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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
审核函〔2023〕120159号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我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现有以下事项请予以落实:
发行人在2019年至2021年与刘红山(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江山之弟)实际控制的沙河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及沙河市通泰汽车运输公司发生运输关联交易。公司未将前述两家运输公司认定为关联方,相关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针对上述事项,河北证监局对发行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我所对公司发送《关于对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57号)》。2022年6月和2023年4月发行人披露了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与沙河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
及沙河市通泰汽车两家运输公司发生运输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
允性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未将前述两家运输公司认定为关联方的原因、相关违规事项的整改情况及结果,是否存在其他类似情
1形;(2)报告期内发行人会计差错更正事项产生的过程和原因、相关整改措施及有效性,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回复,回复内容需先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若回复涉及修改募集说明书,请以楷体加粗标明,并在回复内容披露后同步提交更新后的申请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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