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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36证券简称:风华高科公告编号:2023-69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30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3年11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30日
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肇庆市风华路18号风华电子工业城1号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总裁徐静女士。
17.本次大会内容及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7月26日和11月15日刊
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8.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
75人,代表股份数为3548424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0.9233%。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73人,代表股
份数为79973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6969%。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157013211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数量为9522792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为1147490419股。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2683111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3.3824%。
3.通过网络投票参加会议的股东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会的股东共74人,代表股份865313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540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议。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共
2审议2项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审议,议案全部获表决通过。
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需逐项表决的议案,子议案数共2个。
1.01审议通过《选举胡逢才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3484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72%;
反对1354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17%;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389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0148%;
反对13545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9377%;弃权
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475%。
表决结果:通过
1.02审议通过《选举黄洪刚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3484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72%;
反对1354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17%;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389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0148%;
反对13545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9377%;弃权
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475%。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拟新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36625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75%;
反对11640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81%;弃权
1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174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2468%;
反对11640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557%;弃权
1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1976%。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吴漫珊、鲁世军
4(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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