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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美集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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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美集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夜尽天明 发表于 2023-12-6 00:00:00 浏览:  72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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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
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及工作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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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对外担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最近12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2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三)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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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交易;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
第3页共23页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本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第六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建议权、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和表决权。除非另有说明,本章以下各条所称股东均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七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主持人应认真负责安排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应给予每项议案或者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九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
第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人仅对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意见的,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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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的投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经验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
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东大会存在股东大会通知后其他
股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六)存在规范运作2.1.17情形的,应当对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入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是否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意见;
(七)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八)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并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公司董事会也可以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从简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股东额外经济利益。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落实股东大会安全保安措施。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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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一)、(二)项任一情形发生,而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则中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前述第(三)项所述股东单独或者合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低于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持股数量不足百分之十时,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无效。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十六条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
第十七条董事会在收到公司独立董事的书面提议后,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第6页共23页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八条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董事会在收到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
面提议后,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7页共23页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提议股东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发出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
下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
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议主持人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
(二)董事会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经验的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四章股东大会提案
第二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3%以上
的股东或者董事会、监事会,有权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第8页共23页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
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对于达到本规则第四条第(十三)项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
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及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提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提案时,应当在提案中说明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概况和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八条召集人应当合理设置股东大会提案,保证同一事项的表决结
果是明确的,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照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
第9页共23页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人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在一次股东大会上表决的提案中,一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并就作为前提的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提案人应当在提案函等载有提案内容的文件中明确说明提案间的关系,并明确相关提案是否提交同一次股东大会表决,并就表决方式的选取原因及合法合规性进行说明。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二十九条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
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
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本规则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临时提案不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第10页共23页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大会审议。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具体内容。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并说明做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第三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一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算。
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第三十五条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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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三十六条存在股东需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情况,援引披露股东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理由的相关公告,同时应当就该等股东可否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作出说明,并进行特别提示。
第三十七条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
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现场会议地点,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
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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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及表决权等各项权利。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四十一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进行登记。会议
登记可以由股东到登记处登记,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登记。股东进行登记时应提供本规则第四十二条或四十三条规定的文件。
第四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三条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四条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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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四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委托人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四十七条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应当履行签到手续。签到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到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八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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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无法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或者被共同推举的股东无法主持会议的,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五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十二条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应当经大会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言或者提问。
第五十三条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
第五十四条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在进行大会表决时,股东不得进行大会发言。
第五十五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监事或者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明确回答股东提出的质询和建议。
第七章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第五十六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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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前述情况。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资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七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议案、提案应当采用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八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
第16页共23页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特别决议方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于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第六十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非独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候选人;
(三)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提名并选举产生。
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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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实行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具体做法是:公司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数,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或用全部选票来投向两位或多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公司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分开选举,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
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董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否则,对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
对得票相同但只能有一人能进入董事会的两位候选人需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股东大会表决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或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或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二条监票人应当在表决统计表上签名。表决票和表决统计表应当一并存档。
第六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表决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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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要求立即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六十四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章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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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上市规则》第6.1.8条、6.1.10条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八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九条非独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或者持有
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候选人,以提案形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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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提名并选举产生。
第七十条公司保障股东选举董事、监事的权利。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1)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2)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累积投票制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
第七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章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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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股东大会
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股东大会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六条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
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八条本规则构成《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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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八十条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八十一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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