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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3年10月26日经公司九届九次董事会审议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公司财务信息的充分掌握和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 
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证券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做 
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证券业务 
管理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 
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与会委员签字。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证券业务管理部门有关 
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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