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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数量调整、第一
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及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调整、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 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批准与授权.............................................-3-
二、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5-
三、本次归属的相关情况.........................................-6-
四、本次作废的相关情况.........................................-9-
五、本次行权的相关情况.........................................-9-
六、结论意见............................................律师事务所关于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数量调整、第一个归属
期归属条件成就、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及2022年股票增值权
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调整、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致: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拓荆科技”)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数量调整(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以下简称“本次归属”)、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以及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与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合称为“本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1-法律意见书数量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调整”,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合称“本次调整”)、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以下简称“本次行权”)事项
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上,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
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以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
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本所及本所律师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
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2-法律意见书
(8)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现为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数量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及本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
数量调整、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拓荆科技已就本次调整、本次归属、本次作废及本次行权履行了如下批准与授权程序:
1.2022年9月30日,拓荆科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其中,公司董事吕光泉、姜谦为本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之一,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2.2022年9月30日,拓荆科技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同意《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同意提交拓荆科技股东大会审议。
3.2022年9月30日,拓荆科技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4.2022年10月22日,拓荆科技于上交所网站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法律意见书5.2022年10月27日,拓荆科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股东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根据该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事宜,其中包括:(1)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合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股票增值权的授予/行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2)在公
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3)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所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行权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取消处理。
6.2022年10月28日,公司于上交所网站披露《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7.2022年11月22日,拓荆科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公司董事吕光泉、姜谦为本股票增值权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之一,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拓荆科技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8.2023年11月28日,拓荆科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4-法律意见书项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吕光泉、姜谦为本股票增值权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之一,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拓荆科技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拓荆科技本次调整、本次归属、本次作废及本次行权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2023年6月28日,拓荆科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拓荆科技实施2022年度利润分配,该次利润分配以相关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2647879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2884487.22元(含税)。
2023年9月13日,拓荆科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拓荆科技实施2023年半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该次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26478797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8股,共计转增60709823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总股本为187188620股。
根据拓荆科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前述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或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调整方法,本次调整后,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为-5-法律意见书
70.77元/股,授予数量为414.40万股。
根据拓荆科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
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前述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增值权数量和/或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根据《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调整方法,本次调整后,本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为70.77元/股,股票增值权数量为59.20万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归属的相关情况
(一)归属期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归属期为“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11月22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二)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的相关公告文件,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具体如下:
归属条件达成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3〕2468号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2469
-6-法律意见书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公司章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程》及公司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见书出具之日,拓荆科技未出现该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等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根据相关激励对象的确认,并经本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深圳定为不适当人选;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交所网站、证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
网等网站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归属涉及的471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名激励对象未出现该等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根据相关激励对象的劳动合同/聘
用合同以及公司的确认,截至本法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归属涉及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的激励对象符合任职期限要求。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第一个归属期考核年度为2022年,以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值及2021年净利润值为业绩基数,对根据天健审〔2023〕2468号《审计
2022 年营业收入值定比业绩基数的增长率(A)、2022 报告》及公司的确认,2022 年度公
年净利润值定比业绩基数的增长率(B)进行考核, 司实现营业收入 1705562723.82根据2022年业绩指标的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归属元,较2021年度增幅为125.02%;
比例。2022年度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若 A≧100%,指标对应系数 X=100%; 390510543.86 元,较 2021 年度增若 80%≦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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