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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与治理(ESG)管理办法
(试行)
(经2023年10月27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社会与治理(以下简称 ESG)管理,确保公司 ESG 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全面提升 ESG 履责能力,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准则规则以及《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二版)》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ESG 即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治理(Governance),体现的是兼顾经济、环境、社会和治理效益的可持续发展价值观。它将企业发展对环境社会的外部影响内部化,将公共利益引入企业价值体系,更加注重企业经济活动与环境社会建设的动态平衡和持续发展。
第三条 公司开展 ESG 管理工作,是有效履行上市公司社
会责任的需要,是一项与公司日常生产运营、企业治理息息相关—1—的上下联动的系统性工程,有助于公司准确把握存在的风险和机遇,增强发展稳定性,提升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综合价值和企业形象。
第四条 公司 ESG 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引领。紧紧围绕公司战略目标和要求,将 ESG
理念融入公司发展战略,系统设计,整体布局,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综合效益最大化,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管理先行。不断创新与公司战略相匹配的管理体制机制,将 ESG 实践贯彻落实到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理清工作流程,建立顺畅的 ESG 管理机制;
(三)融合有效。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加快公司 ESG 体系建设,强化实践推广,树立品牌形象,满足监管要求,分阶段逐步提高治理水平,稳步提升 ESG 评级水平;
(四)上下联动。建立 ESG 管理部门联动机制,明确工作流程,提升针对性与沟通力,逐步形成“公司董事会统筹管理、职能部门落实实践、所属各单位积极参与”的权责明晰、流程规
范、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以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ESG 管理内容
第六条公司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立足“双碳”目标,—2—以低碳技术创新为引领,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大力发展新能源,聚焦生态环境保护,坚持走绿色低碳转型之路。公司致力做好与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相关的生产管理工作,识别自身产品、服务、活动有关的碳排放的直接和间接来源,以及可能为利益相关方带来的不利影响,并采取必要措施;公司通过科技创新、环保技术改造,提升质效,严控排放指标,推进碧水、蓝天、净土生态环保工程建设;公司积极推进光伏、风电等清洁能源建设,严格执行环保管理制度,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七条公司以完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
强安全风险防范以及营造安全文化氛围为重点,建立安全生产、安全培训、职业健康风险管理机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坚持风险预控识别,以安全监督为抓手,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坚守安全环保红线底线,筑牢生产运营根基。
第八条公司始终秉承“以人为本、人尽其才”的人才理念,推进人才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改革,坚持平等就业,为员工提供良好工作环境及社会保障,建立完善培训机制及创新人才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激发员工充分发挥可持续创新积极性和潜力,努力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员工队伍,实现公司价值与员工价值统一,增强员工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增强员工干事创业的激情与信心,保障公司全面健康发展。
第九条公司强化法治风控和合规管理,持续提升依法治企能力,加强法律合规人才队伍建设。树立全员合规意识,完善合—3—规管理制度体系,健全完善合规审核“三道防线”。积极开展重大风险评估,推进风险防控专业化,强化重大经营风险预警工作,坚决防范化解合规经营法律风险。推动内控风险管理与业务深度融合,持续完善公司内控风险体系建设。
第十条公司围绕采购与供应链体系建设,强化计划管理,提升能力水平,不断深化采购全过程穿透式在线监管,打造安全可靠、现代智慧供应链体系,为产业链供应链稳定运行提供有力支撑。围绕供应商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完善供应商信用监管机制;依托信息系统,强化各环节监管功能;及时开展专项监管工作,切实维护公司利益,优化营商环境。
第十一条公司作为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牢记“国之大者”,提高政治站位,勇于担当作为,认真落实能源保供相关政策要求,全力保障能源供应,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公司以企业发展之追求守望民生幸福和社会进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公益活动,致力推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展现央企担当。
第三章组织与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 ESG 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主要
职责包括:
(一)研究确定公司 ESG 战略目标和中长期规划;
(二)研究确定公司 ESG 管理基础制度;
— 4 —(三)审议公司年度 ESG 报告;
(四)审议其他与公司 ESG 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ESG)委员会,具体负责
ESG 监督检查工作,委员需明确分工,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 ESG 工作进行监管,并就相关重大决策提出建议;
(二)定期监督检查公司 ESG 工作活动相关事宜的实施与进展情况;
(三)审核公司年度 ESG 报告等 ESG 相关披露文件;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与公司 ESG 相关的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管理层负责组织推进 ESG 管理工作,主要
职责是:
(一)审议公司 ESG 中长期规划;
(二)审议公司 ESG 管理基础制度;
(三)组织推进公司 ESG 活动相关事宜的识别、评估、管理过程和相关目标的实现;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与公司 ESG 相关的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 ESG 管理工作由安全生产环保组、社会责
任组和公司治理组三个工作组具体负责,每个工作组由公司一个职能部门牵头,其他职能部门参与组成。工作组组成和主要职责如下:
(一)安全生产环保组由生产与燃料管理部(科技部)牵头,—5—规划发展部、安全环保部、工程建设部和财务部配合,负责公司ESG 管理中安全生产、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等方面
的综合管理、协调、检查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等
方面的中长期管理目标和相关实施细则;
2.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等
方面的年度 ESG 管理工作计划,并负责推进和落实;
3.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等
方面 ESG 指标的管理,包括指标的收集统计、审核及调整等;
4.完成公司环境相关的议题分析、风险管理、专项报告的
编制等工作;
5. 协助公司年度 ESG 报告的编制;
6. 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 ESG 管理中涉及环境议题的相关事宜。
(二)社会责任组由市场运营部牵头,综合管理部(党委办公室、信访办公室)、组织人事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物
资与信息管理部、纪委办公室(党委巡察办公室)、审计部、党
建工作部(党委宣传部、工会办公室)、证券法律部(董事会办公室)配合,负责公司 ESG 管理中员工管理、薪酬与福利、供应链管理、产品质量、客户管理、社区建设和公益等方面的综合
管理、协调、检查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公司员工管理、薪酬与福利、供应链管理、产品质
—6—量、客户管理、社区建设和公益等方面的中长期管理目标和相关实施细则;
2.制定公司员工管理、薪酬与福利、供应链管理、产品质
量、客户管理、社区建设和公益等方面的年度 ESG 管理工作计划,并负责推进和落实;
3.负责公司员工管理、薪酬与福利、供应链管理、产品质
量、客户管理、社区建设和公益等方面 ESG 指标的管理,包括指标的收集、统计、审核及调整等;
4.完成公司社会相关的议题分析、风险管理、专项报告的
编制等工作;
5. 协助公司年度 ESG 报告的编制工作;
6. 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 ESG 管理中涉及社会议题的相关事宜。
(三)公司治理组由证券法律部(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综
合管理部(党委办公室、信访办公室)、组织人事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安全环保部、市场运营部、纪委办公室(党委巡察办公室)、审计部、党建工作部(党委宣传部、工会办公室)
和财务共享中心配合,负责公司 ESG 管理中公司法治合规、商业道德、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综合管理、协调、检查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公司法治合规、商业道德、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等
方面的中长期管理目标和相关的实施细则;
—7—2.制定公司法治合规、商业道德、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等
方面的年度 ESG 管理工作计划,并负责推进和落实;
3.负责法治合规、商业道德、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等方面
ESG 指标的管理,包括指标的统计、审核及调整等;
4.完成公司治理相关的议题分析、风险管理、专项报告的
编制等工作;
5. 协助公司年度 ESG 报告的编制工作;
6. 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 ESG 管理中涉及治理议题的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公司 ESG 工作办公室设在证券法律部(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协调和推进落实公司日常 ESG 管理相关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单位关于社会责任及
上市公司 ESG 工作的有关要求和精神,推进公司 ESG 管理体系建设;
(二)制定公司 ESG 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向公司
管理层报告 ESG 实施情况;
(三)制定公司 ESG 管理制度及相关工作细则,建立和完善对应制度体系;
(四)编制和发布公司年度 ESG 报告;
(五)组织开展 ESG 培训及相关工作会议;
(六)组织开展公司 ESG 实质性议题识别;
— 8 —(七)建立和完善公司 ESG 关键绩效指标体系;
(八)实施公司 ESG 风险的评估、识别及管理;
(九)制定公司 ESG 管理提升方案并实施;
(十)组织开展 ESG 实践活动,开展与利益相关方的机构沟通与合作;
(十一)配合开展 ESG 信息管理系统统建工作;
(十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是 ESG 管理工作的执行主体,应按照安全环保组、社会责任组和公司治理组三个工作组要求,结合部门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负责在各自专业领域做好公司ESG 管理具体落实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ESG 计划的推进实施,ESG 指标收集统计、审核及调整,议题分析,风险管理和专项报告的编制等,各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 ESG 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所属各单位是 ESG 管理责任主体,应当明确负
责 ESG(或社会责任)工作的分管领导及牵头部门,以及配备对应联络人员,主要职责包括:
(一)落实公司 ESG 管理工作决策部署,推进本公司社会责任组织管理体系建设;
(二)参照公司 ESG 管理体系,完善本公司社会责任相关
制度体系,并将配合上市公司 ESG 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计划管理;
(三)配合上市公司筛选重要 ESG 议题,维护和报送 ESG指标数据;
— 9 —(四)组织开展 ESG 实践活动,编制社会关注度高、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影响大的 ESG 主题报告、实践案例和相关信息的新闻稿件。
第四章 ESG 管理体系
第十九条围绕建设一流综合能源示范企业要求,建立健全
公司 ESG 管理体系,从组织机构、制度规范、综合指标、工作机制、监督评价等方面保障 ESG 管理体系实施。
第二十条 建立 ESG 综合指标体系,明确指标管理工作职责,将 ESG 综合指标作为实施监督、开展对标研究、编制报告、提升评级的重要依据,实现 ESG 管理体系闭环。
第二十一条 ESG 综合指标涵盖经济、环境、社会与治理
四个方面,由基本信息、重要议题、关键绩效指标等组成。根据职责边界和业务划分,将指标管理职责分解到各部门、所属各单位。根据 ESG 监管标准、评级要求、治理状况,以及 ESG 体系建设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指标体系。
第五章 ESG 培训与交流
第二十二条 定期组织 ESG 管理培训,不断强化 ESG 理念,提升 ESG 管理能力,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进行 ESG 交流活动,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交
—10—流合作,分享履责实践,促进资源整合。
第二十四条 开展 ESG 管理对标学习、课题研究,积极参
与上级单位和行业协会等开展的 ESG 特色案例评选活动,打造上市公司良好责任品牌,持续推进管理提升。
第六章 ESG 信息与沟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加强 ESG 利益相关方管理,建立完善与
利益相关方沟通和参与的机制,常态化开展 ESG 信息披露,有效传播公司 ESG 履责实践,提升品牌传播度和影响力。
(一)利用官网、官微等及时报道公司 ESG 履责实践行动、经验、荣誉等信息。
(二)在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推广“公众开放日”“媒体开放日”等活动,邀请不同群体实地参观调研,提升企业形象。
(三)利用新媒体手段,开展和参与 ESG 案例征集和评选活动,开展年度实质性议题调查和识别。
(四)加强与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和权威机构的沟通,积极
参与专业机构、论坛和协会等相关活动,增加话语权与影响力。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所属各单位不断完善沟通机制,通过
调研、座谈和问卷调查等形式,密切关注、及时回应利益相关方诉求,满足利益相关方对公司 ESG 工作的合理期望和要求。
第七章 ESG 报告编制与发布
—11—第二十七条证券法律部(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编制并发布
年度 ESG 报告,各部门、所属各单位配合完成。年度 ESG 报告编制分为资料搜集、报告撰写、报告设计、报告审核、修改定稿
五个阶段,一般于每年第四季度启动,组织安排编制任务,次年与年度报告一起正式对外发布。
第二十八条 编制 ESG 报告主要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研究〔2008〕1号)、《关于国有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研究〔2016〕105号)、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指南(CASS-ESG5.0)》、全球报告倡议组织《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GRI Standards)、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 2030(SDGs)
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等文件、标准,发布 ESG 报告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监管机构及重要评级机构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年度 ESG 报告发布后,应在内外网站、微信
公众号等宣传推广;报告纸质版可以向利益相关方赠阅为主,形式和主要渠道包括:
(一)向国资委、行业协会、有关政府部门等单位报送;
(二)向上级单位、公司领导报送,向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发放;
(三)接待重要来访客人,参加重要出访活动,根据需要向对方赠送;
—12—(四)展会、研讨会和相关宣传活动开展期间,作为宣传资料;
(五)其他发布和传播渠道。
第八章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条 加强 ESG 监督管理,对各部门、所属各单位 ESG
工作履责情况进行督查,将其纳入公司考评体系。
第三十一条 对各部门、所属各单位 ESG 工作落实不认真、不及时、不到位,造成重大恶性事件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予以追责问责。
第三十二条 对各部门、所属各单位 ESG 履责表现突出,为公司争取荣誉、提升品牌形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有关术语:
(一)利益相关方:受公司决策、活动影响或影响公司决策、活动的团体或个人,主要包括股东、员工、客户、政府、供应商、投资者、竞争者、社团组织、媒体、公众等。
(二)实质性议题:能够体现公司重大经济、环境、社会和治理的议题或对利益相关方的评估和决策有实质影响的议题。
(三)ESG 报告:基于与利益相关方沟通需要,组织定期
— 13 —或不定期对外公开发布的一种展示公司 ESG 理念和认识,并系统披露环境、社会以及治理等方面的活动及绩效信息的特定报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证券法律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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