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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临时)
会议于2023年9月22日召开。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基于个人独立判断,认为公司本次董事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现就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担保额度进行内部调剂的议案经审查,本次担保额度内部调剂不会改变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度担保总额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公司章程》及《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为二级子公司大连泰达原鸿环保提供2023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经审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二级子公司大连泰达原鸿环保提供2023年度担保额度事项符合《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不存在为控股子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形;担保额度预计合理,风控可控,担保事项决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杨鸿雁、李莉、葛顺奇
2023年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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