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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洋:关于与周志德等债权人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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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洋:关于与周志德等债权人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散户家园 发表于 2023-12-8 00:00:00 浏览:  69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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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 东洋 公告编号:2023-150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周志德等债权人签订
《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法院已裁定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重整程序,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本次债务重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3.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债务重组概述2020年6月29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集团”或“原控股股东”)归还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300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仍有大量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尚未归还。海洋集团已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前归还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的50%,剩余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在2024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
经与债权人协商,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前提下,债权人豁免对公司享有的部分破产债权(最终将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金额为准确定豁免金额),该豁免金额相应抵偿海洋集团对公司的等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截止公告日,海洋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5.68%,海洋集团为公司原控股股东,本次债务重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车志远回避表决。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协议自债权人授权代表签字捺印,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如公司未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进入重整程序,或公司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协议约定的债务豁免自始无效,双方债权债务恢复原状,公司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二、债务重组对方的基本情况
债权人姓名:周志德、冯国琴、蒋霞、董占永、郭振龙、魏建兴、薛菊芳、乔蓬海、
张爱东、芦新钢、陈芳、曾中翠、张志勇、吴元兵、张红梅、王琴、申琦、刘梅、林高
峰、李楠、张建波、邵爽英、王晓玲、蔡旭芸、陈玉林、崔周永。
上述债权人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未发现债权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债务重组方案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前提下,上述债权人豁免对公司享有的部分破产债权(最终将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金额为准确定豁免金额),该豁免金额相应抵偿海洋集团对公司的等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已经取得债权人的书面认可,同意签署,无须其他方授权审批。
四、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周志德
公民身份号码:31022119**********
住址:上海市
甲方二:冯国琴
公民身份号码:31022119**********
住址:上海市
甲方三:蒋霞
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
住址:江苏省
甲方四:董占永
公民身份号码:37060219**********
住址:山东省
2甲方五:郭振龙
公民身份号码:14020319**********
住址:山西省
甲方六:魏建兴
公民身份号码:32022219**********
住址:江苏省
甲方七:薛菊芳
公民身份号码:31022419**********
住址:上海市
甲方八:乔蓬海
公民身份号码:37062219**********
住址:山东省
甲方九:张爱东
公民身份号码:34282219**********
住址:山东省
甲方十:芦新钢
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
住址:北京市
甲方十一:陈芳
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
住址:北京市
甲方十二:曾中翠
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
住址:广州市
甲方十三:张志勇
公民身份号码:37100219**********
住址:山东省
甲方十四:吴元兵
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
住址:天津市
3甲方十五:张红梅
公民身份号码:51010319**********
住址:山东省
甲方十六:王琴
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9**********
住址:江西省
甲方十七:申琦
公民身份号码:21010319**********
住址:河北省
甲方十八:刘梅
公民身份号码:37060219**********
住址:山东省
甲方十九:林高峰
公民身份号码:44190019**********
住址:广东省
甲方二十:李楠
公民身份号码:14232719**********
住址:山西省
甲方二十一:张建波
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
住址:山东省
甲方二十二:邵爽英
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
住址:山东省
甲方二十三:王晓玲
公民身份号码:14272619**********
住址:山东省
甲方二十四:蔡旭芸
公民身份号码:35042019**********
住址:福建省
4甲方二十五:陈玉林
公民身份号码:32068219**********
住址:上海市
甲方二十六:崔周永
公民身份号码:22058119**********
住址:北京市
乙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车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4690418Q
鉴于:
1.乙方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缺乏清偿能力,经其他债权人申请,山东省烟台市莱
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日决定受理破产预重整申请,对上市公司进行预重整。
2.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集团”)系乙方股东,对乙方存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3.债权情况
(1)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2民初
2442号之二”《民事调解书》确认东方海洋应分别于2022年7月30日、2022年8月30日、
2022年9月30日前,按照202165号损失核定意见书核定的损失金额及核定损失金额应缴
纳诉讼费的一半,赔偿甲方一的损失,合计数额共1111090.22元。该《民事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但东方海洋未向甲方一支付上述款项。
(2)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2民初
2442号之二”《民事调解书》确认东方海洋应分别于2022年7月30日、2022年8月30日、
2022年9月30日前,按照202165号损失核定意见书核定的损失金额及核定损失金额应缴
纳诉讼费的一半,赔偿甲方二的损失,合计数额共606029.32元。该《民事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但东方海洋未向甲方二支付上述款项。
(3)2021年11月18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2民初
242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东方海洋应分别于2022年7月30日、2022年8月30日、
2022年9月30日前,按照202165号损失核定意见书核定的损失金额及核定损失金额应缴
5纳诉讼费的一半,赔偿甲方三的损失,合计数额共330000.83元。该《民事调解书》已
产生法律效力,但东方海洋未向甲方三支付上述款项。
(4)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2民初
2442号之二”《民事调解书》确认东方海洋应分别于2022年7月30日、2022年8月30日、
2022年9月30日前,按照202165号损失核定意见书核定的损失金额及核定损失金额应缴
纳诉讼费的一半,赔偿甲方四的损失,合计数额共793341.63元。该《民事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但东方海洋未向甲方四支付上述款项。
(5)2021年11月18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2民初
242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东方海洋应分别于2022年7月30日、2022年8月30日、
2022年9月30日前,按照202165号损失核定意见书核定的损失金额及核定损失金额应缴
纳诉讼费的一半,赔偿甲方五的损失,合计数额共264416.77元。该《民事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但东方海洋未向甲方五支付上述款项。
(6)2021年11月18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2民初242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东方海洋应分别于2022年5月30日、2022年6月30日前,
按照202165号损失核定意见书核定的损失金额及核定损失金额应缴纳诉讼费的一半,赔偿甲方六的损失,合计数额共163157.39元。该《民事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但东方海洋未向甲方六支付上述款项。
(7)2021年11月18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2民初242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东方海洋应分别于2022年5月30日、2022年6月30日前,
按照202165号损失核定意见书核定的损失金额及核定损失金额应缴纳诉讼费的一半,赔偿甲方七的损失,合计数额共130737.48元。该《民事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但东方海洋未向甲方七支付上述款项。
(8)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2民初
2442号之二”《民事调解书》确认东方海洋应分别于2022年5月30日、2022年6月30日前,按照202165号损失核定意见书核定的损失金额及核定损失金额应缴纳诉讼费的一半,赔偿甲方八的损失,合计数额共191787.53元。该《民事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但东方海洋未向甲方八支付上述款项。
(9)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2民初
2442号之二”《民事调解书》确认东方海洋应分别于2022年5月30日、2022年6月30日前,按照202165号损失核定意见书核定的损失金额及核定损失金额应缴纳诉讼费的一半,
6赔偿甲方九的损失,合计数额共105400.99元。该《民事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但
东方海洋未向甲方九支付上述款项。
(10)2021年12月30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2民初
158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东方海洋应于2022年7月1日起,按照202180号损失核定
意见书核定的损失金额及核定损失金额应缴纳的诉讼费,赔偿甲方十的损失,每月支付12.5%,8个月付清,合计数额共6581422.61元。该《民事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但东方海洋未向甲方十支付上述款项。
(11)2021年11月26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2民初
166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东方海洋应分别于2022年7月30日、2022年8月30日、
2022年9月30日前,按照202165号损失核定意见书核定的损失金额及核定损失金额应缴
纳诉讼费的一半,赔偿甲方十一的损失,合计数额245914.67元。该《民事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但东方海洋未向甲方十一支付上述款项。
(12)2021年11月26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2民初
158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东方海洋应分别于2022年7月30日、2022年8月30日、
2022年9月30日前,按照202165号损失核定意见书核定的损失金额及核定损失金额应缴
纳诉讼费的一半,赔偿甲方十二的损失,合计数额480762.71元。该《民事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但东方海洋未向甲方十二支付上述款项。
(13)2021年12月24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2民初
171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东方海洋应于2022年7月30日前,按照202180号损失核
定意见书核定的损失金额及核定损失金额应缴纳诉讼费的一半,赔偿甲方十三的损失,合计数额1202569.87元。该《民事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但东方海洋未向甲方十三支付上述款项。
(14)2021年11月26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2民初160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东方海洋应分别于2022年5月30日、2022年6月30日前,
按照202165号损失核定意见书核定的损失金额及核定损失金额应缴纳诉讼费的一半,赔偿甲方十四的损失,合计数额166936.13元。该《民事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但东方海洋未向甲方十四支付上述款项。
(15)2021年12月30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2民初
163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东方海洋应于2022年7月31日前,按照202180号损失核
定意见书核定的损失金额及核定损失金额应缴纳诉讼费,赔偿甲方十五的损失,合计数
7额179124.39元。该《民事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但东方海洋未向甲方十五支付上述款项。
(16)2021年12月30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2民初
179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东方海洋应于2022年7月31日前,按照202180号损失核
定意见书核定的损失金额及甲方十六缴纳的诉讼费,赔偿甲方十六的损失,合计数额
245646.57元。该《民事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但东方海洋未向甲方十六支付上述款项。
(17)2021年11月26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2民初
166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东方海洋应分别于2022年7月30日、2022年8月30日、
2022年9月30日前,按照202165号损失核定意见书核定的损失金额及核定损失金额应缴
纳诉讼费的一半,赔偿甲方十七的损失,合计数额202097.32元。该《民事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但东方海洋未向甲方十七支付上述款项。
(18)2021年11月26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2民初
166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东方海洋应分别于2022年7月30日、2022年8月30日、
2022年9月30日前,按照202165号损失核定意见书核定的损失金额及核定损失金额应缴
纳诉讼费的一半,赔偿甲方十八的损失,合计数额133156.1元。该《民事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但东方海洋未向甲方十八支付上述款项。
(19)2021年12月29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2民初
1699号之一”《民事调解书》确认东方海洋应分别于2022年7月31日前,按照202180
号损失核定意见书核定的损失金额及核定损失金额应缴纳诉讼费的一半,赔偿甲方十九的损失,合计数额150468.4元。该《民事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但东方海洋未向甲方十九支付上述款项。
(20)2021年12月29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2民初
170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东方海洋应于2022年7月31日前,按照202180号损失核
定意见书核定的损失金额及核定损失金额应缴纳诉讼费的一半,赔偿甲方二十的损失,合计数额156303.4元。该《民事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但东方海洋未向甲方二十支付上述款项。
(21)2021年12月24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2民初
171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东方海洋应于2022年7月30日前,按照202180号损失核
定意见书核定的损失金额及核定损失金额应缴纳诉讼费的一半,赔偿甲方二十一的损失,
8合计数额2503221.16元。该《民事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但东方海洋未向甲方二
十一支付上述款项。
(22)2021年12月24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2民初
171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东方海洋应于2022年7月30日前,按照202180号损失核
定意见书核定的损失金额及核定损失金额应缴纳诉讼费的一半,赔偿甲方二十二的损失,合计数额950526.26元。该《民事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但东方海洋未向甲方二十二支付上述款项。
(23)2021年12月24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2民初
171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东方海洋应于2022年7月30日前,按照202180号损失核
定意见书核定的损失金额及核定损失金额应缴纳诉讼费的一半,赔偿甲方二十三的损失,合计数额137241.28元。该《民事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但东方海洋未向甲方二十三支付上述款项。
(24)2021年11月18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2民初242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东方海洋应分别于2022年5月30日、2022年6月30日前,按照202165号损失核定意见书核定的损失金额及核定损失金额应缴纳诉讼费的一半,赔偿甲方二十四的损失,合计数额共111678.58元。该《民事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但东方海洋未向甲方二十四支付上述款项。
(25)2023年1月17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02民初118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东方海洋应于2023年2月28日前,赔偿甲方二十五的损失,合计数额共135878.4元。该《民事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但东方海洋未向甲方二十五支付上述款项。
(26)2023年3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02民初127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东方海洋应于2023年3月31日前,按照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评估损失数额(意见书编号:202325号)及甲方二十六预缴纳诉讼费的一半,赔偿甲方二十六的损失,合计数额共843024.69元。该《民事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但东方海洋未向甲方二十六支付上述款项
甲方基于上述《民事调解书》对东方海洋享有债权。
4.鉴于乙方已进入破产预重整,在乙方破产(预)重整程序中,甲方对乙方的债权
金额以经(临时)管理人认定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金额为准(下称“破产债权”)。
9为此,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保障合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等法律法规,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乙方重整的前提下,甲方豁免对乙方享有的部分破产债权(最终将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金额为准确定豁免金额),该豁免金额相应抵偿海洋集团对乙方的等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本协议第一条所述债权豁免实现后,乙方就豁免的债权不再负有任何清偿义务。
三、本协议任一方须对本协议的存在及其内容,以及因签署、履行本协议而知晓的
其他方的任何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直至相关信息非因一方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但一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有权机构要求须予以披露的除外。
四、甲方在签署、履行本协议期间,需严格做好涉及乙方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并
配合乙方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如需)。
五、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一方应向其他方赔偿因自己的违约行为给其他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六、如发生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充分友好协商以达成妥善解决方案。如
协商不成,各方均有权向双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非经各方充分友好协商并达成相关书面协议,任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八、本协议自甲方授权代表签字捺印,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如乙方未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进入重整程序,或乙方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本协议约定的债务豁免自始无效,双方债权债务恢复原状,乙方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九、本协议壹式伍拾肆份,各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债务重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2023年11月24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北京汉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公
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有效解决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化解债务风险,促进重整工作。公司决定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来进行债权债务重组,从而降低公司经营风险,改善财务状况,促进重整工作,并有效解决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六、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与该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
0金额
截至本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无其他需披露的关联交易。
七、风险提示
1、烟台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
相关规定,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交易的风险。
2、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司2023年度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交易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八、备查文件
1.《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
2.《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3.《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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