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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株洲
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
们作为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
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
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的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调整事由充分,调整程序合法,调整方法恰当,调整结果准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就公司拟向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进行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预
留部分授予日为2023年9月2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
办法》和《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技术和
业务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
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
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3年
9月25日为预留授予日,以40.14元/股为授予价格,向58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24.5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2.2年9日 5T
(本页无正文,为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03年9月22日
(本页无正文,为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刘似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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