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瀚川智能: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及作废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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瀚川智能: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及作废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王员外 发表于 2023-12-6 00:00:00 浏览:  78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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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及作废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及作废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瀚川智能”)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瀚川智能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瀚川智能如下保证:瀚川智能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2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归属及作废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
司本次归属及作废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归属及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瀚川智能本次归属及作废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归属及作废的批准与授权2022年10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2022年10月20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关于核实的议案》。
2022年11月10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23年12月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及《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归属及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归属及作废的情况
(一)本次归属的情况
1.归属期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2年11月10日,因此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为2023年11月13日至2024年11月8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23年11月13日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2.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
归属条件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公司未发生前述情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符合归属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本次拟归属激励对象
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未发生前述情形,符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合归属条件。
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本次拟归属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的任职期限。求。
4.满足公司和换电团队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
(1)公司层面所(特殊普通合伙)
1)第一个归属期考核年度为2022年,目标值为2022年公司营业对公司2022年年度
收入不低于12亿元,触发值为2022年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目标值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的70%;容诚审字
2)若公司当年度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则除换电团队外所有激励 [2023]215Z0043 号:
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2022年度公司实现营归属,并作废失效。业收入11.43亿元,
(2)换电团队层面达到公司层面触发
第一个归属期考核年度为2022年,换电团队目标值为2022年换电值,公司层面归属比
业务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触发值为2022年换电业务营业收入例达为95.25%。
不低于目标值的70%。充换电智能制造装备若换电团队当年度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则换电团队所有激励对象业务2022年实现营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业收入2.89亿元,未属,并作废失效。达到换电团队业绩考核的触发值,换电团队归属比例为0%。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并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予的符合第一期归属
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B、C、D”五个档次,届时根据以条件的66名激励对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
象中:4名激励对象
的股份数量:
2022年个人绩效考核
评价结果 A B+ B C D 评价结果为 B,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归属比例100%100%50%0%0%50%;62名激励对象本期个人绩效考核结
公司整体激励对象(不含换电团队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归属限制
果为 A、B+,本期个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人层面归属比例为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换电团队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
归属额度×换电团队层面归属比例(Y)×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3.本次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格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本次激励
5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共计66名激励对象可归属53.2063万股限制性股票(调整后),归属价格为12.34元/股。
(二)本次作废的情况
1.作废的原因、人数及数量
(1)激励对象离职
根据《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于本次激励计划中1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本次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26.18万股(调整后)。
(2)个人考核
由于 4 名激励对象 2022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 B,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分别为50%,作废处理其本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1.0938万股(调整后)。
(3)业绩考核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3】215Z0043 号):公司 2022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11.43 亿元,其中充换电智能制造装备业务实现营业收入2.89亿元。根据《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业绩考核要求,公司层面营业收入达到触发值未达到目标值,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95.25%;换电团队层面营业收入未达到触发值,换电团队归属比例为0%。因此,本次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26.1439万股(调整后)。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合计作废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3.4177万股(调整后)。
2.本次作废的影响
6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说明,公司本次作废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的原因、人数及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作废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
和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三、本次归属及作废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及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归属及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
7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的原因、人数及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作废
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继续实施。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8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及作废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3年12月4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党江舟金剑
____________________吕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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