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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
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公司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或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第二章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
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三)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三章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九条对外财务资助的主办部门是公司财务中心。必要时,可请公司法律顾问、法务部门协助办理。
第十条对外财务资助的过程中,公司财务中心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
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
险调查工作,由公司总裁室对财务中心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二)公司财务中心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
(三)负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财务资助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财务资助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对外财务资助过程中,法律顾问和公司法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同财务中心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负责起草或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财务资助有关的一切文件;
(三)负责处理对财务资助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四)本公司实际承担财务资助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追偿等事宜;
(五)办理与对外财务资助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须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罚责
第十四条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造成企业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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