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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23)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与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能源管理合同》的关联交易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下属控股公司与控股股东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交易价格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严格履行了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等程序。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刘恒、陈莹、杨栋锐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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