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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路:董事局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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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路:董事局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土星 发表于 2023-10-28 00:00:00 浏览:  78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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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局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局对经营班子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局特设立董事局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董事局审计委员会是董事局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公司在董事局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委员会成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会计、审计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局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且该独立董事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局批准产生。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局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公司董事局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局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局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局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局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审计部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对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局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
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或者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通讯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局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局。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规则自董事局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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