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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及附件修订对照表
一、《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五条公司住所:成都高新第六条公司住所:成都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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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新达路11号。区康强四路99号。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
的经营范围:轨道交通、机械、
的经营范围:轨道交通、机械、
轻工、电气、电子通讯材料、计
轻工、电气、电子通讯材料、计
算机及软件、网络信息方面的技
算机及软件、网络信息方面的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以及以上相关产品的生技术转让以及以上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产、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安外);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
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建筑
2工;安全技术防范实施系统设
智能化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及维
计、安装与维护;建筑智能化施
护(涉及资质许可的凭相关资质工;机电设备安装及维护;土木证从事经营);土木工程技术的工程技术的技术服务(国家有专技术服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项规定的除外);信息服务(不外);信息服务(不含证券及中含证券及中介业务);货物进出介业务);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口和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的除出口;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外;国家限制的待取得许可后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可经营);房屋租赁。
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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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以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方可实施。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和投资计划;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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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册资本作出决议;
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议;
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出决议;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条规定的担保事项;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金用途事项;
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和员工持股计划;(十六)审议如下对外提供财
(十六)审议如下对外提供务资助事项:1)被资助对象最近财务资助事项:1)被资助对象最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
70%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3)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的10%,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的其他情形;(十七)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
(十七)公司变更重要会计计事项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应
估计事项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应当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并在变更露前将专项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会审议:1)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股东大会审议:1)会计估计变更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响比例超过50%的;2)会计估计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2)会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3)
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50%会计估计变更可能导致下一报告的;3)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期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变化;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
(十八)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审计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是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指公司因变更会计政策对最近一
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公司在投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之前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后的公司
(十九)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净利润、所有者权益与原披露数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达据的差额(取绝对值)除以原披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露数据(取绝对值)。
10%且高于1000万元的节余募集(十八)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用途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且超过3000万元的,公司在投资过;之前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使用超募资金偿还(十九)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达到金;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10%且高于1000万元的节余募集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用途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二十)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
和个人代为行使。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三)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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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担保;过5000万元的担保;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需由股东大会审券交易所规定的需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
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
第一款第(一)(三)(五)
(六)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第四十七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6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意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案。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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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材料。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8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符合规定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情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召集人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例和新增提案的具体内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出决议。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
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在公司5%
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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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员的情况;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数量;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关联关系;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三)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易所惩戒。况;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
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五)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是否存在相关规定要
求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的情形;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
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
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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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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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二)公司的分立、分拆、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的修形式;
改;(三)本章程及其附件的修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改;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的;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
(六)分拆所属子公司上(五)股权激励计划;
市;(六)分拆所属子公司上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市;
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
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
(八)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册资本;(八)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
(九)重大资产重组;册资本;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九)重大资产重组;
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
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让;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
(十一)法律法规、深圳证让;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十一)法律法规、深圳证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本章程规定项,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项,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前款第(六)项、第(十)前款第(六)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当参与投票表决,并且不得代理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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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
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关联关系;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
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关联关系;
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2以上通过;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
决权的股份数的2/3以上通过。(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2以上通过;如该交易
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13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14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一)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章程另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有规定的除外)、租入或者租出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等)、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受赠
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利等)等交易事项达到以下标准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易事项达到以下标准的,应提交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董事会审议批准: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
10%以上且低于50%,该交易涉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10%以上且低于50%,该交易涉及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据;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据;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低于元;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低于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净利润的10%以上且低于50%,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低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低于元;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元;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
润的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金额超过100万元。
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按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照前述规定的标准计算,所有标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按准均未达到前述标准的,由总裁照前述规定的标准计算,所有标办公会批准后执行。准均未达到前述标准的,由总裁
(二)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二)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均由董事会批准,且应当取得出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均由董事会批准,且应当取得出意。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
(三)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意。
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三)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独立董事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应发表独立意见。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四)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四)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低于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按合额低于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归属于上市公司并会计报表计算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3%的,或一个会计股东的净利润3%的,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对外捐赠金额低于公年度内累计对外捐赠金额低于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按合并会计报司最近年度经审计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表计算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5%的,捐赠方案由总裁办公利润5%的,捐赠方案由总裁办公会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公司会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年对外单笔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归度经审计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以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以上的,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对上的,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年度经审外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按合并会计报表归属于上市公计按合并会计报表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5%以上的,由董司股东的净利润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一个会计年度内事会审议批准;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占公司发生的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按合并会计报表最近年度经审计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计算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10%以上的,应提交公司股东润10%以上的,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大会审议批准。
(五)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五)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以下同)金额供财务资助除外,以下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或者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上,或者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但低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但低于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于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
关联交易,由董事会进行审批。联交易,由董事会进行审批。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的关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的关
联交易事项,以及公司与关联法联交易事项,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
交易事项,由总裁办公会进行审易事项,由总裁办公会进行审批。批。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
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前述同一关联人包括算的原则。前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联人。
(六)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六)除提供担保、委托理
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财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在连续十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前款规计计算范围。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
(七)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七)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
权限、累计计算的原则另有特别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权限、累计计算的原则另有特别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上述事项根据其他相关法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上述事项根据其他相关法
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的规定需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的,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后需由的规定需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后需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
(一)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下列职权:
的职权;(一)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主持股东大会和召的职权;
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主持股东大会和召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15议的执行;(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
(四)签署公司股票、公司议的执行;
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的其他文件;(五)公司章程、股东大
(六)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表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
16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参会董事签字。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17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范围和有效期限,明确对每一表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决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的意见,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出席并发表意见。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18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本章程第九
第一百三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19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其任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职期间不得担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会行使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核意见;
20(二)检查公司财务;(二)检查公司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七)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每一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21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
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制。行编制。
二、《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时股东大会: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程》所定人数的2/3时;
1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程》所定人数的2/3时;
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实收股本总额1/3时;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他情形。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他情形。
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第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2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反馈意见。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第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备案。易所备案。
3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关证明材料。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第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4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提案,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议。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第十九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
召开方式,时间至少应列明会议会议期限;
5
召开的“年”、“月”、(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日”、“时”;和提案;
(二)确定的股权登记日,(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登记日一经确认,不得变更;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是公司的股东;
和提案;(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东的股权登记日;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名,电话号码。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在公司5%兼职等个人情况;
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
6(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
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系;
员的情况;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数量;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关联关系;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三)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所惩戒。
况;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五)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是否存在相关规定要
求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的情形;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第三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
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7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第四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
第四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
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三)《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资本;
修改;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并、解散和清算;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的;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8(五)股权激励计划;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六)分拆所属子公司上的;
市;
(五)股权激励计划;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八)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册资本;
的其他事项。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
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
让;(十一)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六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有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并且不得代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9况。
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
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
表决权的股份数过半数通过;如(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的
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股份数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权的股份数的2/3以上通过;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2/3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就选举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根据本
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条规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积投票制。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10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布候选董事、监事的当向股东公布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简历和基本情况。
当同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当同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且候选董事、监事人数多监事,且候选董事、监事人数多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时,该议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时,该议案表决适用累积投票制度。其操案表决适用累积投票制度。其操作细则如下:作细则如下:
(一)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一)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每一有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持每一有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
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表决权,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表决权,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
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多名候选人。按照董事、监事给多名候选人。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二)董事选举:股东在选举(二)董事选举:股东在选举
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董事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所持全部投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票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当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当选。选。
(三)监事选举:股东在选举(三)监事选举:股东在选举
监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监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监事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所持全部投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票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监事当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监事当选。选。
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对提案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对提案
11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决议的现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决议的现场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
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票结果。果。
第六十条本规则所称公告、第六十条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
12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信息披露内容。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六十三条本规则作为《公第六十三条本规则作为《公
13司章程》附件,经股东大会批准司章程》附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三、《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五条临时会议第五条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
名提议时;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其他情形。事提议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亲自出席和委托出
第十二条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席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委托书应当载明:(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名;(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
2(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简要意见;(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示;(四)委托人的签字、日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
期;(五)委托的有效期限等;
(五)委托的有效期限等。(六)对每一事项发表同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第二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条款删除,以下条款序号顺
3
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延。
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五条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
间、地点、方式;
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时间和方式);
(时间和方式);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人;
4(四)董事亲自出席、受托
(四)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出席和缺席的情况(亲自出席、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受托出席和缺席的董事姓名和人(代理人)姓名;
数统计、缺席的理由等);
(五)会议议程;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
(六)董事亲自出席、受托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出席和缺席的情况(亲自出席、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受托出席和缺席的董事姓名和人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理数统计、缺席的理由等);
由;
(七)会议审议的提案、每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应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
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
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回避表决情况;(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理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由;反对、弃权票数);(八)涉及关联交易的,应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载的其他事项。回避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九)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书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十)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条附则
第二十八条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依
5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司章程》有冲突时,依照有关法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附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修改时亦同。
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除上述条款内容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上述修订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最终以有权审批机关核定的结果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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