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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十届六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公司十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前,收到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相关材料,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关于该事项的专项汇报,经审阅相关材料,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拟变更并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规,理由恰当。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能够满足公司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十届六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玉敏辛茂荀王宝英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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