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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正案
(修改部分以黑体标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修订前修订后号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名委员会工作细则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精功科技股第一条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高级管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公司董事会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成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总经理人构,主要负责对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3并提出建议,同时对总经理提名的财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务负责人、总工程师以及总经理提名选、审核。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提名的董事会秘书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本工作细则中所指的高第三条本工作细则中所称的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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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执行总经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以及总经理提名的其他高级管理人人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员,公司监事不在本工作细则要求范人员。
围内。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
5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
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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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务,自动解除其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补足委员人数。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
权限:限:
1、研究董事、总经理人选的选择1、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
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2、寻找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董事会提出建议;
选;2、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3、对董事侯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标准和程序,并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行审查并提出建议;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法律、行4、对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董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事会秘书以及总经理提出的其他高级规定》的其他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7管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3、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5、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人员的人选;
4、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
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5、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责,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依照本工作细则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8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总经理人选。董事长、总经理在确定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董事会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人选。
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推荐人选前也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不同建议,及时调整人选或与提名委员会委员进行有效沟通后再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
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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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事会通过后实施。后实施。
第十二条董事、总经理的选任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程序:选任程序:
1、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1、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
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总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材料;2、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
2、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物色董
(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泛物色董事、总经理人选;3、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
3、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形成书面材料;
情况,形成书面材料;4、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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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人选;选;
5、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5、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事、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进行资格审查;
6、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6、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
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侯选人出董事侯选人和新聘总经理人选的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议和相关材料;材料;
7、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7、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
行其他与任职有关的后续工作。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对于公司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对于公司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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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务负责人人选提名、确定需同步提请公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及总经理提名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司审计委员会审议,并经公司审计委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于董事会审议。
事长、总经理提出的人选进行审查并
提出建议,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长、总经理确定人选后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
年度例会和临时会议,年度例会于每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提交董事会会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审议前一个月内召开,临时会议由提时会议。会议通知及材料应于会议召开
12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特别紧急情况下
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主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席主持,委员会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持,委员会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三
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位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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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
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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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工作组成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工作组成员
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可
15会可要求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要求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及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会议。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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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17增加一条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对须由董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审查工作及董事会授权提名委员会进行的其他
相关工作,提名委员会可参照本工作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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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合并成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
归属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
19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落款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落款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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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董事会
备注:
1、除上述修改外,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其他条款均保持不变。
2、本次修订经公司2023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后,
原《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将同时废止。
特此修订说明。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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