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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加强战略决策科学性,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及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等有关部室工作人员担任。
1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组织对以上事项的专家评审会;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
程序包括:
(一)收集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报告的发展规划、重
大投资、资本运作项目的信息,参与可行性研究及有关报告、方案、协议、合同、章程的准备和洽谈,督促有关部门或企业备齐决策所需支撑性文件;
(二)协助有关部门或企业将决策事项报公司管理层研究、预审,形成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等管理层决策文件;
(三)根据管理层决策文件及有关部门或企业草拟的议案,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必要时可组织专
家评审会进行专项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或讨论结果书面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1/2以上的战略委员会委员可
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主持。
2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邮件或者其
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
1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必要时,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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