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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年修订)
(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委员会成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人事管理方面的专业
-1-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
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决策程序
-2-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有关的书面材料:
(一)公司对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人才情况;
(三)董事、经理初选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
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
人才市场等广泛遴选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3-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或者由提名委员会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
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4-第二十四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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