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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元股份: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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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元股份: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玻璃心 发表于 2023-11-3 00:00:00 浏览:  42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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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元股份
股票代码:300018
信息披露义务人: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尹力光、刘屹、陈志兵尹健,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6号卢春明,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6号邓志刚,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6号王永业,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6号张小波,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6号尹力光,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6号
1刘屹,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
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6号陈志兵,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6号
权益变动性质:表决权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2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3
目录....................................................4
释义....................................................6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7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1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是否受过处罚、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及诚信记录16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17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17
第二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批准......................................18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18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积极参与上市公司决策,力争提升上市公司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增强上市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18二、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或处置已有权益的股份之计划............................18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19
一、本次权益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19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20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文件的主要内容....................................21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发行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22
第四节资金来源..............................................23
一、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总额.........................................23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23
第五节后续计划..............................................24
4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24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划...24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24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24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25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调整的计划...................................25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25
第六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26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26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28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28
第七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30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资产交易..................................30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30
三、是否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
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30
四、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30
第八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31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3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31
第九节其他重大事项............................................32
第十一节备查文件.............................................33
一、备查文件...............................................33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33
5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涵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尹力光、刘屹、指行动人陈志兵
中元股份、上市公司指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华世指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权益变动报
指《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告书
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尹力光、刘屹、陈志兵与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邓志刚、王《表决权委托协议》指永业、张小波、刘屹、卢春明、尹健、尹力光、陈志兵与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
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尹力光、刘屹、陈志兵于2023年9月8日解除与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本次权益变动指
公司的《表决权委托协议》,撤销对受让方洛阳华世的表决权委托,将表决权收回由自己行使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尹力光、刘屹、
《通知》指
陈志兵签署的《关于解除的通知》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准则15号》指——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准则16号》指——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6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1、尹健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尹健性别男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201111967********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6号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否区的居留权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尹健近五年主要任职情况如下:
是否与任职姓名任职单位注册地主营业务任职时间职位单位存在产权关系湖北省武汉输配电及控制2023年10尹健中元股份董事长市设备制造业月至今
2020年12
湖北省武汉输配电及控制是,持有尹健中元股份月至2023年副董事长
市设备制造业1.77%股份
10月
2015年3月
湖北省武汉输配电及控制尹健中元股份至2022年副总裁市设备制造业
11月
武汉中元华电电湖北省武汉输配电及控制2016年10是,持有中元尹健董事长
力设备有限公司市设备制造业月至今股份1.77%股份,中元股份持有武汉武汉中元华电电湖北省武汉输配电及控制2021年9月中元华电电尹健总经理力设备有限公司市设备制造业至今力设备有限
公司100%股权
7广州穗华能源科输配电及控制2015年4月
尹健广东广州董事长否技有限公司设备制造业至今
加油站、加气
来凤金源石来凤县2020年6月是,持有尹健站、充电站服监事
化商贸有限公司翔凤镇至今10%股权务
2、卢春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卢春明性别男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201111973********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6号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否区的居留权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卢春明近五年主要任职情况如下:
是否与任职姓名任职单位注册地主营业务任职时间职位单位存在产权关系湖北省武汉输配电及控制2023年10卢春明中元股份副董事长市设备制造业月至今
2017年9月是,持有
湖北省武汉输配电及控制
卢春明中元股份至2020年副总裁2.29%股份市设备制造业
12月
湖北省武汉输配电及控制2020年12卢春明中元股份董事、总裁市设备制造业月至今是,持有中元股份
2.29%股份,
安徽大千生2021年10中元股份持安徽省合肥卢春明物工程有限体外诊断试剂月至2022年董事有安徽大千市公司5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19.33%股权
8武汉中元惠2019年7月
湖北省武汉输配电及控制卢春明合科技有限至2022年监事否市设备制造业公司12月是,持有中元股份
2.29%股份,
武汉中元华
湖北省武汉2022年12执行董事、中元股份持卢春明电软件有限软件市月至今总经理有武汉中元公司华电软件有限公司
100%股权是,持有中元股份
2.29%股份,
江苏世轩科江苏省常州2023年7月中元股份持卢春明技股份有限医疗信息化董事市至今有江苏世轩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权是,持有中元股份
2.29%股份,
武汉中元华湖北省武汉输配电及控制2023年5月中元股份持卢春明电电力设备董事市设备制造业至今有武汉中元有限公司华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100%股权
3、邓志刚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邓志刚性别男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201061959********
住所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6号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否区的居留权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邓志刚近五年主要任职情况如下:
9是否与任职
姓名任职单位注册地主营业务任职时间职位单位存在产权关系湖北省武汉输配电及控制2001年11邓志刚中元股份董事市设备制造业月至今
2001年至
湖北省武汉输配电及控制是,持有邓志刚中元股份2020年12董事长
市设备制造业4.28%股份月
2017年9月
湖北省武汉输配电及控制邓志刚中元股份至2020年总裁市设备制造业
12月是,持有中元股份
4.28%股份,中元汇(武中元股份持湖北省武汉2016年2月邓志刚汉)产业投非证券类投资执行董事有中元汇市至今
资有限公司(武汉)产业投资有限
公司100%股权
中创前海资广东省深圳股权投2016年7月是,持有邓志刚监事
本有限公司市资,项目投资至今1.67%股权
4、王永业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王永业性别男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108021969********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6号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否区的居留权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王永业近五年主要任职情况如下:
是否与任职姓名任职单位注册地主营业务任职时间职位单位存在产权关系
102001年11
湖北省武汉输配电及控制王永业中元股份月至2022年董事市设备制造业
10月
2011年10是,持有
湖北省武汉输配电及控制
王永业中元股份月至2020年副董事长4.47%股份市设备制造业
12月
输配电及2020年12湖北省武汉王永业中元股份控制设备制造月至2022年董事长市业10月是,持有中元股份
4.47%股份,
成都智达电2011年7月四川省成都输配电及控制中元股份持王永业力自动控制至2021年9董事市设备制造业有成都智达有限公司月电力自动控制有限公司
66%股权是,持有中元股份
4.47%股份,
江苏世轩科2015年9月江苏省常州中元股份持王永业技股份有限医疗信息化至2021年2董事市有江苏世轩公司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权
广州穗华能广东省广州输配电及控制2015年4月王永业源科技有限董事否市设备制造业至今公司重庆市江津
2016年3月
区汉信小额王永业重庆市贷款业务至2021年6监事否贷款有限公月司是,持有中元股份
4.47%股份,
武汉中元华2016年10湖北省武汉输配电及控制中元股份持王永业电电力设备月至2023年董事市设备制造业有武汉中元有限公司5月华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100%股权
11武汉中元惠2019年7月
湖北省武汉输配电及控制王永业合科技有限至2021年1董事长否市设备制造业公司月
5、张小波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张小波性别男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5102151971********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6号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否区的居留权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张小波近五年主要任职情况如下:
是否与任职姓名任职单位注册地主营业务任职时间职位单位存在产权关系
2020年12
湖北省武汉输配电及控制张小波中元股份月至2022年董事市设备制造业
10月
2020年12是,持有
湖北省武汉输配电及控制
张小波中元股份月至2022年副总裁4.42%股份市设备制造业
11月
2008年
湖北省武汉输配电及控制张小波中元股份5月至2022总工程师市设备制造业年11月是,持有中元股份
4.42%股份,
武汉中元华2006年11湖北省武汉执行董事兼中元股份持张小波电软件有限软件月至2022年市总经理有武汉中元公司12月华电软件有限公司
100%股权
广州埃克森2014年8月广东省广州张小波生物科技有体外诊断仪器至2021年7董事否市限公司月
12重庆市江津
2016年3月
区汉信小额是,持有张小波重庆市贷款业务至2021年6董事
贷款有限公30%股权月司是,持有中元股份
4.42%股份,
江苏世轩科2021年2月江苏省常州中元股份持张小波技股份有限医疗信息化至2023年7董事市有江苏世轩公司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权是,持有中元股份
4.42%股份,
2020年3月
中元健康科江苏省南京中元股份持张小波医疗信息化至2022年7执行董事技有限公司市有中元健康月科技有限公
司100%股权
6、尹力光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尹力光性别男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201111963********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6号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否区的居留权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尹力光近五年主要任职情况如下:
是否与任职姓名任职单位注册地主营业务任职时间职位单位存在产权关系
湖北省武汉输配电及控制2011年10是,持有尹力光中元股份监事
市设备制造业月至今1.32%股份
13是,持有中
元股份
1.32%股份,
成都智达电四川省成都输配电及控制2011年7月中元股份持尹力光力自动控制董事长市设备制造业至今有成都智达有限公司电力自动控制有限公司
66%股权
武汉中元惠2021年1月湖北省武汉输配电及控制尹力光合科技有限至2022年董事市设备制造业公司12月否武汉中元惠湖北省武汉输配电及控制2021年1月尹力光合科技有限董事长市设备制造业至4月公司是,持有中元股份
1.32%股份,
武汉中元华湖北省武汉2006年11中元股份持尹力光电软件有限软件监事市月至今有武汉中元公司华电软件有限公司
100%股权
7、刘屹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刘屹性别女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201061962********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6号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否区的居留权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刘屹近五年已退休无任职。
8、陈志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陈志兵性别男国籍中国
14身份证号码4201021961********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6号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否区的居留权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陈志兵近五年主要任职情况如下:
是否与任职姓名任职单位注册地主营业务任职时间职位单位存在产权关系
湖北省武汉输配电及控制2017年9月是,持有陈志兵中元股份监事会主席
市设备制造业至今0.06%股权是,持有中元股份
0.06%股份,
安徽大千生2014年1月安徽省合肥中元股份持陈志兵物工程有限体外诊断试剂至2021年董事市有安徽大千公司10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19.33%股权
广州埃克森2014年8月广东省广州陈志兵生物科技有体外诊断仪器至2021年7董事否市限公司月是,持有中元股份
0.06%股份,
江苏世轩科2015年9月江苏省常州中元股份持陈志兵技股份有限医疗信息化至2021年2董事市有江苏世轩公司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中元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的情况。
(一)尹健
15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尹健先生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况。
(二)卢春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卢春明先生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况。
(三)邓志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邓志刚先生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况。
(四)王永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王永业先生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况。
(五)张小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张小波先生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况。
(六)尹力光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尹力光先生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况。
(七)刘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刘屹女士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况。
(八)陈志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陈志兵先生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是否受过处罚、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及诚信记录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16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
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
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17第二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批准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2022年8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洛阳华世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合计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20.70%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洛阳华世,徐军红因持有洛阳华世66%的股权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鉴于表决权委托期间,徐军红将其持有的洛阳华世66%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窦宝成,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3年9月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撤销对受托方洛阳华世的表决权委托,将表决权收回由自己行使。上述委托投票表决权收回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尹力光、刘屹、陈志兵等八位一致行动人成为上市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积极参与上市公司决策,力争提升上市公司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增强上市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二、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或处置已有权益的股份之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在符合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之可能性。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8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或享有表决权如下:
股东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
邓志刚205701004.28%-
王永业215113004.47%-
张小波212503504.42%-
刘屹100593002.09%-
卢春明110150002.29%-
尹健85329001.77%-
尹力光63280001.32%-
陈志兵2830470.06%-
合计9954999720.70%-
注:2022年8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洛阳华世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委托洛阳华世代理行使上市公司99549997股股份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0.70%。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及享有表决权如下:
股东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
邓志刚205701004.28%4.28%
王永业215113004.47%4.47%
张小波212503504.42%4.42%
刘屹100593002.09%2.09%
卢春明110150002.29%2.29%
尹健85329001.77%1.77%
尹力光63280001.32%1.32%
19股东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
陈志兵2830470.06%0.06%
合计9954999720.70%20.7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成为可控制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最高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尹力光、刘屹、陈志兵八位一致行动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3年8月,徐军红将其持有的洛阳华世66%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窦宝成。
前述股权转让后,窦宝成持有洛阳华世100%股权。
徐军红作为收购人在18个月内将间接持有的中元股份股票及表决权转让,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窦宝成在受让洛阳华世股权时担任公司董事,其受让洛阳华世股权的行为构成管理层收购,应当按照管理层收购履行相关程序和义务。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窦宝成未按照管理层收购履行相关程序和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洛阳华世和窦宝成目前均存在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情形,洛阳华世无法行使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受托的表决权。
2023年9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洛阳华世发出《关于解除的通知》,通知洛阳华世《表决权委托协议》于2023年9月8日解除。信息披露义务人通知公司,已经撤销对受让方洛阳华世的表决权委托。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撤销委托给洛阳华世合计99549997股股份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0.70%),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已行使。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交易各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及表决权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股东持股数量表决权比持股数量表决权比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股)例(股)例
20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持股数量表决权比持股数量表决权比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股)例(股)例
洛阳华世96160002.00%22.70%96160002.00%2.00%
邓志刚205701004.28%-205701004.28%4.28%
王永业215113004.47%-215113004.47%4.47%
张小波212503504.42%-212503504.42%4.42%
刘屹100593002.09%-100593002.09%2.09%
卢春明110150002.29%-110150002.29%2.29%
尹健85329001.77%-85329001.77%1.77%
尹力光63280001.32%-63280001.32%1.32%
陈志兵2830470.06%-2830470.06%0.06%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文件的主要内容
2022年8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洛阳华世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信
息披露义务人将其合计持有的全部公司99549997股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洛阳华世,占公司总股本的20.70%,委托期限为《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洛阳华世或其关联方通过认购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且
该等股份登记于洛阳华世或其关联方账户并上市之日止或《表决权委托协议》生
效之日起24个月孰早。同时约定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在委托期限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授权洛阳华世作为其唯一、排他的代理人,就委托股份全权代表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使表决权以及提案权。
2023年9月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洛阳华世发出《关于解除的通知》,通知洛阳华世《表决权委托协议》于2023年9月8日解除。《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徐军红将其持有的洛阳华世66%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窦宝成,并已于2023年
8月29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前述股权转让后,窦宝成持有洛阳华世100%股权。
《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目的是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使徐军红成为中元股份的实
际控制人,中元股份对徐军红控制的主体发行股票进一步明确和巩固徐军红的控制权。徐军红转让洛阳华世66%的股权给窦宝成,致使前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21此外,窦宝成受让洛阳华世66%的股权后,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窦宝成目前存在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情形,无法行使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受托的表决权,也致使《表决权委托协议》目的无法实现。
鉴于此,信息披露义务人通知洛阳华世《表决权委托协议》于2023年9月
8日解除。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发行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22第四节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总额本次权益变动的表决权委托解除不涉及资金支付和股份交割。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本次权益变动的表决权委托解除不涉及资金支付和股份交割。
23第五节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调整的计划。如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本报告书签署日如后续存在上述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如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章程中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若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24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若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保证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性,并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若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25第六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上市公司独立经营的能力不会受到影响,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及业务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为了保证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尹力光、刘屹、陈志兵承诺如下:
“(一)确保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
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二)确保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
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三)确保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6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确保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确保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
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规范管理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
及正常经营所需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人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上与上市公司保持五分开原则,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保持并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7上述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生效,并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若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均未以任何形式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为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尹力光、刘屹、陈志兵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人不会利用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身份谋求不正当利益,不会从事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
上述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生效,并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若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
为了规范本次权益变动后可能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承诺:
“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尽可能避免、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
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条件公平,保证
28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
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2、上述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生效,并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9第七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资产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
产5%以上交易的情形。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是否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它任何类似安排。
四、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30第八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经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经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1第九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
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
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2第十一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关于解除的通知》;
4、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
持有或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控制企业的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8、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9、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后续发展计划可行性的说明;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资金来源的说明;
11、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关于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能力的说明;
12、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33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尹健
2023年11月2日
3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卢春明
2023年11月2日
35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邓志刚
2023年11月2日
36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王永业
2023年11月2日
37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张小波
2023年11月2日
38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尹力光
2023年11月2日
39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刘屹
2023年11月2日
40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陈志兵
2023年11月2日
41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入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吕常春姜涛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邓晖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日
42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基本情况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上市公司名称上市公司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中元股份股票代码300018
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在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永业、张小波、尹力光、刘湖北省武汉市地
屹、陈志兵
是□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否√有√有无一致行动人变化
撤消表决权委托后,表决无□权数量增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是√是√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是否为上市公司实
东否□际控制人否□
是□是□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否√是否拥有境内、外否√
对境内、境外其他上两个以上上市公
市公司持股5%以上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回答“是”,请注明司的控制权家数公司家数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
(可多选)
继承□赠与□
其他√表决权委托解除(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股票种类: 普通股 A 股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43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持股数量:99549997股
行股份比例
持股比例:20.70%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变动方式一:表决权委托解除的股份变动的数量
及变动比例变动数量:99549997股;变动比例:20.70%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
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
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是□否√同业竞争收购人是否拟于未来
是□否√
12个月内继续增持
收购人前6个月是否
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是□否√市公司股票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
是□否√
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是否已提供《收购办
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是√否□文件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
是√否□来源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是√否□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是√否□本次收购是否需取得
是□否√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是□否√份的表决权44(本页无正文,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尹健
2023年11月2日45(本页无正文,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卢春明
2023年11月2日46(本页无正文,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邓志刚
2023年11月2日47(本页无正文,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王永业
2023年11月2日48(本页无正文,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张小波
2023年11月2日49(本页无正文,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尹力光
2023年11月2日50(本页无正文,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刘屹
2023年11月2日51(本页无正文,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陈志兵
2023年11月2日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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