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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达环保: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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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达环保: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cc220607 发表于 2023-11-28 00:00:00 浏览:  43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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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之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目录
释义....................................................2
第一部分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3
第二部分正文................................................5
一、收购人介绍...............................................5
二、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9
三、收购方式...............................................10
四、资金来源...............................................12
五、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12
六、后续计划...............................................12
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13
八、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17
九、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7
十、结论意见...............................................18
第三部分签署页...........................................法律意见书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环保集团/收购指浙江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人
菲达环保、上市指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杭钢集团、划出指杭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方浙江省国资委指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指浙江省财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紫光环保指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诸暨保盛指诸暨保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北仑尚科指浙江省环保集团北仑尚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春晖固废指浙江春晖固废处理有限公司浙江省环保集团宁波禹成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省环保集团象宁波禹成指山有限公司)
本次划转/本次收购人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取得划出方持有的上市公司33.01%指收购股份的行为《无偿划转协收购人于2023年11月24日与划出方签订的《浙江菲达环保科指议》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收购报告书》指《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指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收购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3月20日起施行)
1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号准则》指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作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浙江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16号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其以无偿划转的方式受让杭钢集团持有的菲达环保292832289股股份(占菲达环保总股本33.01%)有
关事宜而编制的《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本次收购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收购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收购所涉及的财务、业务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法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律意见书对有关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意见及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意见及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收购人的如下保证:
1、其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复印/扫描材料、说明、承诺函或证明;
2、其提供给本所的上述文件及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有效;文件材料为
副本或复印/扫描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四、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划转所必备的法律文件。本所同意环保集团在其为本次划转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的审
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六、法律意见书仅作为本次划转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正文
一、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的基本概况环保集团现持有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MA27U07K9X 的《营业执照》,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其基本情
况如下:
名称浙江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浙江省半山街道半山路178号17幢209、210室法定代表人吴刚注册资本100000万元成立日期2016年11月3日营业期限2016年11月3日至长期
环保工程、市政工程项目的投资、规划、咨询、评估,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工程勘察与设计、施工、监理,水利工程、环境工程、公共设施工程的管理,热力生产和供应,生物质能发电(凭许可证经营),再生资源回收,五金、家用电器、金属材料的销售,环保设备的制造、销售、安装,环境监测技术服务,经营范围
供水管道工程施工、维修,节能技术、环保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城市垃圾清运服务(凭许可证经营),设备租赁,实业投资,清洁能源的开发,仓储服务(除危险品),培训服务(不含办班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收购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收购人股权控制关系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全国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图如下: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收购人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国资委,基本信息如下:
实际控制人名称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环城北路305号
3、收购人的控股股东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的控股股东杭钢集团控制的主要一级子公司及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序注册资本
被投资企业名称持股比例主营业务号(万元)
1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45.23%337718.9083钢铁及其压延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2菲达环保33.01%88715.3140大气污染治理及国内环保水务金属材料、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和易
3浙江杭钢商贸集团有限100.00%50000制毒品)、冶金原辅材料、木材及制品公司的销售。
4环保集团100.00%100000
固废处置、生态综合治理和绿色能源业务
5浙江杭钢融资租赁有限60.00%5000融资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万美元公司产;租赁交易咨询。
6浙江省遂昌金矿有限公100.00%5203矿产资源勘查,金银制品销售;贵金属
司冶炼;游览景区管理
7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100.00%1026
规划、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工程总有限公司承包
8浙江天悦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
有限公司
100.00%1834
会稳定风险评估;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9浙江杭钢电炉炼钢有限100.00%40000生产销售自产钢材制品公司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被投资企业名称持股比例注册资本
主营业务号(万元)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不含矿产品的开10上海杭钢凯暄矿业投资70.84%10000采),商务咨询(除经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矿产品(除专控)
11浙江省冶金研究院有限100.00%2711.249761稀有稀土金属冶炼;金属表面处理及热
公司处理加工;表面功能材料销售
12浙江紫臻物业管理服务100.00%12000物业管理;餐饮服务;日用百货销售;有限公司
住宿服务;住房租赁;餐饮服务;本市
13杭州紫元置业有限公司85.80%30000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租赁经营管理;
14杭州紫云能源综合利用60.00%4000综合能源利用及电力的技术开发,发电
开发有限公司(限供杭州钢铁集团公司)
15100.00%5000化工产品及原料
;普通机械,五金、交浙江杭钢工贸有限公司
电;
16中杭监测技术研究院有100.00%6800检验检测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限公司
成年人的非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承
17浙江杭钢人力资源开发100.00%1000接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
服务有限公司劳务作业;
18温州杭钢水务有限公司100.00%20700污泥处理和处置;废气治理;
19浙江杭钢高速线材有限100.00%25000金属材料制造、加工及销售;冶金炉料、公司冶金机械销售。
20浙江杭钢动力有限公司100.00%22500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
21杭州杭钢合金钢铸造有100.00%50
有色金属铸造;金属材料销售;非金属限公司矿及制品销售;
22杭州钢铁厂小型轧钢股96.29%25000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份有限公司
23浙江杭钢智谷科技有限100.00%10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公司
24浙江杭钢职业教育集团100.00%65000业务培训;软件开发;教育产业投资;
有限公司
25浙江杭钢健康产业投资100.00%10000健康产业投资及投资管理管理有限公司
26浙江杭钢公管后勤服务100.00%2117物业管理;餐饮服务:停车管理
有限公司
27浙江紫汇资产管理有限100.00%5000资产管理公司
28100.00%30000钢铁及其制品、其它金属及制品以及矿浙江钢联控股有限公司
石、化工产品的批发、零售
29幸福之江资本运营有限100.00%30000
受托企业资产管理、股权投资、投资咨
公司询、投资管理
30浙江杭钢数字科技有限55.00%100000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公司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注册资本
被投资企业名称持股比例主营业务号(万元)
31浙江省产业大数据有限85.00%1500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公司
32浙江省健康云有限公司66.75%100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三)收购人最近五年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
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信用中国网站、中国证监会网站、上交所网站、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最近五年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重大诉讼、仲裁指的是涉案金额占收购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的诉讼、仲裁)。
(四)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家或地区居留权吴黎明男董事长中国浙江杭州否
吴刚男副董事长、总经理中国浙江杭州否
王德锋男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中国浙江杭州否张金华男董事中国浙江杭州否施永益男董事中国浙江杭州否罗水源男董事中国浙江杭州否王冰男董事中国浙江杭州否钟琦男监事会主席中国浙江杭州否李朝洪男监事中国浙江杭州否杨虎林男监事中国浙江杭州否
马晓军男副总经理中国浙江杭州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吴罕江男副总经理中国浙江杭州否尚光勋男副总经理中国浙江杭州否梁军男副总经理中国浙江杭州否胡运进男副总经理中国浙江杭州否李锋男财务负责人中国浙江杭州否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五)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菲达环保之外,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杭钢集团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如下:
上市公司
证券代码注册资本(万元)直接持股情况经营范围简称
钢铁及其压延产品、焦炭及
其副产品的生产、销售;冶
金、焦化的技术开发、协作、杭钢集团直接
咨询、服务与培训,经营进持有杭钢股份杭钢股份 600126.SH 337718.9083 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限
45.23%的已发制或禁止的项目除外),建行股份筑施工,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管道特种设备制作、安装、检修(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
(六)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
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二、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说明,通过本次收购,一方面拓展杭钢集团节能环保板块产品推介深度与广度,提高板块协同发展的作战能力,夯实环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保板块的“6+1”发展体系;另一方面,未来通过环保集团培育发展,实现上市公司体内体外循环协同发展,壮大上市公司业务规模。
(二)收购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的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菲达环保股票的明确计划,也无在未来的12个月内出售或转让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若发生上述相关权益变动事项,收购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收购已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1、2023年10月30日,杭钢集团作出股权划转决定,将其持有的菲达环保
33.01%股权无偿划入环保集团。
2、2023年11月24日,杭钢集团与环保集团签署《无偿划转协议》。
(四)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1、杭钢集团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向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其他可能应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所涉及的审批事项。
3、本次收购所涉及的各方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资产交割的工商登记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
三、收购方式
(一)收购方式
根据《收购报告书》《无偿划转协议》,本次收购系收购人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受让杭钢集团持有的菲达环保292832289股股份,占菲达环保股份总数的
33.01%。
(二)《无偿划转协议》的主要内容
1、划转标的
本次划转的划转标的为杭钢集团持有的菲达环保292832289股股份,占菲达环保股份总数的33.01%。
2、划转基准日
2023年8月31日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职工安置
本次划转完成后,菲达环保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现有劳动合同,不涉及职工安置。
4、债权债务处置
本次划转完成后,菲达环保原有的债权、债务由菲达环保继续享有、承担。
5、协议的生效条件
《无偿划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时成立,在以下先决条件全部成就后自动生效:
(1)协议双方内部有权机构批准与本次划转有关的事项;
(2)本次无偿划转获得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所要求的其他相
关有权机构的审批、许可或同意(如有)。
(三)本次收购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本次收购涉及的杭钢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
292832289股股份,其中152317067股股份属于有限售条件股份,140515222
股股份属于无限售条件股份。具体限售情况如下:
2022年,上市公司向杭钢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紫光环保62.95%股份
并募集配套资金。杭钢集团承诺:在该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取得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协议转让或其它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但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该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
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该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杭钢集团在该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
因该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杭钢集团在该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152317067股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锁定期延长至2025年11月17日。
除上述情形之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收购涉及的杭钢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本次划转完成后,环保集团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继续履行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杭钢集团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所做出《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的承诺事项。
四、资金来源
本次收购以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方式进行,不涉及交易对价,因此本次收购不涉及资金来源事项。
五、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本次收购系环保集团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方式受让杭钢集团持有的菲达环保33.01%股份,从而导致环保集团持有菲达环保的股份占菲达环保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六、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其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如未来12个月内收购人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做出重大调整,收购人将根据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敦促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者合作,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具体重组计划。若发生此种情形,收购人及上市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执行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改变计划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不存在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或建议,收购人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本次收购完成后,若未来收购人拟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进行调整,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不存在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若收购人需要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前,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五个方面均与收购人保持独立。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变更为上市公司直接控股股东,杭钢集团由上市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变更为间接控股股东,本次收购不涉及上市公司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的调整,上市公司与收购人之间的人员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等不因本次收购发生变化,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经营能力。
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收购人已出具《关于保持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如下: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保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与上市公司保持人员独立,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会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2)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会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2、保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
(2)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形。
3、保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4、保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保持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
组织机构,并能独立自主地运作;
(2)保证上市公司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与本公司分开;
(3)保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各职能部门独立运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不存在与本公司职能部门之间的从属关系。
5、保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经营的能力;
(2)本公司除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外,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预。
上述承诺于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拥有控股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控股子公司诸暨保盛从事大气污染治理相关业务,北仑尚科与春晖固废从事固废处理相关业务,宁波禹成从事污水处理相关业务,均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具体同业竞争情况如下:
(1)诸暨保盛由环保集团与上市公司共同出资设立,负责实施广西投资集
团来宾发电有限公司 2×360MW 机组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第三方经营模式
BOO 项目(以下简称“来宾项目”),主要从事大气污染治理相关业务。根据诸暨保盛与上市公司签订的《广西投资集团来宾发电有限公司 2×360MW 机组烟气超低排放环保岛系统运营项目(2023下半年度)运维合同》,诸暨保盛委托上市公司负责来宾项目的日常运行与维护。
(2)北仑尚科由环保集团和宁波钢铁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主要从事固
废处理相关业务,具体为利用高温工业炉窑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废弃物、污泥土、危险废物等。根据环保集团与上市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环保集团已委托上市公司管理北仑尚科。
(3)春晖固废由环保集团于2020年9月从浙江春晖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并取得控制权,主要从事危废处置业务,具体为染料、涂料废物、有机树脂类等废物处置业务。根据环保集团与上市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环保集团已委托上市公司管理春晖固废。
(4)宁波禹成由象山县人民政府与环保集团共同出资设立,负责开发经营
象山县城乡一体化运维项目,以对象山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城乡污水处理实行一体化专业管理。根据象山县人民政府与环保集团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宁波禹成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 TOT、ROT、BOT、委托运营或其他方式开展相关污水处理业务。根据环保集团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紫光环保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环保集团将持有宁波禹成51%股权的公司经营管理参与权委托紫光环保行使。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变更为上市公司直接控股股东,上述同业竞争未发生变化,且不存在新增同业竞争的情形。
为保证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收购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控制的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诸暨保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环保集团北仑尚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春晖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固废处理有限公司、浙江省环保集团宁波禹成有限公司尚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本公司已将前述企业涉及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业务及资产托管给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本公司将于上市公司前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5年内通过业务整合、资产重组等方式解决该等同业竞争问题,在解决之前,本公司将该等业务及资产继续托管给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除上述情形之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业务交叉、重叠的情况,互相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情况。
3、针对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拟从事或实质性获得上市公司
同类业务或商业机会,且该等业务或商业机会所形成的资产和业务与上市公司可能构成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本公司将不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并将
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以避免与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此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市场份额、商业机会及资源配置等方面可能对上市公司带来不公平的影响时,本公司将放弃与上市公司的业务竞争并将努力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放弃与上市公司的业务竞争。
4、上述承诺于上市公司合法有效存续且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拥有控股权期间持续有效。本公司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承担上市公司因此事项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三)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已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中对现有的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情况作了充分披露,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次收购完成后,如上市公司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则该等交易将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权限与程序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同时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为保证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收购人已出具《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不会利用自身作为上市公司股东之地位谋求上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或本人关联方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会利用自身作为上市公司股东之地位谋求与上市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2、就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将来
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关审批程序。本公司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通过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3、如违反上述承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进行交易,而给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损失的,由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八、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根据《收购报告书》、上市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2022年度审计报告及
2022年半年报、收购人出具的说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
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已在上市公司相关的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中进行了信息披露;收购人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
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
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九、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收购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具备进行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收购报告书》内容符合《收购办法》和《16号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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