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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35 证券简称:中国天楹 公告编号:TY2023-60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0月24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0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0月2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海安市黄海大道西268号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严圣军先生,
6、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0月9日发出,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3年10月17日,公司股份总数
2523777297股。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3人,代表股份5529066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90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5384885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336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44181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71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174711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9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3053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21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144181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713%。
3、本次股东大会存在征集表决权事项,截至征集结束时间(2023年10月
20日17:30),无股东向独立董事赵亚娟委托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委托独立董事
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0%。
4、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了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47648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90%%;反对52583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2127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027%;反对52583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9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47648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90%;反对52583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2127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027%;反对52583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9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47648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90%;反对52583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2127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027%;反对52583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9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关于议案1、2、3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议案1、2、3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的议案,其对应的关联股东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因此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选举严圣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52893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
其中中小股东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458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9.9273%。
表决结果:严圣军先生当选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2选举曹德标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529066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471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00.0000%。
表决结果:曹德标先生当选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3选举茅洪菊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529066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471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00.0000%。
表决结果:茅洪菊女士当选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4选举涂海洪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同意5529066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471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00.0000%。
表决结果:涂海洪先生当选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5.01选举俞汉青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529066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471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00.0000%。
表决结果:俞汉青先生当选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02选举杨东升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529066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471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00.0000%。
表决结果:杨东升先生当选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03选举刘睿智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529066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471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00.0000%。
表决结果:刘睿智先生当选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6.01选举刘兰英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表决情况:同意5529066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471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00.0000%。
表决结果:刘兰英女士当选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6.02选举丁坤民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552893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
其中中小股东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458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9.9273%。
表决结果:丁坤民先生当选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529066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7471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何植松、石志杰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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