7其他非流动资产12047.75否
(1)货币资金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货币资金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2023年2022年2021年2020年
项目
6月30日12月31日12月31日12月31日
库存现金0.566.08--
银行存款67227.06113426.9578233.4167510.76
其他货币资金39302.0048102.1513878.7110540.59
合计106529.62161535.1892112.1278051.35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78051.35万元、92112.12万元、
161535.18万元和106529.62万元。公司货币资金主要为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其他货币资金主要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不涉及财务性投资。
(2)交易性金融资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2023年2022年2021年2020年
项目
6月30日12月31日12月31日12月31日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3549.5412007.5816317.8122060.62
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其中:结构性理财产品3549.5412007.5816317.8122060.62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合计3549.5412007.5816317.8122060.62
7-3-1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报告期各期,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余额分别为22060.62万元、16317.81万元、12007.58万元和3549.54万元,主要为结构性理财产品,不涉及财务性投资。
(3)其他应收款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按性质分类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3年2022年2021年2020年
款项性质
6月30日12月31日12月31日12月31日
押金保证金3811.282862.902424.851013.17
备用金294.0666.1158.3738.52
应收暂付款589.50482.49197.16140.62
出口退税---3.05
软件退税---638.49
其他19.928.859.691.31
账面原值小计4714.763420.362690.061835.16
减:坏账准备589.81341.02232.97167.60
合计4124.953079.332457.101667.57
公司其他应收款主要为员工备用金、应收暂付款以及押金保证金等,不涉及财务性投资。
(4)其他流动资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流动资产余额分别是9591.96万元、7983.93万元、
10364.06万元和22363.05万元,处于持续上升的趋势,主要系公司业务规模扩大,相关税费相应增加所致。公司的其他流动资产主要为待抵扣进项税、预缴所得税,不涉及财务性投资。
(5)长期股权投资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明细如下:
7-3-1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单位:万元
2023年2022年2021年2020年
被投资单位
6月30日12月31日12月31日12月31日
辽宁聚龙海目星---0.50
蓝海机器人1700.231580.361310.79172.41
长荣海目星1931.50934.691030.86-
海目芯微电子-45.49144.53577.05-
爱智时代投资29.9930.0230.00-
江苏动力299.41299.32--
蓝海秦工----
合计3915.642988.922948.71172.91
发行人与上述投资对象产业链协同情况具体如下:
1)蓝海机器人
蓝海机器人的经营范围为智能机器系统生产、具有独立功能专用机械制造、
机器人修理等,主要从事 AGV、IGV 等自动搬运小车的研发及自动仓储系统的方案设计、系统集成、项目实施及售后服务等,双方可在锂电池领域中的物流线设备(通常包含 AGV/IGV 等自动化搬运小车)及光伏领域的激光及自动化设备
业务开展合作,形成协同效应。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蓝海机器人的业务合作情况主要系采购腔体焊接组件。
发行人参股蓝海机器人系为加强产业链合作及业务协同开展的产业链相关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投资。
2)长荣海目星关于长荣海目星不属于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投资的分析,详见本节之“2、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情况”之“(8)其他投资情况”。
3)海目芯微电子
海目芯微电子主要从事平板显示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公司未来拟在平板显示领域与海目芯微电子开展合作。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海目芯微电子的业务合作主要系销售黄光生产线及配件等。
7-3-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发行人参股海目芯微电子系为加强产业链合作及业务协同开展的产业链相关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投资。
4)爱智时代投资
2021年度,公司投资爱智时代投资。爱智时代投资的投资方向为智能装备
行业的专业技能培训领域,目前已投资深豫教育,深豫教育的主营业务是提供智能装备行业的专业技能培训,其未来主要将为该行业内的企业输送相关人才以及提供培训服务。公司所属激光装备制造行业,对于具有相关专业技能的员工具有较高的需求,深豫教育一方面能够为公司输送专业人才,另一方面可以承接公司的培训工作,加强公司现有员工的专业能力,提高公司的生产力,巩固公司的竞争力,因此,公司投资爱智时代投资属于围绕公司业务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开展的产业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爱智时代投资出具了关于投资方向的承诺函,承诺如下:本基金未来将按照合伙协议所约定的投资目的及投资范围使用资金,本基金的投资资金将围绕智能装备行业专业技能培训领域的投资进行,同时保证相关产业投资将始终围绕海目星及其他合伙人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进行,将投向具有在产业方向、技术、管理或商业模式诸方面具有综合优势并与海目星及其他合伙人具备产业协同的企业。
综上,爱智时代投资全部投资将始终围绕发行人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进行,发行人对爱智时代投资的相关投资是为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不以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具备合理性。
5)江苏动力
江苏动力业务领域为新能源检测服务领域,主营业务为检验检测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等,对其投资系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拓展客户、渠道等为目的,与公司具有业务协同性,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的方向,不属于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投资。
6)蓝海秦工
7-3-2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蓝海秦工主营业务是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系统开
发、机械零件加工、零部件加工、新材料技术研发等。报告期内蓝海秦工尚未大规模开展业务。公司认缴出资600万元,尚未实缴。报告期内公司对蓝海秦工少量采购滑轨、滑块,对其投资系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拓展渠道等为目的,与公司具有业务协同性,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的方向,不属于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投资。
(6)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2023年6月末,公司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余额为3500.00万元,系公司对
蜂巢铃轩的投资,具体可见“(七)财务性投资”之“2、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情况”之“(1)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其不涉及财务性投资。
(7)其他非流动资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分别为304.68万元、6.32万元、9636.89万元和12047.75万元。其他非流动资产主要为预付设备款和大额存单,不涉及财务性投资。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情形。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投资非主业相关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
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金融业务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投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类金融业务的情形,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意见第18号》第一条的相关要求。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仍为赵盛宇。
7-3-2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情况未发生变更。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赵盛宇,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控制的其他企业除下列公司发生注销外,未发生其他变更。
关联公司名称关联关系成都晟海智创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间接控制的企业
(2023年4月注销)
4、发行人的子公司、合营公司及联营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17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无合营公司,拥有6家联营公司。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除新增3家子公司、1家子公司发生名称变更外,未发生其他变更。
(1)新增子公司关联公司名称关联关系海目星香港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江苏星能懋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深圳与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2)子公司名称变更变更前变更后深圳市昇海懋业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玖瑞懋业商贸有限公司
5、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更。
7-3-2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6、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与上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7、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报告期末,无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8、除上述已列示企业外,截至报告期末,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者由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截至报告期末,除新增如下关联方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发生其他变更。
序号企业名称关联关系发行人副总经理周宇超配偶担任执行
1深圳市本悦咨询有限公司
董事及总经理的企业
9、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其他重要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其他重要关联方未发生变更。
10、其他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核查期间,其他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发生变更。
(二)报告期内的重要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为销售关联方的公司所生产的设备、向关联方购买货物及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偶发性关联交易主要为关联方为公司担保。
7-3-2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3年1-6月2022年2021年2020年腾泰农业大米、礼品米16.4441.0934.025.27
蓝海机器人腔体焊接组件91.731369.734.69-
蓝海秦工线性滑轨等22.7226.892.72-
长荣海目星机加钣金件96.31---
合计227.191437.7141.445.27
占当年(期)采购总额的比例0.10%0.39%0.02%0.01%
报告期各期,公司关联采购金额分别为5.27万元、41.44万元、1437.71万元和227.19万元,除2022年外,其他年份关联采购金额总体较低。2022年,公司向蓝海机器人采购腔体焊接组件,主要系公司业务拓展迅速,相关物料需求增加。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3年1-6月2022年2021年2020年销售激光打标机/
蓝思科技曝光机等设备及-139.7440.28747.74配件等销售钣金激光切
长荣海目星割设备、配件及房98.52225.78--屋出租销售激光打标机
添智工艺品--0.36-配件销售黄光生产线
海目芯微电子96.4663.45374.19-及配件等
合计194.98428.97414.84747.74
占当年(期)营业收入的比例0.09%0.10%0.21%0.57%
注:2021年内国信蓝思持有公司股份比例降为5%以下,2022年后蓝思科技已不再认定为关联方,公司2023年1-6月向其销售金额为468.89万元。
报告期各期,公司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747.74万元、414.84万元、428.97万元和194.98万元,整体交易金额较小。
7-3-2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3、受托管理/承包情况无。
4、关联租赁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3年1-6月2022年长荣海目星房屋出租98.4656.53
合计98.4656.53
5、关联担保
报告期各期,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担保方向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担保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担保是否已经年份担保方担保金额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履行完毕
2023年赵盛宇1000.002022/4/192023/10/16否
1-6月赵盛宇4731.002019/7/232028/11/8是
赵盛宇1000.002022/4/192023/10/16否
2022年
赵盛宇4731.002019/7/232028/11/8是
赵盛宇4300.002021/3/312022/1/31是
赵盛宇45.002018/4/262023/4/21是
赵盛宇2050.002019/8/52024/7/20是
2021年赵盛宇1548.002020/1/162024/12/20是
赵盛宇1100.002021/4/262022/4/20是
赵盛宇1862.002021/4/262024/4/20是
赵盛宇2000.002021/7/142022/6/20是
赵盛宇1670.002020/1/232021/1/23是
赵盛宇3000.002020/7/32021/7/2是
赵盛宇8000.002020/7/242021/7/24是
2020年赵盛宇1700.002020/8/112021/7/19是
赵盛宇2910.002017/6/82022/6/7是
赵盛宇2250.002019/7/232028/11/8是
赵盛宇1692.002020/1/92030/1/9是
7-3-2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担保是否已经年份担保方担保金额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履行完毕
赵盛宇2700.002018/11/152028/11/8是
注:2020年、2021年的关联担保相应主债权都已履行完毕,2022年担保金额为4731.00万元的对应债务已提前偿还,2023年1-6月担保金额为1000.00万元的对应债务实际担保到期日为2023年10月16日。
关联方为公司提供财务担保有利于公司增强融资能力,对于公司经营状况不造成负面影响。此外,由于关联担保金额较小,对于公司独立性不造成负面影响,也不构成对于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依赖。
6、关联方资金拆借无。
7、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6月2022年2021年2020年关键管理人员报酬468.461096.881030.47829.18
8、其他关联交易无。
9、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项目
单位:万元
2023年6月末2022年末2021年末2020年末
关联方账面坏账账面坏账账面坏账账面坏账余额准备余额准备余额准备余额准备应收账款
长荣海目星55.652.78117.655.88----
蓝思科技--217.68114.43241.42117.56588.28109.12
海目芯微电子111.195.562.190.1176.703.83--
合计166.848.34337.52120.42318.12121.40588.28109.12合同资产
7-3-2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3年6月末2022年末2021年末2020年末
关联方账面坏账账面坏账账面坏账账面坏账余额准备余额准备余额准备余额准备
蓝思科技--9.910.50--74.673.73
合计--9.910.50--74.673.73
注:2021年内国信蓝思持有公司股份比例降为5%以下,2022年后蓝思科技已不再认定为关联方。2023年6月末公司对其应收账款余额为614.49万元,合同资产为27.91万元。
(2)应付项目
单位:万元关联方2023年6月末2022年末2021年末2020年末应付账款
深圳市腾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1.931.931.93
蓝海机器人52.33406.611.72-
蓝海秦工12.1329.612.72-
长荣海目星105.66---
合计170.12438.156.371.93合同负债
蓝思科技---26.37
海目芯微电子--334.58-
合计--334.5826.37
注:2021年内国信蓝思持有公司股份比例降为5%以下,2022年后蓝思科技已不再认定为关联方。2023年6月末公司对其合同负债为3.19万元,其他流动负债为0.41万元。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经核查,除下列变化外,《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部分披露的发行人主要财产情况未发生变化。
1、房屋租赁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生产经营相关的新增房屋租赁情况如下: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位置 面积(m2) 租赁期间 用途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深圳市鸿华
道君子布社区环观南2023.05.22-工业
1海目星物业发展有3440.00
路19号铭可达物流园2025.05.21生产限公司
3#厂房四楼402单元
7-3-2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位置 面积(m2) 租赁期间 用途苏州恒睿铭江苏省昆山经济技术
2023.05.1-
2海目星众创空间发开发区长江南路789号483.50办公
2026.06.15
展有限公司 K1 大厦江门市汉宇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
江门海2023.07.1-生产
3电器有限公井绵一路1号1栋1层4673.00
目星2024.07.31经营司(自编102#)深圳翰宇药深圳市龙华区翰宇创
江门海2023.02.10-办公
4 业股份有限 新产业大楼 B 栋 7 层 800.00
目星2025.12.31研发
公司702(半层)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汇深企业运道三山新城科能路10
光显科2022.11.01-办公5 营管理(佛 号 YGA 科技产业中心 2878.00技2028.10.31研发
山)有限公司 B 区 5 号楼首层 B1-3-7区域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汇深企业运道三山新城科能路10
光显科2023.06.01-办公6 营管理(佛 号 YGA 科技产业中心 1127.80技2028.10.31研发
山)有限公司 B 区 5 号楼首层
B1-3-7A 区域
2、发行人的商标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2项注册商标,具体如下:
核定取得申请序号注册号商标标识有效期限权利人类别方式地
2023.04.21-原始
1600656917海目星中国
2033.04.20取得
2023.04.21-原始
2600656889海目星中国
2033.04.20取得
3、发行人的专利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104项专利所有权,具体如下:
专利专利取得申请序号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类型权人方式地
201710431发明原始
1激光切割除尘机构2017.06.08海目星中国
7461专利取得
7-3-2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专利专利取得申请序号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类型权人方式地
201710547一种电池焊后辊压发明原始
22017.07.06海目星中国
7792翻边装置专利取得
201710547发明原始
3一种平面切割机构2017.07.06海目星中国
7595专利取得
202111537一种极片清洗系统发明江苏海原始
42021.12.13中国
0177以及方法专利目星取得
202222820集流盘焊接治具及实用江门海原始
52020.10.25中国
9234激光焊接设备新型目星取得
202221705一种动力驱动机构实用原始
62022.07.01海目星中国
776X 及电池治具 新型 取得
202221681实用原始
7一种电池运输载具2022.07.01海目星中国
0456新型取得
202221708一种夹紧定位机构实用原始
82022.07.01海目星中国
1237及电池治具新型取得
202221681一种可调节尺寸的实用原始
92022.07.01海目星中国
0441电池治具新型取得
202221681实用原始
10一种电池治具2022.07.01海目星中国
0511新型取得
202221681一种可限位的电池实用原始
112022.07.01海目星中国
0583治具新型取得
202221679实用原始
12一种开合机构2022.07.01海目星中国
1900新型取得
202221696一种多功能电池治实用原始
132022.07.01海目星中国
9547具及电池生产线新型取得
202221679一种电池装配装置实用原始
142022.07.01海目星中国
1633的升降机构新型取得
202221702实用原始
15一种叠片系统2022.07.04海目星中国
687X 新型 取得
动力电池顶盖的焊
202221705实用原始
16接设备及动力电池2022.07.04海目星中国
7613新型取得
生产线
202221702实用原始
17电芯入壳系统2022.07.04海目星中国
6846新型取得
202221709实用原始
18压装生产线2022.07.04海目星中国
7377新型取得
202221708实用原始
19顶盖焊接系统2022.07.04海目星中国
992X 新型 取得
202222198实用原始
20薄片晶体固定装置2022.08.19海目星中国
5357新型取得
7-3-3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专利专利取得申请序号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类型权人方式地
202222248实用原始
21一种承载装置2022.08.25海目星中国
7541新型取得
202222258实用原始
22一种电芯转运夹具2022.08.25海目星中国
8773新型取得
202222253实用原始
23一种电芯包膜治具2022.08.25海目星中国
5121新型取得
202222257实用原始
24顶盖刻码输送装置2022.08.25海目星中国
503X 新型 取得
202222246一种可调节尺寸的实用原始
252022.08.25海目星中国
7641电池治具新型取得
202222258整形装置及焊接切实用原始
262022.08.25海目星中国
6477割系统新型取得
202222248整形装置及焊接切实用原始
272022.08.25海目星中国
7611割系统新型取得
202222246实用原始
28电池焊钉装置2022.08.25海目星中国
7410新型取得
202222259一种电池加工循环实用原始
292022.08.25海目星中国
5495系统新型取得
202222258实用原始
30焊接切割系统2022.08.25海目星中国
6104新型取得
202222253一种电芯贴胶装置实用原始
312022.08.25海目星中国
5117及电池装配生产线新型取得
适用于薄脆材料激
202222315实用原始
32光切割机的样品支2022.08.30海目星中国
8908新型取得
撑装置及激光切割
电池极片焊接结构、
202222313实用原始
33锂电池电芯及锂电2022.08.30海目星中国
1356新型取得

202222325片状物激光加工用实用原始
342022.08.31海目星中国
4214治具平台新型取得
202222334一种分取机构及机实用原始
352022.09.01海目星中国
0722械手新型取得
202222333实用原始
36一种极耳抚平装置2022.09.01海目星中国
9528新型取得
202222334一种卷针辅助限位实用原始
372022.09.01海目星中国
1759机构及卷绕机构新型取得
202222368一种面板端子激光实用原始
382022.09.06海目星中国
9945划线对位机构新型取得
202222425实用原始
39展平装置2022.09.13海目星中国
753X 新型 取得
7-3-3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专利专利取得申请序号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类型权人方式地
202222437一种激光切割头及实用原始
402022.09.14海目星中国
8816激光切割设备新型取得
202222506实用原始
41花篮供收料装置2022.09.21海目星中国
6807新型取得
202222510一种花篮自循环供实用原始
422022.09.21海目星中国
9944收料机新型取得
202222498多功能激光加工平实用原始
432022.09.21海目星中国
6756台新型取得
202222506实用原始
44花篮收料机2022.09.21海目星中国
7602新型取得
202222524一种旋转夹持式卷实用原始
452022.09.22海目星中国
0254针及卷绕设备新型取得
一种切割背板自动
202222714实用原始
46更换机构及激光切2022.10.08海目星中国
8924新型取得
割设备
202222641分体式电芯热压设实用原始
472022.10.08海目星中国
4408备新型取得
202222715实用原始
48一种加热锡炉2022.10.09海目星中国
1217新型取得
202222714实用原始
49激光焊接治具2022.10.09海目星中国
1713新型取得
202222715一种圆柱电芯的多实用原始
502022.10.09海目星中国
0074极耳抚平装置新型取得
202222710实用原始
51一种激光切割设备2022.10.14海目星中国
7483新型取得
202222732治具及激光焊接装实用原始
522022.10.17海目星中国
3868置新型取得
202222749极耳折弯装置及电实用原始
532022.10.18海目星中国
8311芯制造系统新型取得
202222748实用原始
54一种驱动模组2022.10.18海目星中国
7270新型取得
202222749制片复合装置、卷绕实用原始
552022.10.18海目星中国
7215系统新型取得
一种锂电池夹紧翻
202222748实用原始
56转模组及其输送机2022.10.18海目星中国
6973新型取得

202222795一种增力机构及热实用原始
572022.10.21海目星中国
0169压设备新型取得
202222847电池治具的夹持定实用原始
582022.10.27海目星中国
3985位结构、电池焊接设新型取得
7-3-3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专利专利取得申请序号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类型权人方式地备
202222869一种电池外观检测实用原始
592022.10.27海目星中国
8851装置新型取得
202222861实用原始
60新型电池治具2022.10.28海目星中国
0959新型取得
202222861实用原始
61电池焊接设备2022.10.28海目星中国
0751新型取得
202222894一种电池顶盖组件实用原始
622022.10.31海目星中国
0022的引脚校正机构新型取得
202222905一种顶盖片定位机实用原始
632022.10.31海目星中国
5356构新型取得
202222894一种拨叉式传输定实用原始
642022.10.31海目星中国
4057位装置新型取得
202222905实用原始
65一种贴膜机构2022.10.31海目星中国
104X 新型 取得
202222888一种电池防爆阀的实用原始
662022.10.31海目星中国
9219视觉定位装置新型取得
202222917一种电池顶盖片防实用原始
672022.10.31海目星中国
108X 叠料机构 新型 取得
202222894一种电池极柱密封实用原始
682022.10.31海目星中国
4038圈的上料装置新型取得
202223016实用原始
69激光切割系统2022.11.14海目星中国
6951新型取得
202223048压合机构及加工设实用原始
702022.11.15海目星中国
342X 备 新型 取得
202223034实用原始
71焊盘清洗装置2022.11.15海目星中国
831X 新型 取得
202223039固定平台及加工设实用原始
722022.11.15海目星中国
3940备新型取得
202223048 一种 Micro-LED 激 实用 原始
732022.11.15海目星中国
455X 光加工系统 新型 取得
202223025实用原始
74一种激光焊接机2022.11.15海目星中国
3926新型取得
202223025一种光束整形装置实用原始
752022.11.15海目星中国
3930及激光焊接机新型取得
202223053一种多排电池模组实用原始
762022.11.16海目星中国
1137铜嘴压板兼容装置新型取得
202223073一种气浮式激光模实用原始
772022.11.16海目星中国
0408切机新型取得
7-3-3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专利专利取得申请序号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类型权人方式地
202223052实用原始
78一种叠片装置2022.11.16海目星中国
4839新型取得
202223060一种叠片装置及电实用原始
792022.11.16海目星中国
0565芯制造设备新型取得
202223061一种密封圈分料机实用原始
802022.11.17海目星中国
3512构新型取得
202223128一种带机械自动压实用原始
812022.11.24海目星中国
1124紧电池功能的治具新型取得
202223205实用原始
82一种包外棉机2022.11.28海目星中国
1242新型取得
202223218实用原始
83气浮装置2022.11.30海目星中国
3491新型取得
202223205加热组件、加热装置实用原始
842022.11.30海目星中国
1223及电芯热压设备新型取得
202223243加热组件、加热装置实用原始
852022.11.30海目星中国
5308及电芯热压设备新型取得
202223219实用原始
86电芯热压设备2022.11.30海目星中国
7263新型取得
202223196电芯热压设备及电实用原始
872022.11.30海目星中国
7707池制备系统新型取得
202223197实用原始
88气浮辊及涂布装置2022.11.30海目星中国
2584新型取得
202223223一种挡料装置及电实用原始
892022.12.02海目星中国
6785芯输送线新型取得
202223304实用原始
90加工系统2022.12.09海目星中国
4157新型取得
202223357实用原始
91一种电池压装装置2022.12.12海目星中国
2228新型取得
一种滚压式超声波
202223362实用原始
92焊头及超声波滚焊2022.12.12海目星中国
2123新型取得

202223548一种电芯纠偏机械实用原始
932022.12.27海目星中国
4236手以及检测装置新型取得
202223506一种贴胶电芯的褶实用原始
942022.12.27海目星中国
8391皱气泡的检测装置新型取得
202223590实用江苏海原始
95锂电池包夹爪2022.12.30中国
9429新型目星取得
202320025一种电池密封圈抚实用原始
962023.01.03海目星中国
0444平装置新型取得
97202320074一种载具旋转定位实用2023.01.10海目星原始中国
7-3-3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专利专利取得申请序号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类型权人方式地
1041装置及载具新型取得
202320076一种激光切割吹气实用原始
982023.01.10海目星中国
7450模组新型取得
202320077一种载具升降装置实用原始
992023.01.10海目星中国
6676及载具新型取得
202320079一种载具夹紧装置实用原始
1002023.01.10海目星中国
0902及载具新型取得
一种电极料带校直
202320074实用江苏海原始
101装置及电芯制造设2023.01.30中国
1361新型目星取得

202320073实用江苏海原始
102一种叠片装置2023.01.30中国
2521新型目星取得
202320073吐料机构及叠片装实用江苏海原始
1032023.01.30中国
619X 置 新型 目星 取得
激光模切分条一体
202230855外观原始
104机的瑕疵检测图形2022.12.22海目星中国
6976设计取得
用户界面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下2项专利失效:
专利专利取得申请序号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类型权人方式地
201720663实用原始
1激光切割除尘机构2017.06.08海目星中国
6541新型取得
201720815一种物料搬运流水实用原始
22017.07.06海目星中国
9922线新型取得
4、发行人拥有的著作权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39项著作权,具体如下:
序开发完成著作取得申请登记号著作权名称著作权类型号日期权人方式地
2023SR06 海目星锂电池包胶 原始
1软件著作权2022.02.15海目星中国
52306 机控制软件 V1.00 取得
2023SR06 海目星高速叠片机 原始
2软件著作权2022.03.10海目星中国
08826 控制软件 V1.00 取得
2023SR06 海目星锂电池包膜 原始
3软件著作权2022.04.07海目星中国
66260 机控制软件 V1.00 取得
4 2023SR00 高频可调喷枪控制 软件著作权 2022.06.10 江苏海 原始 中国
7-3-3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开发完成著作取得申请登记号著作权名称著作权类型号日期权人方式地
91027器系统软件目星取得
2023SR07 海目星激光清洗机 原始
5软件著作权2022.08.18海目星中国
36705 控制软件 V1.00 取得
海目星锂电池干燥
2023SR07 原始
6设备控制软件软件著作权2022.08.31海目星中国
36704取得
V1.00
海星倍福 PLC 自
2023SR05 海星智 原始
7动代码生成软件软件著作权2022.10.12中国
34694造取得
V3.4海星通用设备倍福
2023SR05 海星智 原始
8 PLC 程序框架软件 软件著作权 2022.10.12 中国
35298造取得
软著资料 V3.4
海星 Mini/Micro
2023SR05 海星智 原始
9 LED 去除控制软 软件著作权 2022.10.14 中国
30162造取得
件 V1.00.00海星激光芯片返修
2023SR05 海星智 原始
10焊接机控制软件软件著作权2022.10.14中国
34696造取得
V1.00.00海目星锂电池检测
2023SR06 原始
11配对机控制软件软件著作权2022.10.15海目星中国
66512取得
V1.00
海星MIP薄膜激光
2023SR05 海星智 原始
12全自动切割控制软软件著作权2022.10.24中国
30161造取得
件 V1.00.00海星钢扣电池
2023SR05 PACK 贴膜&贴码 海星智 原始
13软件著作权2022.11.03中国
34900机控制软件造取得
V1.00.00海星软包(小动力
2023SR05 家储)PACK 组装 海星智 原始
14软件著作权2022.11.07中国
37592线控制软件造取得
V1.00.00海目星软包(小动
2023SR06 力家储)PACK 组 原始
15软件著作权2022.11.07海目星中国
52177装线控制软件取得
V1.00
海星 DBC 自动组
2023SR05 海星智 原始
16装线控制软件软件著作权2022.11.10中国
37102造取得
V1.00.00
7-3-3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开发完成著作取得申请登记号著作权名称著作权类型号日期权人方式地
2023SR06 海目星锂电池热压 原始
17软件著作权2022.11.15海目星中国
64570 机控制软件 V1.00 取得
2023SR05 海星电池尺寸测量 海星智 原始
18软件著作权2022.11.18中国
34378 控制软件 V1.00.00 造 取得
海星车载显示屏防
2023SR05 海星智 原始
19爆膜切割控制软件软件著作权2022.11.21中国
35238造取得
V1.00.00海星全自动蓝宝石
2023SR05 海星智 原始
20玻璃切割机控制软软件著作权2022.12.01中国
34921造取得
件 V1.00.00海目星激光极耳切
2023SR05 原始
21割机控制软件软件著作权2022.12.05海目星中国
53525取得
V1.00
海星 Topcon 激光
2023SR05 海星智 原始
22设备控制软件软件著作权2022.12.15中国
35297造取得
V1.00.00海星巨量芯片激光
2023SR05 海星智 原始
23焊接设备控制软件软件著作权2023.01.12中国
35239造取得
V1.00.00海星方壳储能
2023SR05 海星智 原始
24 PACK 自动线控制 软件著作权 2023.01.15 中国
35134造取得
软件 V1.00.00
海星 PACK EOL
2023SR05 海星智 原始
25自动测试软件软件著作权2023.02.16中国
37590造取得
V1.00.00
2023SR05 海星 EOL 自动测 海星智 原始
26软件著作权2023.02.16中国
53278 试系统 V1.00.00 造 取得
2023SR05 海星储能自动测试 海星智 原始
27软件著作权2023.02.22中国
43204 软件 V1.00.00 造 取得
海星储能电性能自
2023SR05 海星智 原始
28动测试软件软件著作权2023.02.22中国
53276造取得
V1.00.00海星光伏组件激光
2023SR05 海星智 原始
29焊接机软件软件著作权2023.03.01中国
37967造取得
V1.00.00
2023SR07 海星锂电池分盘机 海星智 原始
30软件著作权2023.03.18中国
48364 控制软件 V1.00.00 造 取得
海星锂电池真空泵
2023SR07 海星智 原始
31设备控制软件软件著作权2023.04.14中国
47577造取得
V1.00.00
7-3-3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开发完成著作取得申请登记号著作权名称著作权类型号日期权人方式地海星双面双工位涂
2023SR06 海星智 原始
32膜机控制软件软件著作权2023.04.15中国
07997造取得
V1.00.00海星单层双面双工
2023SR06 海星智 原始
33位涂布机控制软件软件著作权2023.4.15中国
89468造取得
V1.00.00海星半自动手动预
2023SR07 海星智 原始
34热炉控制软件软件著作权2023.04.15中国
36742造取得
V1.00.00海星锂电池干燥炉
2023SR07 海星智 原始
35设备控制软件软件著作权2023.04.15中国
48373造取得
V1.00.00海星自动填丝补焊
2023SR06 海星智 原始
36机控制软件软件著作权2023.04.26中国
89467造取得
V1.00.00
2023SR07 海星锂电池拉铆机 海星智 原始
37软件著作权2023.05.05中国
47576 控制软件 V1.00.00 造 取得
海目星全自动真空
2023SR07 原始
38烘箱控制软件软件著作权2023.06.29海目星中国
48389取得
V1.00海目星锂电池胶带
2023SR07 原始
39刻码机控制软件软件著作权2023.06.29海目星中国
47578取得
V1.00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对上述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取得与拥有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纠纷和法律风险。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合同
(一)发行人最近三年已经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已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均为发行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内容及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
(二)发行人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
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除新增1项采购合同外,未发生其他变化。
7-3-3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供方需方合同类型合同标的金额(万元)签订日期军迈工业机器人
1江门海目星订单合同六轴机器人2075.002023.04.17(上海)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上述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均为
发行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内容及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不存在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及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除已披露的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发行人其他应收、应付款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内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说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进行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也不存在增资扩股行为;未进行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处置行为,也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公司章程》未进行修改。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程序、授权、会议表决和决议内容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7-3-3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均未发生变更。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除下列变化外,未发生其他变化:
1、新增子公司适用的税率
所得税税率(%)序号纳税主体名称
2023年1-6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1海目星金宇株式会社10.00---
2玖瑞懋业20.00---
3海目星香港公司16.50---
注:报告期内深玖瑞懋业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但由于尚未开展业务暂未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2、税收优惠变化情况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文件、2019年第13号文件、
2021年第12号文件、2023年第6号文件,鞍山海目星科技有限公司2020-2022年度、2023年1-3月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企业所得税税率执行小微企业的优惠税率,2020-2022年度、2023年1-6月按20%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光显科技(广东)有限公司2022年度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文件,光显科技(广东)有限公司2023年1-3月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企业所得税税率执行小微企业的优惠税率,2023年1-6月按20%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文件,海星智造符合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于2023年7月取得中国软件行业协会颁发的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证书,证书编号:深 EQR-2023-0290,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2023年享受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7-3-4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均未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财政补助的政策依据、项目合同、收款凭
证等文件以及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了查验,2020年、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6月,发行人享受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金额除外)金额分别为3065.39万元、3500.82万元、10045.27万元、3188.62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取得的财政补助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依法纳税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
等网站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税务问题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专业从事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设计、生产及销售。发行人所处行业未被列入重污染行业名录且不属于重污染行业、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发行人主营业务均不属于上述产能过剩行业、
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名单之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7-3-4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经营,其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技术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标准,不存在因违反质量技术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报告期内未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三)发行人的安全生产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发行人合规经营情况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途径进行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土地管理、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披露的情况除发生以下情况变化外,未发生其他变更,具体如下:
(一)新增取得募投项目用地发行人已于2023年8月21日取得“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募投项目用地,相关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川(2023)成东不动产权第0007682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得到现阶段所需的有权部门的批准和授权。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变更根据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604 号《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发
7-3-4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净额为64908.79万元,实际投入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江苏)、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江门)和激光及自
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分别为27848.31万元、13697.57万元和12725.38万元,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4271.26万元。发行人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发行人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一致。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1、诉讼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重大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情况如下(重大标准:涉诉金额500万元以上):
2022年6月7日,帝尔激光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发行人相
关设备侵犯其发明专利。帝尔激光就上述纠纷分别请求法院判令发行人赔偿其经济损失20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合计涉案金额630万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2年6月30日、2022年7月7日就上述纠纷向发行
人出具《传票》和《举证通知书》。
针对本次专利权纠纷,发行人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发行人认为本案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行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该案应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帝尔激光不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均维持原判,即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号、涉案专利及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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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涉案案号涉案专利案件进展号金额一种全自动太阳能电池片激光加
(2023)粤03210原告已申请撤诉,法院裁定
1工设备
民初127号万元中(专利号为 ZL201610143038.3)
一审判决发行人停止制造、
销售“激光掺杂设备”中的
(2023)粤03210一种花篮自循环供收料机
2供收料机,并向原告赔偿经
民初 710 号 万元 (专利号为 ZL201820833146.8)
济损失、支付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2023)粤03210一种太阳能电池激光加工设备原告已申请撤诉,法院裁定
3
民初 126 号 万元 (专利号为 ZL201820840378.6) 中
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中披露的“一种通用型花篮上下料接驳装置(专利号为 ZL201920815489.6)”及“一种太阳能电池激光加工设备(专利号为 ZL201820840378.6)”相关专利权纠纷案件,因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准予原告撤诉并作出相应民事裁定书,现已完结。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对于前述第1、3项专利相关案件,原告已申请撤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前述案件处于裁定阶段;对于前述第2项专利相关案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行人停止制造、销售“激光掺杂设备”中的供收料机,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支付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根据发行人确认,案涉专利在海目星及其子公司没有对应的产品商业化,涉案设备仅停留在试验环节,共计1台试用设备,未形成收入;且涉案专利为行业通用技术,不属于海目星及其子公司目前生产产品的主要技术依赖或者是未来计划的主要技术依赖,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未来发展产生较大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案件对发行人的经营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不构成法律障碍。
2、仲裁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仲裁案件。
3、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自2020年1月1日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且不存
7-3-4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四)本所律师对已经存在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调查和了解受到下列因素的限制
1、本所律师的结论是基于确信上述各方所作出的确认以及有关陈述和说明
是秉持诚实和信用的原则作出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受到目前中国法院、仲裁机构的案件、各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事项公告体制限制,本所律师对于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已经存在的重大法律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的核查尚无法穷尽。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协助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处理发行人在编制申报文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未参与编制《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编制的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定稿后,本所律师仔细审阅了该《募集说明书》全文,特别是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本所为本次发行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作了
7-3-4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合理核验。本所律师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留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事项。发行人已获得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上交所的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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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关于《审核问询函》核查问题的法律意见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1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使用募集资金20亿元,用于“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三个
募投项目;(2)“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新增了动力电池
前端装配线设备以及光伏和 3C 相关的激光自动化设备,主要是公司的新产品及新技术的应用及产业化;(3)“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整体较为一致,公司将前次募投项目“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长至2024年6月;(4)本次募投项目不涉
及环评批复事项,部分募投项目尚未取得项目用地;(5)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田亮于2023年离职。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与发行人现有业务、前次募投项目
的联系与区别;(2)在前募产能尚未释放、本募与前募产品相似的情况下,实施“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是否属于重复建设,是否过度融资;(3)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研发投入情况,发行人现有研发人员数量、场地面积及研发项目情况,前募延期等,说明实施“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的必要性和规模的合理性;(4)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对发
行人生产经营、技术研发及募投项目的影响,并结合公司在动力电池、光伏、3C消费类电子行业等领域掌握的人员、技术、专利储备、客户开拓、在手订单等,说明本次新增募投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相关性及协同性,是否符合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相关规定;(5)列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前后的产能变化情况,并结合本次募投项目产品的市场空间、前募达产后的产能情况、下游需求趋势变
动、行业竞争格局、客户验证及在手订单,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产能规划的合理性,是否存在产能消化风险;(6)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取得环评批复的依据是否充分,募投项目用地的取得进展,是否存在相关障碍。
请发行人律师对(6)进行核查,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7-3-4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核查过程】
针对上述第(6)题回复,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工作:
1、查阅《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成都)有限公司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
2、查阅了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出具的《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和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出具的《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3、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等相关法规;
4、查阅了成都东部新区综合执法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情况的通知》及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出具的《证明》,确认相关主管部门对募投项目是否需要取得办理环评批复的意见;
5、查阅了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关于“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募投用地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取得并查阅了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以确认土地取得情况;
6、查阅了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成都)有限公司关于“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募投用地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取得并查阅了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以确认土地取得情况;
7、针对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取得环评批复的依据是否充分,募投项目用地的
取得进展,是否存在相关障碍事项访谈发行人相关事项负责人并取得访谈笔录;
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募投项目环评及用地事项的说明。
【回复意见】
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取得环评批复的依据是否充分,募投项目用地的取得进
7-3-4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展,是否存在相关障碍。
(一)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取得环评批复的依据是否充分
1、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取得环评批复的依据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为“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
(一期)”“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及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均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十二专用设备制造业(35)/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356)”仅涉及分割、焊接、组装的类别,前述两个募投项目均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的需
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属于建设项目,无需进行建设项目备案及环评审批。
2、发行人已取得主管部门对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要环评批复的确认
(1)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成都东部新区综合执法局于2022年12月1日出具了《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情况的通知》,确认“你公司报送的《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者项目备案表》《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成都)有限公司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成都工业生产基地资料》收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要求,相关建设内容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2)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于2023年4月6日出具了《证明》,确认“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中仅组装的情形,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无需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及登记表,无需经环保部门进行相关审批或备案”。
7-3-4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综上,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取得环评批复的依据充分。
(二)募投项目用地的取得进展,是否存在相关障碍
1、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经核查,发行人已于2021年12月24日取得“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募投项目用地,相关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粤(2022)江门市不动产权第0016939号。
2、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经核查,发行人已于2023年8月21日取得“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
目(一期)”募投项目用地,相关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川(2023)成东不动产权
第0007682号。
综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及“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的募投项目用地。
【核查结论】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取得环评批复的依据充分;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及“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的募投项目用地。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8.2
根据公开资料:2021年12月28日,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警示函,发现公司存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财务会计基础、募集资金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况。
请发行人说明:前述警示函所涉及的具体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并说明是否已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有效完成整改,整改措施及效果是否得到相关部门认可,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结合上述事项,说明针对发行人相关违规事项整改的核查措施、核查方法和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7-3-5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回复:
【核查过程】
针对本题回复,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工作:
1、查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赵盛宇、钱智龙、高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3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2、查阅了公司发布的《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2021-073)
以及《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快报更正公告》
(2021-011);
3、查阅了公司出具的《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警示函相关事项的说明》及《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现场检查相关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4、查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以及《关于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1-047);
5、查阅公司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1年半年度报告》,核查公司是否已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有效完成整改;
6、查阅发行人组织财务部、证券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业务
部门负责人培训记录,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关于警示函整改事项的说明文件,确认发行人信息披露问题、募集资金管理问题以及财务处理不规范等问题的整改情况;
7、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申报会计师出具的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324 号);
8、针对警示函所涉及的具体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是否已经严格按照相关
规定要求有效完成整改,整改措施及效果是否得到相关部门认可,内部控制制度
7-3-5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事项分别访谈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并取得访谈笔录。
【回复意见】
前述警示函所涉及的具体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并说明是否已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有效完成整改,整改措施及效果是否得到相关部门认可,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
(一)前述警示函所涉及的具体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是否已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有效完成整改2021年12月28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赵盛宇、钱智龙、高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3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警示函中列举了发行人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包括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财务会计方面存在的问题、开立募集资金户未经董事会审批同
意问题、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不规范、部分制度规定不符合法定要求、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会议记录不完整等问题。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具体的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如下:
警示函内容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整改情况问题类型问题描述
2020年度业绩快未按照协议约定和以往年度会计政
报信息披露不审策的一惯性对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公司董秘办和财务部门进
慎2021年4月27理,2020年度业绩快报偏差值较大,一步学习政府补助会计准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归母净利润由1.02亿元调整则、业绩预报、快报等法规《2020年度业绩为0.77亿元。信息披露文件,提高会计报表的质快报更正公告》。发生原因:2017年度,公司获得收益方面量,加强与年审会所的沟经查,你公司在披性政府补助4900.00万元,公司与补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露业绩快报时,未助发放方签署有合作协议,该协议对出具之日,公司后续业绩预按照协议约定和江门海目星项目的投资总额、投产时告未发生更正情形。
以往年度会计政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等条件进行
策的一惯性对政了约定,且约定江门海目星若未能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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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函内容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整改情况问题类型问题描述
府补助进行会计到前述约定条件,则有义务按比例退处理,导致你公司回已兑现的政府补助。经测算,截至披露的业绩快报2020年底,公司江门海目星项目已实出现重大偏差。际完成合作协议约定的59.7416%,因此公司业绩快报测算将2927.34万元收益性财政补助计入当期损益。
在审计过程中,公司年审会计师认为应继续秉承谨慎性原则,待投资总额及投资强度达到《合作协议》约定的条件时,再一次性将该笔收益性财政补助计入当期损益。经沟通,公司对于该项调整不存在分歧。
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
担保信息披露不项、第十四点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准确,你公司及子(二)担保情况,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公司董秘办全体人员认真公司对子公司的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6.05亿元,披露学习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担保均为连带责的担保类型均为一般责任担保,经查一步熟悉定期报告申报软任担保,但你公司阅相关担保条款,上述担保类型应为件或文档,杜绝出现类似错在2020年年报中连带担保责任而非一般责任担保。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相关担保类型发生原因:公司上市时间较短,工作出具之日,公司后续定期报披露为一般担保,人员不熟悉信息披露系统,未注意到告未发生此类错误。
信息披露不准确。该处有下拉选项,因操作失误导致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设备类产公司组织财务部认真学习品以客户签字或个别大客户的收入确认缺少客户签
财务管理制度,后续严格按盖章的验收单作字或盖章的验收单。
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财务会计为收入确认依据;发生原因:该客户自2019年起,不——收入》中关于收入确认
方面对个别大客户的再提供纸质验收单据,公司通过客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内控管收入确认缺少客 EP 系统查看付款申请单据,依据客户理,完善内控制度,保证会户签字或盖章的付款,即验收款判断确认收入。
计处理的准确性。
验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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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函内容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整改情况问题类型问题描述公司已加强财务与各业务
个别客户收入确认存在滞后情况。部门间的沟通,对财务及业发生原因:个别客户验收单签署日期务相关人员进行收入确认
个别客户收入确为12月份,由于验收单据流转需时,会计政策的培训,严格执行认存在滞后情况。未能在年底关账前将单据送达财务,规定的收入确认时点,加强该收入确认在次年一季度,经统计,内控管理,完善内控制度,该类情况数额较小。财务部门做好复核工作,杜绝收入滞后确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场检查存在存款信用减值准备计提仅按照账龄计提,风险应收账款已完成对有迹象显示收回存在风险的几笔95.77%回款,剩余未回应收此外,你公司对部应收账款,未单项计提信用减值准款已100%计提坏款准备。
分长期挂账的逾备。公司财务部门已深刻分析期应收账款未单发生原因:信用减值准备计提仅按照上述问题原因,并将持续监独测算减值。账龄计提,对有迹象显示收回存在风控应收账款特别是逾期的险的应收账款,未充分评估风险并单应收账款,加强应收账款催项计提减值。收,对有明确迹象显示不可收回的应收账款单项计提信用减值。
公司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你公司设立募集组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人资金专户未经董员认真学习募集资金管理
开立募集事会审议批准,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未制度并严格执行。
资金专户符合《上市公司监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召未经董事管指引第2号——发生原因: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管理开第二届董事第八次会议,会审批同上市公司募集资相关制度学习不到位,未按照相关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意金管理和使用的度实施。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议案》,董事会指定已开立的规定。的账户为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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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函内容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整改情况问题类型问题描述公司组织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工作人员学习相关法规,并实施如下整改政策:
1、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
1、相关责任人未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档案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及未在内幕
修订的议案》,内幕时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知情人登记档案根据制度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21修订)》要求完善。
修订公司相关制度。
2、于2021年8月30日召
2、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未依据此外,你公司还存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在内幕信息知情的议年修订)》《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人管理不规范、部案》《关于修订的议其他方面订)》及时更新。
合法定要求、股东案》,相关制度的修订均是
3、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记录不规
大会和董事会会当时依据最新法规更新,详范,未完整记录相关人员发言要点。
议记录不完整等见2021年8月31日相关公
发生原因:公司当时处于上市初期,问题。告。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内幕信息登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管理相关规则、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全体人员已认真学习《上海议记录要求的理解仍处于不断学习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的过程中,对于监管部门下发的最新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要求理解不到位,在内幕信息登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记管理、内控制度修订、股东大会和
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董事会会议记录相关事项上出现疏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大漏。
会规则》等相关法规文件,今后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强化对“三会”资料的各环节管理,确保“三会”会议资料的规范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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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函内容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整改情况问题类型问题描述整性。同时,公司将在今后工作中不断强化内外培训,加强学习,提高业务能力,促进相关人员勤勉尽责;后
续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及
监事会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履行职责,提高“三会”的规范化运作水平。
(二)整改措施及效果是否得到相关部门认可
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已对上述监管函件完成整改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收到或受到监管机构进一步的整改要求或处罚、处分等,整改措施及效果已得到相关部门认可。
(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324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公告、说明,发行人已根据相关规定及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函件的要求,逐项落实相关监管意见,并进行了整改。
整改完成后,后续未收到或受到监管机构进一步的整改要求或处罚、处分等。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行人董事会认为:“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报告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324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该报告鉴证结论为:“海目星于2022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
7-3-5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同时,发行人报告期内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了与其实际情况相匹配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于上述,经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履行一般核查义务,在本所律师专业所能判断的范围内,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健全且有效执行。
【核查结论】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已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有效完成整改,整改措施及效果已得到相关部门认可,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
(本页以下无正文)
7-3-5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章晓洪
负责人:经办律师:
顾功耘杨妍婧
经办律师:
张晓枫年月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长沙·海口·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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