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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摘要版
2023年5月11日,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文旅”或“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尚具备重整价值为由,自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申请进行破产重整,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2023年5月18日,北京一中院决定对新华联文旅启动预重整。同日,北京一中院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新华联文旅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2023年11月14日,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新华联文旅重整一案,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新华联文旅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3年12月15日,新华联文旅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对《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为便于债权人就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决策,特将重整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摘要说明如下:
一、新华联文旅的基本情况
(一)新华联文旅概况
新华联文旅成立于1993年6月,于2011年7月重组上市,是一家在深交所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证券代码为000620,主要从事文旅景区开发与运营、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施工总承包、商业管理、酒店管理、物业服务、旅游服务等业务。截至目前,新华联文旅的工商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外郎营村北2号院2号楼8层101,营业期限为1993年6月25日至无固定期限,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110000130232395L,法定代表人为马晨山,注册资本为 189669.042 万元。
新华联文旅的经营范围为:文化旅游项目的运营、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文艺表演;旅游景区管理;公园管理;酒店管理;企业管理;承办展览展示;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后的商品房;销售建筑材料、日用品、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投资管理;物业管理;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不得作为有形市场经营用房);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计算机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区-1-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23年5月5日,因新华联文旅2022年度归母净资产为负值,新华联文旅
股票被深交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新华联”变更为“*ST 新联”。
(二)新华联文旅的资产情况
1.资产审计情况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审计机构”)出具的天职业字[2023]43000号《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截至审计基准日2023年4月30日,新华联文旅(单体)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1710061.83万元,主要由长期股权投资、其他应收款等构成。
2.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出具的中企华评咨字(2023)第1816-01号《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价值评估咨询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23年4月30日,新华联文旅(单体)全部资产的评估价值为154925.55万元。
(三)新华联文旅的偿债能力分析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23年4月30日,若新华联文旅破产清算,假定其全部财产均能按照评估值处置变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担保财产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有财产担保债权,担保财产变现金额超过有财产担保债权部分以及其他未设定担保的财产变现所得在清偿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后,按照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在前述清偿顺序下,新华联文旅普通债权在假定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为4.47%。
(四)新华联文旅下属2家核心子公司情况新华联文旅自身作为控股型公司,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置地”)、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铜官窑”)为新华联文旅全资子、孙公司,系新华联文旅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核心资产和经营实体,形成了核心经营资产并承担了较大金额的负债。目前2家核心-2-子公司亦已陷入严重的经营和债务危机,且自身偿债资源有限。为彻底化解新华联文旅的退市风险,使得2家核心经营子公司继续保留在上市公司内,维持并提升新华联文旅的持续经营能力与盈利能力,需要同步整体化解新华联文旅及2家核心子公司的债务危机,对新华联文旅及2家核心子公司进行统筹重整,并对其重整程序之间进行协调审理。若2家核心子公司不与新华联文旅进行统筹重整,上市公司的核心资产将无法获得保护、经营无法恢复正常,进而无法一揽子整体化解新华联文旅债务危机,持续经营能力也将遭受重大不利影响。
因此,在依法依规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以及新华联文旅重整计划经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的基础上,新华联文旅可以通过提供财务资助、代为清偿等方式向2家核心子公司提供偿债资源,用于支付2家核心子公司重整费用、共益债务以及清偿各类债务,2家核心子公司的债权清偿方案与新华联文旅保持一致。新华联文旅及2家核心子公司作为彼此独立的法人主体,各家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在各自的重整程序中分别由各自的债权人分开表决。
经过统筹重整,最终将保留新华联文旅的核心经营资产,并一揽子全面化解新华联文旅的债务风险,消除新华联文旅的退市风险,为进一步提升新华联文旅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奠定基础。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新华联文旅目前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陷入严重的债务及经营危机,如果新华联文旅破产清算,现有财产已无法清偿各类债务,出资人权益将调整为零。为挽救新华联文旅,避免退市和破产清算的风险,在重整投资人的支持下,出资人应和债权人共同努力,共同分担实现新华联文旅重整的成本。
因此,重整计划拟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新华联文旅出资人组由截至出资人组会议之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新华
联文旅全体股东组成,上述股东在出资人组会议之股权登记日后至出资人权益调-3-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继方。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
1.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本重整计划草案以新华联文旅1896690420股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20.9582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3975124620股。转增后,新华联文旅总股本将增至5871815040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2.转增股票的用途
前述转增的3975124620股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全部由管理人按照本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置,具体如下:
(1)其中1726700000股用于引入投资人,并由投资人提供资金受让,相
应资金用于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支付破产费用、清偿各类债务、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等;
(2)剩余2248424620股用于抵偿新华联文旅及2家核心子公司新华联置
地、长沙铜官窑的债务。
(四)除权与除息
本方案实施后,为反映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对新华联文旅股票价值的影响,需结合重整计划的实际情况,可能对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进行调整。即如果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之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高于转增股份的平均价格,公司股票将于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之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调整开盘参考价;如果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之股权登记日
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低于或等于转增股份的平均价格,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之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无需调整。具体以公司后续公告为准。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4.4.2条的规定:“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
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时,可以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本所同意的,证券发行人应-4-当向市场公布该次除权(息)适用的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公司已聘请财务顾问对本次重整中拟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除权参考价格
的计算公式进行论证,财务顾问将结合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实际情况对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并最终以财务顾问出具的专项意见为准。
后续若上述拟调整的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或相关计算参数因裁定批准
的重整计划或根据监管规则要求需要另行调整的,公司将按照前述要求进行调整,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执行效果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执行完毕后,新华联文旅原有出资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绝对数量不会因本次重整而减少。在重整完成后,随着债务危机、经营困境的化解以及重整投资人的引入,新华联文旅的基本面将发生根本性改善,逐步恢复并将进一步增强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在此基础上,全体出资人所持有的新华联文旅股票不仅将避免遭受大幅减值,还存在进一步增值的空间,有利于保护广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三、债权受偿方案
(一)确认债权的受偿方案
1.税款债权
税款债权不作调整,将由新华联文旅在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
1个月内一次性现金清偿完毕。
2.有财产担保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以其担保财产在重整程序中的评估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超过担保财产评估价值的债权部分,将按照普通债权的受偿方案获得清偿。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部分,其中40%由新华联文旅在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1个月内一次性现金清偿完毕;剩余60%由新华联文旅留债清偿,留债清偿具体安排如下:
(1)留债期限:五年,自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满12个
月为第一年,依次类推计算五年的留债期间。
(2)还本付息方式:留债期间,第一年开始偿还本金并计息,第一年至第
-5-五年偿还本金的比例分别为10%,20%,20%,25%,25%;利息以未清偿留债本金金额为计算基数,每12个月支付一次。
(3)留债利率:留债期间,第一年按照利率2%计息,自第二年开始,留债
利率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7 折计算,自第三个起息日当年开始,留债利率在同期 LPR 的 7 折基础上逐年增加 20BP。为避免歧义,第二个起息日当年至最后一个起息日当年的留债利率分别为:同期 LPR 的 7 折、同期 LPR 的 7 折+20BP、同期 LPR 的 7 折+40BP、同
期 LPR 的 7 折+60BP。如 LPR 发生变化的,从发生变化的 LPR 公布的次日开始适用新的 LPR,并根据 LPR 的变化分段计算利息。日利率按照前述留债年利率除以360天计算。
(4)还本付息时点:按年还本,首个还本日为自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满一年的次日;首个起息日为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的次日,首个结息日为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满一年当日,结息日的次日为付息日。后续的还本日、付息日以此类推,还本、付息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5)担保方式:留债期间,原有的财产担保关系继续存续。在新华联文旅
履行完毕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义务后,有财产担保债权及担保物权消灭,债权人不再就担保财产享有权利,原担保物权人应注销抵质押登记。未及时注销的,不影响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享有的担保物权消灭。由于留债期间分期还本,公司可与债权人就担保财产分期解除抵质押登记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安排。若公司在留债期间对担保财产进行处置,则公司应提前清偿该担保财产对应的剩余留债本金及相应利息,同时债权人应配合办理该担保财产的抵质押注销登记手续。
如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的担保财产估值为0元,或因属于后顺位抵质押而导致担保财产对应剩余估值为0元的,则债权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有义务配合管理人与债务人注销抵质押登记。如债权人不配合的,管理人或债务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解除或通过其他途径依法解决。
3.普通债权
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考虑新华联文旅的实际情况,普通债权中,在取得新华联文旅下属全资保留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该等全资保留子公司对新华联文旅享有的债权,在其他债权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予以清偿完毕-6-之前不进行清偿。待偿债资源预留期限届满后,根据预留偿债资源的剩余情况,由新华联文旅与全资保留子公司协商确定该等债权的清偿安排,但不得优于重整计划中普通债权的清偿。
除新华联文旅全资保留子公司债权外的普通债权的清偿方案如下:
(1)30万元以下部分(含30万元)全额现金清偿
普通债权每家债权人30万元以下部分(含30万元)将由新华联文旅在重整
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1个月内分两次现金全额清偿。为避免歧义,对于30万元以下部分(含30万元)的债权金额,每家债权人在新华联文旅及2家核心子公司受偿的金额不超过30万元。
(2)30万元以上部分的清偿方案
普通债权每家债权人30万元以上部分,82.90%按照8.42元/股的价格通过新华联文旅转增股票抵偿,17.10%部分通过信托受益权清偿。即,普通债权每家债权人超过30万元的部分,每100元可获得9.8455股转增股票及17.10份信托受益权份额。
在抵债过程中,若发生债权人可分得的股票存在不足1股的情形,则该债权人分得的股票数量按照“进一法”处理,即去掉拟分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后,在个位数上加“1”。
清偿顺序在普通债权之后的劣后债权不再清偿。
此外,为实现债权人有序退出,避免集中减持对上市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冲击,为维护全体债权人权益,抵债股票设置分期解除锁定机制。即债权人的抵债股票自股票登记至其指定的证券账户之日起,每届满3个月解锁一期,分四期依次解除锁定,第一期至第四期解锁股票的比例分别为债权人已取得抵债股票的数量20%,20%,30%,30%。若债权人的抵债股票在2025年6月30日后(不含当日)登记至其指定的证券账户,该部分股票将不设定锁定机制,届时债权人已取得但尚未解除锁定的剩余股票亦将一次性解除锁定。
(二)预计债权的受偿方案
1.暂缓确认债权
对于因债权确认条件未满足,涉诉、仲裁等原因导致的暂缓确认的债权,将-7-根据各债权的性质,依照债权申报金额或管理人合理估算的金额预留相应的偿债资源。该类债权在依法确认后按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受偿方式予以清偿。
2.未申报债权
未申报但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将根据债权性质、账面记载金额、管理人初步调查金额预留偿债资源。未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该类债权在申报并经依法确认后按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受偿方式予以清偿。对该部分债权人,自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或至该部分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之日(以孰早为准),未向新华联文旅主张权利的,新华联文旅不再负有清偿义务。
四、剥离资产的信托管理
在新华联文旅重整过程中,以剥离资产设立服务信托是实现资产、业务优化与债权清偿相结合的解决方案,旨在实现:一是上市公司瘦身提效,聚焦优质文旅主业,剥离房地产企业等低效资产;二是以时间换空间,避免财产快速变现导致价值贬损,持续释放信托财产价值;三是以信托受益权抵债,债权人作为受益人监督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置,取得信托利益。为整体化解债务危机、提高重整效率并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新华联文旅及2家核心子公司实施统筹重整,重整过程中,三家公司通过设立信托对剥离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回收,信托利益优先支付相关信托费用后向受益人即原新华联文旅及2家核心子公司的
债权人进行分配。服务信托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服务信托的基本要素
1.委托人
信托委托人为新华联文旅及2家核心子公司。
2.受托人
为确保重整计划依法、高效、顺利执行,保障广大债权人利益,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在北京一中院的指导下公开招募遴选信托受托人,确定信托受托人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信托受托人的信托报酬:(1)信托设立阶段,按照10万元收取;(2)信托存续阶段,按照每年50万元收取。
-8-3.受益人
信托受益人为债权被确认、需要按照重整计划以信托受益权受偿的新华联文
旅及2家核心子公司债权人。“债权被确认”具体包括:已被北京一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已申报暂未确认但最终被北京一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未在重整期间内向管理人依法申报但最终被审查确认的债权。上述债权人按照债权受偿方案确定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在领受信托受益权份额且根据受托人的要求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后成为信托受益人,受信托文件约束。
(1)信托受益权抵债的法律效果
每1份信托受益权份额抵偿1元债权,债权人领受信托受益权份额并登记为受益人后,其对应的债权即获得抵债清偿,债权人就该等债权不再享有向新华联文旅及2家核心子公司、债务人、其他连带债务人或担保人主张清偿的权利。债权人成为受益人后有权取得信托利益,但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不代表可以在信托中最终获得分配的信托收益金额。
(2)受益人的退出
债权人取得信托受益权份额抵债后,可以通过按照信托文件约定转让信托受益权份额、按受益人大会作出的信托终止清算决议对信托进行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3)受益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全体信托受益人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享有对服务信托、受益人大会、管理委员会等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4.信托期限
服务信托的存续期限为五年。在信托存续期限届满前,由受益人大会根据信托运营及财产处置等情况决议是否对信托予以延期。
(二)信托财产及收益分配
1.信托财产
服务信托的底层资产为委托人分别持有的28家子公司的股权及办公设备,和委托人对该28家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合计35家)享有的应收账款。在信托-9-设立过程中,由委托人新设一家注册地位于北京市的公司作为信托平台公司,注册资本最终以市场监管部门实际登记为准。委托人将通过投资或转让等形式,将信托底层资产委托给服务信托。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破产重整专项服务信托评估咨询报告》,信托财产的价值约39.40亿元。
此外,鉴于委托人存在为信托项下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故在委托人依重整计划规定作为担保人清偿完毕担保债权后,将形成对信托项下公司的追偿权。由于该等债权人是否在重整程序中向委托人申报债权并实际领受偿债资源存在不确定性,因此该等因承担担保责任形成的追偿权能否实际产生亦存在不确定性。
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将该等可能产生的追偿权归属于信托底层资产,但不包含于初始信托财产的价值、不增加信托受益权份额数量。
在委托人转让非全资信托项下子公司股权过程中,若该等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在规定期限内选择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委托给服务信托的底层资产范围将进行相应调整,同时,该等子公司的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所支付的对价将全部置入服务信托。
在底层资产置入服务信托的过程中,如因部分股权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导致无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的,在该等股权转让给信托平台公司的协议生效时,即视为转让完成,信托平台公司即享有对该等股权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表决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后续在该等股权的权利受限情形解除后,将尽快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在信托平台公司股权转让给受托人的协议生效时,亦即视为转让完成,受托人即享有信托平台公司股权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表决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服务信托的底层资产在评估基准日至底层资产置入服务信托期间产生的损益均由受益人享有或承担。
2.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归集
服务信托的信托收益来源于对信托平台公司的应收账款变现或处置收益、持
有信托平台公司的股权分红或处置收益,最终来源于信托项下公司的业务经营收入、资产处置收入和未来投资人的投入(如有)。上述信托收益将通过清偿债务、股权分红等方式归集至服务信托。
-10-(2)信托收益分配信托收益按照重整计划规定及信托文件约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资金归集至信托财产专户,在扣除信托费用、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而对第三人的负债(如有)等后,按照受益人持有的有权取得信托利益的信托受益权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受益人应自行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信托存续期间,每年度的12月10日为固定核算日,核算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内任意一日为服务信托的信托收益分配日,如固定核算日信托财产专户中经核算的扣除信托费用等后可用于向受益人分配的资金不足
500万元,则当年可不进行分配;信托存续期间,如信托财产专户中扣除信托费
用等后可用于向受益人分配的资金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或信托有权机构决议进
行临时核算的,触发临时核算和分配,经信托有权机构审议决定的信托收益分配方案中确定的核算日为临时核算日。
(3)信托财产处置
信托项下企业、信托平台公司和管理委员会有权按照受益人大会、管理委员
会的决议或授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在管理权限内对信托财产按照处置资产的价值进行决策处置。处置信托财产时,经营管理团队应当根据受托人的要求,就处置方案、执行进度、回款情况、是否为担保财产等及时向受托人报备。
对信托底层资产享有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人,仍将可以依法实现担保物权并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4)资产服务机构(如有)
为保障全体受益人利益,服务信托可根据需要向信托管理委员会提议聘任一家或多家资产管理公司、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主体作为资产服务机构,为服务信托、信托平台公司及信托项下公司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经营、运营管理、资产处置、
应收账款账务管理、催收管理等服务。
(三)服务信托的管理机制
1.受益人大会
信托受益人大会是服务信托的最高权力机构和监督机构,由所有获得信托受-11-益权份额抵债的债权人组成,未来通过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份额的适格主体有权继受取得转让方的受益人身份、权利和义务。
(1)受益人大会召开
受益人大会可由管理委员会、受托人、单独或合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受益人提议召集,受托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首次信托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召集并主持。受益人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年度会议,年度会议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后6个月内召开。
(2)受益人大会职权及表决方式
受益人大会行使决定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选举和更换管理委员会
委员、决定服务信托的期限延长或终止清算、决定更换受托人等职权。受益人大会的具体职权、表决方式等内容由信托文件具体约定。
2.管理委员会
信托管理委员会是受益人大会的常设机构,根据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和授权管理信托事务。
管理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按如下方式提名并经受益人大会决议通过:金融机构债权人提名3名候选委员、非金融机构债权人提名1名委员,并设1名信托平台公司代表委员。初始信托管理委员会由管理人综合债权人代表性、债权金额等因素邀请推荐,经受益人大会选举确定。管理委员会设1名主任委员,由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1)管理委员会职权及表决方式
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和受益人大会决议的授权,行使任免信托平台公司董事、批准经营管理方案、批准资产处置和投资人引入议案、决定聘任资
产服务机构等职权。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职权、表决方式等内容由信托文件具体约定。
(2)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信托管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管理委员会的执行机构,由管理委员会和信托平台公司委派人员组成,负责具体执行受益人大会与管理委员会的决议,负责日常联络、定期反馈信托财产运营处置情况、受益人意见和建议等工作,与受-12-托人、经营管理团队对接,协调相关工作开展。
3.受托人
信托受托人根据《信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按照受益人大会和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营、处分等。
4.现有经营管理团队
由于信托财产实体经营企业众多、地域分布广、业务多元且专业性较强,为确保服务信托持续平稳运营,原则上由信托项下公司现有经营管理团队继续管理、运营信托项下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包括信托平台公司和信托项下公司的经营管理团队,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执行受益人大会和管理委员会的决议、信托平台公司的股东决定或决议。
五、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和批准
(一)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1.分组表决
新华联文旅债权人会议设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进行表决。因新华联文旅不存在职工债权、不对税款债权进行调整,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和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之规定,新华联文旅债权人会议不设职工债权组和税款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
同时,因本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将设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
2.表决机制
(1)债权人组的表决机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出资人组的表决机制
-1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七
条以及《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预重整方案与重整计划草案的衔接重整计划草案与《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方案》(以下简称“预重整方案”)相比并未对债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的表决同意,视为对重整计划草案在同一债权组的表决同意,不在重整程序中再次表决。
(三)重整计划的批准
1.重整计划申请批准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通过本重整计划草案,且出资人组表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时,本重整计划草案即为通过。管理人将依法向北京一中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若部分表决组未通过本重整计划草案,并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本重整计划草案,但本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管理人有权申请法院依法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草案。
2.重整计划批准生效
本重整计划草案在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由各表决组通过并经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生效,或各表决组表决虽未通过但经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生效。
3.未获批准的后果
本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
北京一中院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北京一中院批准的,北京一中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新华联文旅破产。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执行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由债务-14-人负责执行,即新华联文旅是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
(二)执行期限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前。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新华联文旅应严格依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并优先支付重整费用。
(三)执行期限的延长与提前
如非新华联文旅自身原因,致使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新华联文旅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向北京一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北京一中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执行期限在执行完毕之日到期。
(四)执行完毕的标准
重整计划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即可视为重整计划执行结果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已经消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1.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所需的现金已提存至管理
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及向债权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登记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3.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委托人已经与受托人签署破产服务信托的信托合同;
4.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经支付完毕,或已提存至管
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协助执行就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包括但不限于抵质押登记
变更或注销、股权登记变更、股票转增、股票过户分配、财产限制措施解除等事项,新华联文旅及/或管理人可向北京一中院提出申请,请求北京一中院向有关单位出具要求其协助执行的司法文书,支持重整计划的执行。
七、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
-15-(一)监督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管理人负责监督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
在重整计划监督期限内,债务人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内,新华联文旅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及时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以及重大经营决策、重要资产处置等事项,并配合管理人的各项监督工作。
(二)监督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一致。若新华联文旅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管理人亦将申请延长监督期限。
(三)监督期限的延长与提前
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的,由管理人向北京一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申请,并根据北京一中院批准的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提前到期的,执行监督期限相应提前到期。
(四)监督职责的终止
在监督期限届满或债务人执行完毕重整计划时,管理人将向北京一中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上述为《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核心内容的
摘录或总结,具体内容及文意以提交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的《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表述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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