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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04证券简称:博济医药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王廷春朱泉谭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张克坚陈青谢康
_____________李华毅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1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监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刘菁纯王芳冼佩丹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2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王廷春朱泉谭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韩宇萍文韶博左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欧秀清韦芳群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3目录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1
目录....................................................4
释义....................................................5
第一节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6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6
二、本次发行概况..............................................8
三、本次发行对象基本情况..........................................9
四、本次发行相关机构情况.........................................13
第二节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15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东情况.........................................15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17
第三节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19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19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19
第四节有关中介机构声明..........................................21
第五节备查文件..............................................26
一、备查文件...............................................26
二、备查方式...............................................26
4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博济医药、公司、上市公司、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广州博济医药生指发行人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指
A 股股票的行为股票
认购对象、控股股东、实际指王廷春先生控制人股东大会指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指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发行情况报告书指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广发证券、保荐人(主承销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商)
发行人律师、律师指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中兴
指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华会计师、会计师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承销管理办法》指《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注册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业务实施细则》指施细则》
《公司章程》指《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报告书部分合计数若出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5第一节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3年2月14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3年3月7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永、骆凌霄见证了该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2023年5月25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3年7月17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本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自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即有效期至2024年3月6日。
6(二)监管部门的审核注册过程2023年7月20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3年11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98号)(注册生效日期为2023年11月7日),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2023年11月21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对象发出了《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要求其根据《缴款通知书》向广发证券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缴纳认购款项。截至2023年11月22日12:00止,王廷春先生已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全额缴纳认购款项。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华验字(2023)第
410020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3年11月22日12:00止,广发证
券指定的银行账户已收到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资金人民币
82669995.03元。
2023年11月23日,广发证券将上述认购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华验字(2023)第410021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3年11月23日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2669995.03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4022408.7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8647586.29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股本)11759601.00元,其余66887985.29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公司将依据《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7对募集资金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四)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公司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廷春先生。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2023年2月16日),发行价格为7.04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10元)已实施完毕,根据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由7.04元/股调整为7.03元/股。
(五)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11759601股,全部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廷春认购。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830%,不超过向深交所报备的《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11759601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六)募集资金金额和发行费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82669995.03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不含税费用合计4022408.7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78647586.29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上限,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上限(8267.00万元)。
(七)上市地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八)限售期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满之日止,发行对象所取得的本次发行之股票由于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若发行对象减持其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则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前述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则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要求对限售期进行相应调整。
(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三、本次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一)发行对象、认购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最终认购数量为11759601股,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370230107股的30%。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廷春先生。
9本次发行最终认购结果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认购股份数量(股)认购金额(元)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限售期
1王廷春1175960182669995.033.08%36个月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姓名王廷春曾用名无性别男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10711************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是否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否
王廷春先生,1964年12月出生,河南中医药大学医学学士,暨南大学医学院硕士、博士,曾在天津中医药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王廷春先生具有丰富的临床医疗工作经验,1987年9月至2000年2月,就职于河南省新乡市中医院,历任住院医师、主治医师、急诊科副主任。2000年开始从事新药研发工作,2000年3月至2002年9月,就职于广州鑫辰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历任临床部经理、副总经理,主要负责项目立项和新药临床研究工作。2002年9月,创办公司,专业从事新药研发服务工作,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廷春先生是广东省优秀企业家,广州市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广州市天河区创新领军人才,主持了多项国家、省、市级重大科技专项,并取得多项专利和技术创新成果;现任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中药上市后再评价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中国医药质量管理协会 CRO 分会会长,中国合同研究组织联合体(CROU)理事长,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医药业商会理事,广东省生物医药创新技术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广州市新发传染病疫苗研发技术创新促进会会长,广州市、中山市等市科技项目评审专家。
(三)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廷春。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为370230107股,王廷春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06914769股,占公司总股本
10的28.88%;通过横琴广金美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金美好费米十三号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间接持有公司股份9331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2%;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11624646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1.40%。王廷春及其一致行动人赵伶俐、横琴广金美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金美好费米十三号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373630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10%。
(四)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易安排的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王廷春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该行为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
意见和独立意见。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股东已进行回避表决,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最近一年,除领薪及已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的交易外,王廷春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交易。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如实履行信息披露。
(五)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王廷春用于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全部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也不存在因资金来源问题可能导致本人认购的公司股票存在任何权属争议的情形。
王廷春已就其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来源作出如下承诺:“1、本人用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也不存在因资金来源问题可能导致本人认购的公司股票存在任何权属争议的情形。
112、本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使用公司及其关联方(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主体除外)资金用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用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认购或为任何第三方代持、信托持股等情形。
4、本人不存在接受公司或其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
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5、本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使用对外募集、以结构化方式进行融资的资金
用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6、本人依法承担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次认购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廷春。公司已承诺不存在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六)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本次博济医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 R3 级,专业投资者和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 C3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均可参与认购。本次发行认购的投资者已按照相关法规和投资者适当性核查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发行对象投资者分类级是否匹配
王廷春 C3 级普通投资者 是综上,王廷春属于 C3 级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本次发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七)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12发行对象王廷春为自然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四、本次发行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42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保荐代表人:黄晟、杨鑫
项目协办人:费成
项目组成员:宋和平、刘伟亮、郭斌元、李映文、谭旭、张茜
电话:020-66338888
传真:020-87553363
(二)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9、11层
负责人:乔佳平
经办律师:董永、骆凌霄
联系电话:020-37392666
传真:020-37392826
(三)会计师事务所: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丽泽 SOHO B 座 20 层
负责人:李尊农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辉、肖国强
13联系电话:010-51423818
传真:010-51423818
(四)验资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丽泽 SOHO B 座 20 层
负责人:李尊农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辉、肖国强
联系电话:010-51423818
传真:010-51423818
14第二节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3年11月20日,公司总股本为370230107股,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持有有限售条件序号股东名称
(股)(%)的股份数量(股)
1王廷春10691476928.8880186077
2赵伶俐211166205.7015837465
3柴长茂117280003.17-
横琴广金美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广金美好费米十三号私募证券投资93317002.52-
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
5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90933732.46-
基金
6赵玉兰56945001.54-
7崔秀华27880000.75-共青城银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826597060.72-
伙)共青城银池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925663060.69-
伙)
10马仁强20008540.542000854
合计17389382846.9798024396
(二)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最终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为准):
序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东名称号(股)(%)的股份数量(股)
1王廷春11867437031.0791945678
2赵伶俐211166205.5315837465
153柴长茂117280003.07-
横琴广金美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广金美好费米十三号私募证券投资93317002.44-
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
5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90933732.38-
基金
6赵玉兰56945001.49-
7崔秀华27880000.73-共青城银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826597060.70-
伙)共青城银池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925663060.67-
伙)
10马仁强20008540.522000854
合计18565342948.60109783997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廷春,王廷春亦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为370230107股,王廷春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069147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88%;通过横琴广金美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金美好费米十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间接持有公司股份9331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2%;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11624646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1.40%。王廷春及其一致行动人赵伶俐、横琴广金美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金美好费米十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373630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10%。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为381989708股,王廷春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186743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07%;通过横琴广金美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金美好费米十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间接持有公司股份9331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4%;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12800607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3.51%。王廷春及其一致行动人赵伶俐、横琴广金美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金美好费米十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491226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04%。
16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11759601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将相应发生变化,具体如下:
本次发行前本次变动本次发行后股份类型股份数量比例股份数量股份数量比例
(股)(%)(股)(股)(%)
有限售条件股份9988445726.981175960111164405829.23
无限售条件股份27034565073.02-27034565070.77
股份总数370230107100.0011759601381989708100.00
本次发行完成后,王廷春先生直接及间接合计持股比例将增加至33.51%,王廷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的股份比例将增加至39.04%。王廷春先生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将同步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将进一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有效降低财务风险,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符合国家医疗健康领域产业政策及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公司吸引优秀人才,提升自主研发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增强公司业务竞争力,有利于实现并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17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业务收入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将相应增加,公司将按照发行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与股本相关的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更,对公司治理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发行不会影响公司的资产完整以及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的独立性,公司拥有独立的组织管理、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系统,并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截至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出具日,公司尚无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计划,本次发行亦不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本次发行完成后,若公司拟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将会严格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均不存在重大变化。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审批和信息披露程序。
18第三节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合规性的意见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承销管理办法》
《注册管理办法》和《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98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符合已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已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要求。
本次发行对象资金来源全部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资金、结构化融资等情形;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已按内部决策程序取得所需的授权和批准,并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19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已向深交所报送的股票发行方案的规定;本次发行
过程涉及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件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
20第四节有关中介机构声明(中介机构声明见后附页)
21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费成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黄晟杨鑫
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林传辉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22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内容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董永骆凌霄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_乔佳平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年月日
23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有关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黄辉肖国强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_李尊农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年月日
24验资机构声明
本验资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验资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黄辉肖国强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_李尊农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年月日
25第五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文件;
2、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3、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4、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
合规性的报告;
5、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方式
上市公司名称: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 1933 号万科云广场 A 栋 7 楼
电话:020-35647628
传真:020-38473053
联系人:韦芳群
查询时间:工作日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30。
26(此页无正文,为《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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