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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数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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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数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刘哈哈 发表于 2023-9-20 00:00:00 浏览:  63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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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3)第412-5号
致: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先进数通”)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担任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
1目录
释义....................................................3
声明....................................................5
正文....................................................6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6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7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12
四、结论意见...............................................15
2释义
本法律意见中提到的下列简称,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外,其含义如下:
先进数通/公司/上指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市公司/发行人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发行指股票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本所指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认购邀请书》指行股票认购邀请书》《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申购报价单》指行股票申购报价单》《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缴款通知书》指行股票缴款通知书》《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股份认购协议》指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办法》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审核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中国指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3元指人民币元(仅限用于货币量词时)
4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
对投资价值分析、询价结果分析及统计、询价簿记方法、报价及定价合理性及其与财务会计有关的前述该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涉及引用验资报告、询价与配售的相关报表、公告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单位提供的报告或相关文件引述。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发行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5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2023年4月11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3年5月5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3年5月6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以下议案:《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拟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2023年5月23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62023年8月10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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