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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
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下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1名。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人选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推举,并经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1名,由公司负责战略发展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1(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议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
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召集和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2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在委托书上明确对讨论事项的表决意见。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会议决议表决方式
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会议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的,委员的签字投票表决意见可以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送至会议召集人。
第十六条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保存。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3第二十四条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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