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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体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和审慎检验的基础上,公司在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前已向我们提供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所涉及的
相关资料,并与我们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我们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已有12年,参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满足公司审计工作需要,公司综合考虑自身发展情况,拟将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变更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经验,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综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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