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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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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零零八 发表于 2023-10-25 00:00:00 浏览:  73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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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995号关于对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51号;
张建军,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良栋,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经查明,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年4月15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营业收入1965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1—下简称“净利润”)-2880万元。2023年4月26日,公司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2022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1964.79万元,净利润-2857.55万元。因2022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公司股票交易于2023年4月27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未按规定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未对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予以提示。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第1.4条、第2.1.1条、第5.1.1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张建军、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陈良栋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5.1.9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建军、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陈良栋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
—2—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10月25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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