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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规定,作为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会前取得并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经核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本次会计师事务所变更能更好适应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不会影响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会计报表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将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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