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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体育: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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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体育: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散户家园 发表于 2023-11-30 00:00:00 浏览:  67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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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58证券简称:莱茵体育公告编号:2023-065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3、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3年11月23日,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
股数量为1095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8.4974%。根据2019年3月11日成都体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6446119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所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前述64461198股股份仍处于弃权期。本次股东大会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450888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974%)。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29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9日9:15至2023年11月29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D 座 19
-1-楼1903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覃聚微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4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418061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728%。
(注:根据2019年3月11日成都体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6446119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所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前述64461198股股份仍处于弃权期。本次股东大会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450888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974%))
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752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403309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523%。
3、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2394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77%。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2-(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及修订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通过的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391461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79%;反对2640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76%;
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5793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6.3329%;反对2640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3.4892%;
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7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陈杰、唐恺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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