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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股东的权利与义务...........................................1
第三章股东大会职权.............................................3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集............................................6
第一节股东大会召集的一般规则........................................6
第二节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7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8
第六章股东大会的召开...........................................10
第一节会议登记..............................................10
第二节会议召开的程序...........................................11
第三节会议发言及股东质询.........................................11
第四节会议表决和决议...........................................12
第五节会议记录..............................................15
第七章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及信息披露....................................16
第八章附则.............................................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及工作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
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在册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公司股东。
第六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1(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八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
则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股东(包括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第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十二条除自然人以外的控股股东应通过向公司股东大会派出股东代表行使股东权利,股东代表按照该控股股东的决定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投票权。
第十三条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要严格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批准手续,不得超越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依法做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干预公司的决
2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
要求公司为其提供额外的服务或承担额外的责任。
第十五条控股股东与公司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
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股东大会职权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单笔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
累计计算的原则累计标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对外担保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符合下列标准(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之一的交易行为: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3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指的“交易”是指: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接受、提供劳务,出售产品、商品,工程承包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4第十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
(四)单笔担保金额或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或财务资助;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参股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不得向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董事会审议担保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5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一节股东大会召集的一般规则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6第二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节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7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8第三十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20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
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第三十二条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三十三条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9第六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一节会议登记
第三十六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以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八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10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节会议召开的程序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会议开始;
(二)董事会秘书向大会报告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三)董事会秘书主持选举两名股东或监事担任计票人、监票人(以举手的简单表决方式进行,以出席大会股东总人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四)逐个审议股东大会提案并给予参会股东时间对大会提案进行讨论(按一个提案一讨论的顺序进行);
(五)会议主持人宣布进行表决,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六)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视下对表决单进行收集并进行票数统计;
(七)会议继续,由监票人代表宣读结果;
(八)会议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九)律师宣读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十)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会议结束。
第四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北京证监局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节会议发言及股东质询
11第四十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可以要求在大会上发言。股东大会发言包括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
第四十五条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两天,向会议登记处进行登记。发言顺序按持股数多的在先。
第四十六条股东发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股东发言涉及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有直接关系,围绕本次股东大会
提案进行,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二)言简意赅,不得重复发言;
(三)本规则对股东发言的其它要求。
第四十七条对股东大会上临时提出的发言要求,会议主持人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如果股东发言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无关,而是股东欲向公司了解某方面的具体情况,则建议该股东在会后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二)股东发言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属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要求本次股
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则建议视其必要性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提出;
第四十八条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
第四十九条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口头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应当经大会主持人同意,方可发言或提出问题。
第五十条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
第五十一条每位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第一次发言时间不得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得超过五分钟。
第五十二条在进行大会表决时,股东不得进行大会发言。
第五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会议主持人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四)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节会议表决和决议
12第五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且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13事项。
第五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8条、6.1.10条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规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六十一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14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四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股东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表决票,并将表决票交至会议登记处进行统计,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未投票的,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利,其所代表的股份不计入该项表决有效票总数内。
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七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五节会议记录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等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章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应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代表的股份数额和占公司总股份
数的比例及对所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形成大会书面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在该次大会上宣读并载入会议记录。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职责分工
责成公司经营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十一条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
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结束后,应将所形成的决议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
由董事长负责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16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七十六条若股东大会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公司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的同时,应同时将所聘请出席股东大会的律师依据本规则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公告。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
股东大会上以方案附件等形式向股东通报的重要内容,如未公开披露过,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九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17本制度变更履历
序号日期审批程序变更备注
12009年02月10日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本制度
22009年10月15日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1次修订
32010年08月02日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2次修订
42015年12月17日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第3次修订
52018年03月23日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4次修订
62019年11月28日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第5次修订
72020年12月18日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6次修订
82022年09月13日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7次修订
92023年12月12日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拟第8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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