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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
条规定的说明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成都高投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华鲲振宇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鲲振宇”或“标的公司”)30%股权、共青城华鲲振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华鲲振宇25%股权和平潭云辰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华鲲振宇15%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华鲲振宇70%股权,标的公司涉及的
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已在《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本次交易无法获得批准或核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
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也不存在交易对方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
1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华鲲振宇70%股权,华
鲲振宇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3、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合法拥有标的资产,能实际控制标
的公司生产经营。标的公司资产完整,拥有与经营相关的各项资产。
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
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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