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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大对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公司财务、审计部门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公司证券投资中心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
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1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除应当追究导致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的直接责任人员外,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一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25、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失职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董事会将视事件情节轻重或提请股东大会免除其职务。对提供需披露年报信息的外部人员,因提供信息滞后、遗漏、不准确、不真实,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董事会将致函给予通报,对涉及差错的股东单位董事、监事、高管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提议更换。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
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还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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