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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 
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作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拟在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更换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自聘用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 
为我公司审计单位以来,双方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续聘中兴财光华为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为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会计报表审计、内控审计业务等服务。公司此次拟续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需要。公司本次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拟续聘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2024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相关会议材料,并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认真审查,我们认为: 
公司此项日常性关联交易事项是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 
及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是必要的。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2024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议案》提交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三、《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华控凯迪向晋建保理申请授信额度展期提供担保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相关会议材料,并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认真审查,我们认为: 
此项关联交易及担保事项是根据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控凯迪经营的实际需要所开展,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的增长。此项关联交易及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授信利率定价公允,合同条款公平,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及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且上述担保事项是必要的。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华控凯迪向晋建保理申请授信额度展期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昝志宏、樊燕萍、陈运红、马彦平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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