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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原股份:天原集团关于下属子公司天蓝化工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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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原股份:天原集团关于下属子公司天蓝化工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告

久遇 发表于 2023-11-25 00:00:00 浏览:  82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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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86证券简称:天原股份公告编号:2023-085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天蓝化工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情况概述2019年11月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宜宾天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蓝化工”)收到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宾中院”)寄来的《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
川15民初111号。天蓝化工作为原告,起诉四川北方红光特种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光化工”)合同纠纷案已获宜宾中院受理。
详见2019年11月1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天蓝化工诉讼事项的公告》(2019-062)。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19)川15民
初 111 号民事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TDA 项目氢气合作协议》,红光化工向天蓝化工支付补偿款136万元,驳回红光化工反诉请求。当事人双方均对该一审判决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2021)川民终39号)。2021年7月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
定:撤销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5民初111号民事判决;案件发回重审。详见2021年4月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进展情况
2023年11月23日,公司收到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5民初76号一审判决书:
1、原告(反诉被告)天蓝化工与被告(反诉原告)红光化工2007年
4 月 27 日签订的《TDA 项目氢气合作协议》于 2019 年 10 月 29 日解除;
2、红光化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蓝化工支付未足
额用氢气补偿款5343500元,设备闲置损失12015754.32元,共计17359254.32元;
3、天蓝化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红光化工支付停车
损失1493700元,管道闲置损失281950元,共计1775650元;
上述第二、三项品迭后,红光化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天蓝化工支付15583604.32元;
4、驳回天蓝化工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红光化工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722272元,由天蓝化工负担630144元,红光化工负担9212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72271.5元,由天蓝化工负担4770.7元,红光化工负担567500.8元;鉴定费2236900元,由天蓝化工负担1118450元,红光化工负担1118450元。
三、备查文件
1、《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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