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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缘药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首批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并回购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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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缘药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首批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并回购注..

股市小白 发表于 2023-10-10 00:00:00 浏览:  57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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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首批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2023第[302]号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贤 坤 路 江 岛 智 立 方 C 座 4 层 邮 编 : 2 1 0 0 1 9
电话:+8625-83304480传真:+8625-83329335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首批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2023)第[302]号
致: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所作为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缘药业”或“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暨预留部分授予首批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法律意见书》及《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暨预留部分
授予第二批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首批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以下声明:
1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除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外,还
包括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本所认定有关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或确认。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事先对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
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获得相关方如下声明和保证:相关方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所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述声明、保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和前提。
4、本所对有关文件的审查未涉及非法律专业领域的有关财务数据和经营业
绩等资料,鉴于本所并不具有对上述数据和结论作出核查和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对上述数据和业绩结论的引用,不应在任何意义上理解为本所对上述数据和业绩结论之真实、准确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认可或保证。
5、本所对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但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相关事项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向有关审核部门报备或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书面认可,请勿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经办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授权和批准
2022年4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及其摘要》《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涉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年4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及其摘要》《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涉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发表意见,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实行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2年5月20日起,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
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5月23日起,公司对预留部分首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首批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022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的议案》。2022年5月31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2022年6月29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施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公告了《关于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2年6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首批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年6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关于向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首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首批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以及预留部分首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首批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2022年9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2022年9月2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并披露了《关于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首批授予结果公告》2023年6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正公司相关条款的议案》,并披露了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更正后)》(以下简称为“《激励计划》”)。
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预留部分权益相关条款的一处披
露与前后表述不一致,公司对相关条款进行更正,关于预留部分权益的表述统一为: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2023年6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部分第二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2023年10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首批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第二批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年10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首批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第二批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首批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对预留部分第二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首批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核
5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查意见》《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批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首批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及成就情况
1、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首批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30%;预留部分首批限制性股票在2022年8月31日(含)之前授予,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解除限售比例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预留部分首批授予日均为
2022年6月29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第一个限售期均已届满。
(二)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首批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成就情况序号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首批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售条件。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号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首批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2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除限售条件。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以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
入增长率不低于22%,或以公司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4%;东的净利润43446.74万元,同比上升
(2)以公司2021年非注射剂产品营业收入为基数,35.54%,高于24%,条件(1)已满足;
32022年非注射剂产品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2%。非注射剂产品营业收入289958.76万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元,同比上升23.69%,高于22%,条件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限制性股票解除限(2)已满足。综上,公司层面已满足解售的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为同时满足条件(1)和条件(2),除限售条件。
其中条件(1)中,营业收入与净利润指标完成任意一个即表示条件(1)完成。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除1名激励对象降职、3名激励对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个人解除限售期象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38名激励对象内考核结果若为90分及以上则可以解除限售当期全部份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标外,本次激励
4额,若为90分以下则取消当期解除限售份额,当期全部份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首批授予共有
额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具体如下:119名激励对象2022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90-100分(含90分)90分以下考核结果为90分及以上,其当期解除限解除限售比例100%0售比例为100%。
(三)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7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共有119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6.82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35%,具体如下:
1、首次授予
已获授予限本次可解除限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姓名职务制性股票数售限制性股票占获授限制性股票量(万股)数量(万股)数量比例(%)
王振中副董事长30.009.0030.00
杨永春董事兼总经理30.009.0030.00
高海鑫董事20.006.0030.00
吴云副总经理15.004.5030.00
刘权副总经理20.006.0030.00
王传磊副总经理20.006.0030.00
潘宇副总经理20.006.0030.00
小计155.0046.5030.00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103人506.40151.9230.00
合计(110人)661.40198.4230.00
2、预留部分首批授予
已获授予限本次可解除限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姓名职务制性股票数售限制性股票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量(万股)数量(万股)比例(%)
陈学斌董事8.002.4030.00
小计8.002.4030.00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8人20.006.0030.00
合计(9人)28.008.4030.00
注:2023年6月26日,公司已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任命证券事务代表的工作。高海鑫先生、吴云先生职务发生变动(仍符合《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陈学斌先生为新任董事,上述已做调整。
(四)关于本次解除限售的结论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首批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119人,可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6.82万股。公司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8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与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1、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如激励对象降职,或因免职、辞职、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在公司担任职务,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根据《激励计划》“第五章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的规定,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标则取消当期解除限售份额,当期全部份额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降职、3名激励对象与公司解除劳动
合同、38名激励对象在2022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90分以下,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标,上述4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
公司拟本次回购注销上述合计42名激励对象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
制性股票合计48.05万股。
3、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规定,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同时规定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
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
公司于2023年8月实施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事项,根据激励计划关于回购
9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价格调整方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价格为7.70元/股。
4、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及资金总额
公司本次用于支付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资金总额共计
3699850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履行的程序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将修订《公司章程》并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本次回购注销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减少480500股,总股本将由584597952股变更为584117452股。
单位:股类别变动前本次变动变动后
限售条件流通股8169000-4805007688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764289520576428952
总计584597952-480500584117452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履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注销登记手续及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0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首批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119人,可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06.82万股。公司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公司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履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注销登记手续及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以下无正文)
11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首批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吴朴成华诗影秦晓宇
2023年10月7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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