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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10证券简称:航亚科技公告编号:2023-049
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及部分股东续签新《一致行动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相关股东签署的原《之补充协议》到期暨部分股东续签新的《一致行动协议》所引起;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严奇。
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严奇先生出具的《关于原到期及与部分股东续签新的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原《之补充协议》签署及履行情况
严奇先生与阮仕海先生、黄勤女士、朱国有先生、邵燃先生、朱宏大先生、张广易先生、丁立先生、沈稚辉先生、齐向华先生、井鸿翔先生、庞韵华先生(以下简称“原一致行动人”)于2019年10月9日签署了《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约定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需要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时,各方应采取与严奇先生一致的行动,该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公司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后3年。
在原协议有效期内,原一致行动人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需要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时均与严奇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均充分遵守了原协议的约定,各方未发生违反原协议的情形。
1二、原《之补充协议》到期情况
鉴于原协议有效期将于2023年12月16日届满,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奇先生出具的《关于原到期及与部分股东续签新的的通知》,严奇先生与阮仕海先生、黄勤女士、朱国有先生、邵燃先生、朱宏大先生、张广易先生、丁立先生签署了
新的《一致行动协议》,沈稚辉先生、齐向华先生、井鸿翔先生、庞韵华先生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签。
经公司核查,在原协议到期后,沈稚辉先生、齐向华先生、井鸿翔先生、庞韵华先生与严奇先生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
的一致行动情形,因此公司确认沈稚辉先生、齐向华先生、井鸿翔先生、庞韵华先生与严奇先生的一致行动关系于2023年12月16日到期后解除,沈稚辉先生、齐向华先生、井鸿翔先生、庞韵华先生作为公司股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股东义务。
三、本次续签新《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况
为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保持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经充分沟通协商,严奇先生与阮仕海先生、黄勤女士、朱国有先生、邵燃先生、朱宏大先生、张广易先生、丁立先生(以下简称“新一致行动人”)
于2023年12月8日续签了新《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一般约定
1.1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需要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时,各方应采取与甲方一致的行动。
1.2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需要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向董事会、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与甲方保持充分一致。
1.3各方确认,自作为公司的股东、董事以来,各方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
展、且需要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时,均与甲方保持了一致的行动。
21.4本协议各方在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基于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部公司股
份行使股东权利时,应与甲方保持一致。
1.5本协议各方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履
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得损害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6本协议有效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己
方、庚方、辛方任意一方均不得与公司其他任何股东或其他主体签署一致行动协
议或作出类似安排,或将表决权委托给公司其他任何股东或其他主体行使,也不会作出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其他行为。
第二条提案权一致
2.1如本协议任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事项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时,须事先与甲方进行沟通协商,在取得甲方同意后,以协议各方名义共同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2.2如经与甲方沟通协商后,甲方就本协议任一方所提议案出现不一致意见时,应以甲方的意见为准,甲方不同意向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提交相关提案的,本协议任一方应放弃将该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第三条表决权一致
3.1本协议各方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事项前须与甲
方充分沟通协商,就各方行使何种表决权与甲方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董事会上对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各方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公司经
营发展的事项前须与甲方充分沟通协商,就各方行使何种表决权与甲方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
3.2如果本协议各方根据前款约定经与甲方充分沟通协商后,就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出现不一致意见时,应按照甲方的意见为准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
3.3为保证本协议第3.1、3.2款的规定得以执行,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对
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本协议各方填写好表决票后,应先将表决票提交给甲方,经甲方确认协议各方的表决意见均与甲方一致后,再由甲方将协议各方的表决票一并提交给董事会、股东大会收票人。
3.4本协议各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时,
应共同委托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对其行使表决权的情况进行监
3督。如果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发现本协议各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
定行使表决权,出现对任何事项的表决权行使与甲方不一致的情形,则本协议各方应要求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将表决票退还给本协议各方,本协议各方应重新按本条第3.1款、3.2款和3.3款的规定进行表决。
第四条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委托授权
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时,本协议各方均应出席现场会议,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任何原因不能参加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应委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代表其参加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并授权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的规定代其行使表决权。除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外,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以网络投票方式对公司股东大会相关议案进行表决。
第五条股份减持
各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任意一方拟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均需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告知甲方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经甲方及董事会办公室确定符合减持规定且同意减持后,方能根据规定减持。
第六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第七条争议解决
7.1本协议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本协议各方就本协议发生之争议应当首先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
协议各方均有权向无锡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协议的有效期
8.1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自2023年12月17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除非各方协商一致后共同签署其他书面协议,本协议不得为任意一方或多方单方解除或撤销。
8.2本协议生效后,在本协议各方仍持有公司股份的期间对各方具有约束力;若任意一方所持公司股份已全部减持完毕,则该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自动终止,但本协议对其他各方仍具有约束力。
8.3各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各方就一致行动事宜
4的后续处理进行友好协商,并根据协商情况届时重新签署协议或签署补充协议。
8.4各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协议自动废止,关于一致行动
的相关安排均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四、权益变动情况
原协议到期前,原一致行动人、无锡华航科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航科创”)在公司拥有的权益合并计算,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4914043(截至2023年12月8日),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持股数量(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
1严奇3731739114.44%
2阮仕海218840918.47%
3黄勤61782612.39%
4朱国有40000001.55%
5邵燃15000000.58%
6朱宏大15000000.58%
7张广易3000000.12%
8丁立2500000.10%
9沈稚辉75000002.90%
10齐向华30000001.16%
11井鸿翔12010000.46%
12庞韵华2500000.10%
13华航科创100333003.88%
合计9491404336.74%
注:*华航科创为严奇先生控制的持股平台。
*以上持股比例以公司2023年12月8日总股本258382608股计算。
*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所致。
原协议期限届满后,新一致行动人、华航科创在公司拥有的权益合并计算,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2963043(截至2023年12月8日),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5序号股东姓名持股数量(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
1严奇3731739114.44%
2阮仕海218840918.47%
3黄勤61782612.39%
4朱国有40000001.55%
5邵燃15000000.58%
6朱宏大15000000.58%
7张广易3000000.12%
8丁立2500000.10%
9华航科创100333003.88%
合计8296304332.11%
注:以上持股比例以公司2023年12月8日总股本258382608股计算。
五、原《之补充协议》到期及部分股东续签新《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原《之补充协议》到期及部分股东续签新《一致行动协议》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奇先生控制的表决权比例由36.73%变更为
32.11%,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公司实际控制权稳定,能够保持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不存在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一)《关于原到期及与部分股东续签新
的的通知》
(二)新《一致行动协议》特此公告。
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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